坪山新區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坪山新區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推動新區節能減排工作,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國家和省市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相關法規、政策,設立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為規範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透明度和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根據《坪山新區“十二五”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方案》第十三條,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從管委會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具體根據實際需要調整資金規模。專門用於推動新區節能和循環經濟工作,鼓勵節能減排新技術套用,推進節能減排項目實施,加強管理,減少能源消耗,大力建設兩型社會。
第三條 管理職責和分工
成立坪山新區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坪山新區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批和決定機構。組長由主管電力與工業節能的管委會領導擔任,組員由經濟服務局、發展和財政局的主要領導擔任。
經濟服務局負責受理企業專項資金申請,組織專家考查和評審,公示評審結果,將公示通過的項目報領導小組審定。發展和財政局負責提交資金規模預算計畫報新區管委會審批,根據新區管委會批准後的預算計畫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對領導小組審核通過的項目按規定程式撥付資金。
第四條 使用範圍
(一)節能方面
重點支持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主要包括: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最佳化、餘熱余壓利用、燃煤鍋爐(窯爐)改造、節約和替代石油、綠色照明、建築節能、公共機構節能、節能信息化等重點節能改造項目,高效節能技術和產品產業化項目。
支持契約能源管理項目。獎勵範圍按項目年節能量劃分,工業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非工業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年節能量在100噸標準煤以下、50噸標準煤以上(含)。
(二)節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用水行業節水改造產業化項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項目,節水技術研發和推廣、節水器具和設備產業化項目。
(三)循環經濟方面
主要包括:循環化改造項目,循環經濟產業園,循環經濟示範社區,區域冷熱電聯產項目,“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項目,循環經濟教育示範基地項目。
(四)資源綜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共伴生礦產(稀貴金屬、戰略性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項目,林業剩餘物、建築和道路廢物、電子廢棄物、餐廚廢棄物、包裝廢棄物、廢舊輪胎、廢舊服裝等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示範項目,再製造產業化項目,生活垃圾分類回收項目,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生活垃圾及沼氣項目,其他典型綜合利用示範項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工業廢水治理項目;工業污染源治理項目、工業危險廢物處理處置項目;環保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產業化示範項目,污水、污泥無害化處理項目。
(六)支持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項目、能源審計項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設項目、能效對標項目和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與認證項目。
(七)支持節能減排能力建設項目。
主要包括節能減排第三方機構審核費用、節能先進產品及技術的推廣套用、公共服務平台、公共技術平台、宣傳培訓項目等。
(八)新區政府批准的其他與推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相關的項目和活動。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工商註冊、稅務登記地址在坪山新區轄區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或組織,申請的項目必須在新區內實施。
(二)項目符合國家、省、市、區產業政策,具備較好的基礎和發展條件,能取得明顯的環境效益和一定的經濟效益。
(三)申報項目必須已實施完成項目,完成時間不早於2012年1月1日,從項目實施完成至專項資金申報不超過2年時間。
(四)申報項目必須具有較為完善的能源統計、計量與管理制度,能源計量設備配備滿足國家標準要求。
(五)申報單位近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受到安監、消防、特種設備等監察部門處罰、無偷逃稅等不良記錄。
第六條 補助方式
(一)對企業實施的節能技改項目,按照項目竣工驗收後年實際節能量獎勵500元/噸標準煤,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二)對符合國家契約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要求和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有關年節能量要求的契約能源管理項目,按照項目竣工驗收後年實際節能量獎勵500元/噸標準煤。
(三)對節水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5%給與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四)對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5%給與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五)對污染防治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5%給與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六)對企業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項目、能源審計項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設項目、能效對標項目和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與認證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50%給與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七)對節能減排能力建設項目,按實際項目投資額全額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八)本辦法所指的節能量是節能改造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後,項目申報單位委託第三方機構檢測和評估的、並經專家組審核認定的項目實際年節能量,以標準煤為單位。
(九)本辦法所指的節能減排項目實際投資額指構成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機器設備、專用儀器、專利技術、智慧財產權等投資,不包括土建和流動資產投資。
第七條 申報程式及時間
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節能減排項目竣工完成後,項目單位可向經濟服務局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經濟服務局全年接受申請。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上一年度國、地稅納稅證明、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及簽名等相關證照或證明檔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
(二)項目實施報告,包括項目承擔單位概況、節能方案、效益評估、竣工驗收報告等內容。
(三)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節能量審核報告(限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四)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技術測試報告。
(五)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能源審計、能效對標及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與認證項目需要提供專業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明、服務契約、發票、審核(審計)報告、過程檔案、認證證書等資料。
(六)節能減排能力建設項目需要提供第三方機構的資質證明、契約、發票、審核報告、評審意見、培訓教材、宣傳材料等資料。
(七)計入項目實際投資額支出的會計憑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原始單據、契約等資料(複印件加蓋公章)。
(八)深圳市坪山新區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申請表(附屬檔案)。
第九條 審核與審批
(一)由經濟服務局從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聘請長期從事節能減排工作、經驗豐富、有社會責任感的專家或直接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專項資金申報項目進行實地考查和技術經濟評估。
(二)專家評審小組需由3名以上(含3名,人數為奇數)專家組成,如評審專家與被評審單位或項目有利益關係的需迴避。
(三)專家評審小組在實地考查後5個工作日內需出具書面評估意見,報經濟服務局,並將意見書面告知企業。
(四)專家評審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需由經濟服務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通過網站或媒體予以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項目概況、資助方式等。
(五)公示無異議後,由經濟服務局將公示通過的項目報坪山新區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定(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需報新區管委會主要領導審定),審核通過後由發展和財政局按規定程式撥付資金。
第十條 監督與責任追究
(一)申報材料內容要求真實詳細,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二)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一經發現,收回補助資金,3年內不得申請專項資金補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工作人員與評審專家應本著認真、嚴謹、負責的態度按規定完成相應工作,在評審過程中協助企業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懲處,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異議與裁決
申報企業對專家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在評審意見送達3個工作日內向經濟服務局書面提出。經濟服務局徵求專家評審小組意見後,對需再次評審的,在異議提出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再次考查評審,經濟服務局在評審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書面告知企業。
第十二條 為擴大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社會影響力,當年度接受補助的企業名單、項目概況、補助金額將在新區政府線上網站上公布。
第十三條 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按規定開展資金使用績效審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經濟服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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