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28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通知

穗文廣旅規字〔2023〕3號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我局組織修訂了《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任何問題,請與我局聯繫。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3年11月24日

檔案全文

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所需專項資金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和加強我市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的資金。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根據我市文物保護年度工作計畫及市本級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實行專家評審、項目公示和績效評價等工作機制。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統籌安排、分級負責、保障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鼓勵預防性保護,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日常性、季節性保養維護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組織專項資金的預算申報,編制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總體計畫,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評審,編制和提出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畫,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績效自評。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績效評價,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
  第六條 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區的項目申報和初審工作,做好本轄區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自評工作,負責本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匯總、報送工作。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申報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嚴格按照經批准的項目申報計畫、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和內容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如下:
  (一)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用於需由市本級政府承擔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費用,包括《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規定的市本級政府在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前,對地塊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費用及清障費、三維數據採集費、文明施工費等。區政府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區政府計畫出讓、報市政府批准的部分)前對地塊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的費用,由區財政負擔;
  (二)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的補助;
  (三)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維護的補助;
  (四)聘請文物保護監督員;
  (五)文物保護科學研究補助;
  (六)對文物保護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獎勵。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內容如下:
  (一)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支出。按照國家文物局、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補助支出。主要包括搶修工程勘察設計費、施工費、監理費和專家論證費等;
  (三)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維護補助支出。主要包括修繕工程和保養維護工程勘察設計費、施工費、監理費和專家論證費等;
  (四)聘請文物保護監督員支出。主要用於文物保護監督員的勞務費支出;
  (五)文物保護科學研究補助支出。主要包括課題委託費、專家論證費、設備及材料購置費和測試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日常維修保養、超出文物本體的環境整治、文物徵集、公務接待和出國出境等支出,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和投資,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每年定期申請,年度資金的申請截止時間以市文物行政部門的通知檔案為準。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提交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請書、項目預(概)算文本、文物破損情況說明、自籌經費說明、資金使用承諾書。項目的預算編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規範的原則。有預算定額的,按定額計算;無預算定額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費用構成計算,各種費用按有關規定計取。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申請採取項目庫管理。市文物行政部門直屬單位申報的項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直接審核,其他申報項目由區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類項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下一年度市本級政府土地出讓計畫、文物保護規劃等編制具體項目預算列入專項資金項目庫。
  對文物保護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獎勵類項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每年根據所需獎勵單位和個人情況,制定具體獎勵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後將項目預算列入專項資金項目庫。
  第十三條 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維護,由其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向所在區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區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市文物行政部門,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補助額度。市級以上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為市文物部門直屬單位的,保護管理責任人直接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建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網路申報平台,落實市、區兩級審核制度。
  第十四條 市級以上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急需搶修的,市級以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需修繕、保養維護的,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申請專項資金全額補助。
  申請市級以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維護補助的,原則上先申請勘察設計費,勘察設計方案確定後,再申請工程實施費用。因特殊情況需進行緊急搶修的可同步申請。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對區級和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補助、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和保養維護補助,由各區先申報額度,市文物行政部門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根據各區具體申報情況和以往經費的使用績效確定額度,由市財政按程式轉移支付給各區。
  第十六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每年根據我市文物保護的需要和存在的難題,向社會公開徵集符合我市文物保護需要的文物保護科學研究項目,並對其進行補助。
  文物保護科學研究項目的申請由各區文物行政部門統一受理,並與區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後於每年7月底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市文物行政部門直屬單位科研項目申報,可直接向市文物行政部門申報。
  第十七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結合專項資金項目庫的項目實施情況和市本級財力情況,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目標,並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在專項資金中細化各類項目預算,列入專項資金預算一併送市人大審議。經市人大審議並經市財政部門批覆後,由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有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八條 未獲得專項資金補助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維護工程項目,依法履行文物工程報批手續並經相應文物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由保護管理責任人在保護工程正式驗收通過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補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市文物行政部門依據已批覆的設計方案、施工結算價、竣工圖及設計變更、簽證、竣工報告、施工檔案資料、驗收合格文書確定補助金額。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區應當按照專項資金下達通知及時將經費撥付到用款單位。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的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按照規定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或者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遵循簡化流程的原則,採取自主採購方式,確定項目承接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專項資金。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的,由保護管理責任人按照程式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結轉和結餘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項目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的補助,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維護的補助和對文物保護科學研究的補助類項目實行項目驗收制度。文物保護工程驗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文物保護科學研究項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四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和績效管理。
  區文物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經本區文物行政部門初審的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範。
  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使用人應當自覺接受並配合市、區文物和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收回專項資金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的;
  (五)擅自變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的;
  (六)未按規定處理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和成批施工材料的;
  (七)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取得專項資金補助的個人或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不依法履行文物修繕保護責任的,導致文物坍塌損毀,或帶來不良社會影響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專項資金績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包括在土地開發前完成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提高文物管理使用單位(人)的積極性,確保文物安全;促進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發展。
  第二十八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按規定組織區文物行政部門、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單位開展專項資金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工作及績效自評工作;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年度計畫組織專項資金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工作及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及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使用人未按規定配合市文物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不再繼續安排專項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區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為什麼修訂《管理辦法》
  2015年2月,我市制定並印發了《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在全國首開先河,明確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維修保養進行資助,並將市本級政府在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前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納入專項資金安排,為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提供了經費保障。2018年11月,結合文物保護工作發展的需要及法律適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印發,有效的促進了文物保護工程的開展,提升了財政資金使用效果。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加上《管理辦法》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現行《管理辦法》的一些具體規定有必要進行修改和增加,以滿足新形勢下社會經濟發展對政府資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並有利於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
  二、專項資金來源
  由市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由市文廣旅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計畫和預算編制,市財政局做好資金保障。
  三、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用於需由市本級政府承擔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費用,包括《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規定的市本級政府在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前,對地塊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費用及清障費、三維數據採集費、文明施工費等。區政府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區政府計畫出讓、報市政府批准的部分)前對地塊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的費用,由區財政負擔;
  (二)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的補助;
  (三)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維護的補助;
  (四)聘請文物保護監督員;
  (五)文物保護科學研究補助;
  (六)對文物保護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獎勵。
  四、專項資金的支出內容
  (一)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支出。按照國家文物局、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補助支出。主要包括搶修工程勘察設計費、施工費、監理費和專家論證費等;
  (三)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維護補助支出。主要包括修繕工程和保養維護工程勘察設計費、施工費、監理費和專家論證費等;
  (四)聘請文物保護監督員支出。主要用於文物保護監督員的勞務費支出;
  (五)文物保護科學研究補助支出。主要包括課題委託費、專家論證費、設備及材料購置費和測試費等相關費用。
  五、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專項資金每年定期申請,年度資金的申請截止時間以市文物行政部門的通知檔案為準。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請書、項目預(概)算文本、文物破損情況說明、自籌經費說明、資金使用承諾書。項目的預算編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規範的原則。有預算定額的,按定額計算;無預算定額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費用構成計算,各種費用按有關規定計取。
  專項資金申請採取項目庫管理。市文物行政部門直屬單位申報的項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直接審核,其他申報項目由區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類項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下一年度市本級政府土地出讓計畫、文物保護規劃等編制具體項目預算列入專項資金項目庫。
  對文物保護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獎勵類項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每年根據所需獎勵單位和個人情況,制定具體獎勵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後將項目預算列入專項資金項目庫。
  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維護,由其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向所在區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區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市文物行政部門,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補助額度。市級以上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為市文物部門直屬單位的,保護管理責任人直接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建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網路申報平台,落實市、區兩級審核制度。
  六、專項資金的補助額度
  (一)市級以上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急需搶修的,市級以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需修繕、保養維護的,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申請專項資金全額補助。
  申請市級以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維護補助的,應先申請勘察設計費,勘察設計方案確定後,再申請工程實施費用。因特殊情況需進行緊急搶修的可同步申請。
  (二)專項資金對區級和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補助、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和保養維護補助,由各區先申報額度,市文物行政部門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根據各區具體申報情況和以往經費的使用績效確定額度,由市財政按程式轉移支付給各區。
  七、申報市文物保護科研項目流程
  市文物行政部門每年根據我市文物保護的需要和存在的難題,向社會公開徵集符合我市文物保護需要的文物保護科學研究項目,並對其進行補助。
  文物保護科學研究項目的申請由各區文物行政部門統一受理,並與區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後於每年7月底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市文物行政部門直屬單位科研項目申報,可直接向市文物行政部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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