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業現代化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廣州市農業現代化資金項目管理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為明確農業現代化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方職責,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合理使用並發揮效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業現代化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8-07-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

辦法全文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8]63號
【發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
《廣州市農業現代化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1998]63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農業現代化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財政局、市農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廣州市農業現代化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明確農業現代化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方職責,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合理使用並發揮效益,根據《廣州市農業現代化總體規劃》,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現代化項目的資金,指在規劃期內市財政、縣級市(區)財政和項目實施單位(鎮、村和市屬的項目單位)及民眾自籌投入到農業現代化項目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市財政局和市農業現代化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農業現代辦”)是農業現代化資金項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農牧漁業、林業、水利、農機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參與項目審定、檢查和驗收等工作。
各縣級市(區)財政局、農業現代辦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市屬單位的項目由其主管部門負責,以下簡稱“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執行。
第四條農業現代化資金項目管理的原則。
(一)實行分類指導、分步實施。
(二)堅持以點帶面、點面結合。
(三)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積極引導鎮、村集體和農民自籌資金投入。
(四)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五條農業現代化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一)農業現代化項目資金要堅持多層次、多渠道籌集,實行由市、縣級市(區)、項目實施單位按比例配套投入:市財政負擔35%,縣級市(區)財政負擔30%,項目實施單位負擔35%。
(二)農業自籌資金(包括投工投勞折款)應納入項目建設資金規劃,統籌安排使用。
(三)項目資金的使用,各級要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市和縣級市(區)財政局及農業現代辦對項目的立項、實施、反饋、驗收、建檔及財產登記等資金運用的全過程進行計畫、控制和監督。
第六條農業現代化項目的立項。
(一)農業現代化項目立項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四月份為項目申報期。
(二)凡申請“廣州市農業現代化項目”立項,應由鎮政府(實施單位)組織規劃小組,圍繞“廣州市農業現代化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項目總體規劃。
縣級市(區)農業現代辦、財政局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項目規划進行評審後,制定分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和填寫《廣州市農業現代化項目申報書》,並以聯合行文形式報市農業現代辦、市財政局。
(三)市農業現代辦和市財政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成立項目評審小組,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和全面評估論證後,提出評審意見報市農業現代化工作協調小組。
(四)市農業現代化工作協調小組審定通過的項目,由市農業現代辦和市財政局聯合行文批覆成立。
第七條農業現代化項目的執行。
(一)縣級市(區)財政局、現代辦或主管部門在項目實施期內,每年(五月份)應根據批覆立項的項目規劃及實施方案確定的年度工作任務,按規定比例籌措項目配套資金,編制項目年度資金計畫並報市財政局、市農業現代辦。
(二)市財政局、市農業現代辦對年度項目資金計畫審定後,聯合行文批覆執行並按預算渠道下達資金。
(三)縣級市(區)財政局、農業現代辦或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已確定的年度實施方案和資金計畫組織項目實施,有關工程應以公開投標方式發包施工,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確保工程質量。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改變原設計方案的,應預先報請市農業現代辦和市財政局,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四)縣級市(區)財政局、農業現代辦或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與項目鎮、村(實施單位)簽定項目協定,規定完成項目的建設進度、質量和效益指標等,項目資金按工程進度分期撥款,可預留20%資金待項目竣工驗收後撥付。
(五)項目執行過程,不受機構、人事變動的影響,因客觀條件限制未能完成項目任務的,其資金應凍結並結轉下年度另行立項使用。
第八條縣級市(區)農業現代辦、財政局每年要在年度項目完成後一個月內,書面向市農業現代辦、市財政局反饋項目情況,其內容應包括: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和任務完成情況;項目效益情況等。
第九條項目的檢查和驗收。
(一)縣級市(區)要建立項目檢查制度,將項目檢查列入日常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項目年度階段工作完成後,縣級市(區)農業現代辦、財政局應組織驗收小組,根據項目總體規劃及市批覆執行年度項目任務和資金計畫,對項目進行驗收並提出驗收報告報市農業現代辦、市財政局。市在縣級市(區)檢查驗收基礎上,組織市驗收小組對各項目進行複查驗收。
(三)要建立和完善項目審計制度。在項目編制和執行的全過程,市可根據實際需要,要求項目單位委託有關機構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審計,並提供有關報告。
(四)對成績突出的項目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對未按計畫組織項目實施和未完成項目任務的,市將按有關管理辦法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理,並暫停受理所在縣級市(區)的立項申請,財政部門停止資金劃撥或扣減其當年預算支出指標。
第十條資產登記及檔案管理。
農業現代化試點項目建設,要建立專門檔案,項目單位要對形成的資產逐項進行登記,並報市農業現代辦備案。項目單位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管護工作,保證資產完整、保值,並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修訂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市本級農業項目管理,加強對市本級農業財政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廣州市本級部門預算管理辦法》《廣州市本級部門預算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扶持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金,是指市農業農村局年度預算安排的,實行項目管理、具有專項用途的農業財政資金,簡稱農業資金。
本辦法所稱農業項目,是指農業資金支持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農業項目與資金的全過程管理,包括項目申報、評估、核實、預算安排、實施、驗收、監督和績效評價等一系列管理程式。
第三條農業項目與資金管理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統籌規劃、科學安排、程式規範;績效導向、效率優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制訂農業產業發展規劃、農業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發布農業項目申報指南,公開申報農業資金;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工作;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組織項目實施;對由市本級負責驗收的項目,牽頭組織驗收工作;指導並督促區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農業項目和預算執行管理,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建立和完善農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和農業項目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並下達市本級農業項目投資計畫。
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按財政管理有關規定,核實市農業農村局年度預算,並報市人大審議後予以批覆下達;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財政監督和總體績效管理。
第六條區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農業項目與資金申報和入庫工作;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落實自籌資金;負責跟進市級財政安排的項目和資金支出進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與資金使用;組織轄區內農業項目的驗收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條區級財政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下達和撥付;配合做好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支出進度的監督工作。
第三章 項目庫管理
第八條廣州市農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項目庫),是對市農業項目進行規範化、程式化和動態化管理的資料庫系統。項目庫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建設,用於對農業項目申報、評估、核實、實施、驗收、績效評價等過程進行管理。
第九條 項目庫常年開放。項目申報單位可以在全年任何時間登錄項目庫申報項目及進行有關操作。經市或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具備農業項目庫線上申報資格的組織、種養大戶和家庭農場,可以先通過項目庫申報項目,相關紙質申報材料可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報。所有市農業財政資金支持的農業項目必須通過項目庫申報,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立項。
第十條 項目庫組成。項目庫由未核項目、已核項目和批覆項目組成。
(一)未核項目:項目單位申報項目後,按本辦法規定提交至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尚未核實的項目。
(二)已核項目:市農業農村局通過材料核實、現場勘查,在專家評審意見的基礎上出具核實意見並提交的項目。包括核實結果為“同意”和“不同意”的項目。
(三)批覆項目:市農業農村局綜合平衡後按程式報市財政局,市人大審查和批准預算,並經市財政批覆的項目。
第十一條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項目單位可同時申報某預算年度項目或跨年度項目,如果項目符合要求當年無法安排的,可於下一年度或下一批次安排。農業項目申報後的有效期為3年,即3個預算年度內仍未立項的項目不再予以立項。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條件及要求。
(一)在廣州地區依法經核准登記的從事農業經濟活動的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和個人(簡稱項目申報單位),包括企事業單位、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以及種養大戶和家庭農場等。
(二)有前期工作基礎。
(三)項目實施地點在廣州地區,或經認定的供穗農產品生產基地。
(四)近三年沒有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五)項目申報內容符合我市現代農業發展方向,並具有較好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時間。農業項目實行全年申報、集中受理。市農業農村局每季度受理一次。
第十四條項目申報程式。項目申報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逐級上報,區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項目申報組織工作。
(一)項目申報單位登錄廣州市農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填報《廣州市級財政補助資金農業項目申報表》並提交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同時,下載並列印申報書紙質件(項目申報單位蓋公章)送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二)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充分調研,對項目申報主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真實、完備進行核實;對需要修改的項目,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經項目庫退回項目申報單位,並指導其修改;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將核實通過後的項目通過項目庫提交市農業農村局,申報書紙質件經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加具意見並蓋章後報送市農業農村局。
(三)市農業農村局同步接收項目申報材料網上提交和紙質蓋章件報送。
第十五條項目申報材料。
(一)《廣州市級財政補助資金農業項目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其他附屬檔案資料
1.主體身份信息(營業執照、合作社註冊登記證書號,身份證號等)。
2.在租賃土地上實施的項目,須提供有關土地租賃契約。
3.農田(魚塘)建設項目需要提供施工示意圖,標明所需要建設的項目內容、數量和位置;需要提供項目所在鎮(街)、村同意建設的意見,並附有建設範圍內涉及的村社成員簽名同意書,同意建設方案村民的簽名人數與比例的大小作為批准立項的重要依據。
4.項目建設不得違反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規定。項目建設內容與農用土地上固定建築物有關聯的,須相應地提供建築物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權證書等。
5.項目可行性報告。申請財政資金1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項目(農業政策性項目除外)以及專業技術複雜的一次性項目,要單獨附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6.項目實施前照片。
第五章 項目評估、核實
第十六條專家評估。申請財政資金1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項目(農業政策性項目除外)以及專業技術複雜的一次性項目,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實施專家評估,形成的專家評估意見作為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項目核實工作程式。
(一)市農業農村局核實。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市本級部門預算的時間安排,按照中期財政規劃編制的工作要求,結合項目的輕重緩急、具體實施進展情況和當年財力編制年度預算。市農業農村局對項目進行核實,將同意立項的項目編入市農業農村局年度預算報市財政局,暫緩安排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立項安排。
(二)市財政局核實。市財政局對市農業農村局年度預算的績效目標、立項依據、實施計畫、支出需求、資金來源等進行核實,對不符合規範的項目退回市農業農村局修改補充完善。
第十八條下達項目投資計畫。市農業農村局在接到市財政局批覆的年度預算後,1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投資計畫下達給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項目預算批覆後,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規定程式抓緊實施,按規定向市農業農村局報送項目資金支出進度。建立項目執行進度督促約談制度和項目預算核實與項目資金上年支出進度掛鈎的運行機制,實際執行進度不能達到相應計畫進度的項目,由市農業農村局酌情約談該相應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承擔單位的負責人;支出進度較慢的續建項目下年將扣減預算金額或暫停安排項目計畫。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執行,專款專用,形成固定資產的要登記固定資產帳。有關項目資金的使用支出,須憑合法有效的票據憑證入賬,嚴禁以白頭單入賬;有關項目資產資金核算、會計記賬等行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要求。
第七章 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驗收範圍。除非特別說明,本章中的項目指需經專家驗收合格後,才予以撥付補助資金或結算款的農業項目。
第二十二條驗收許可權及驗收方式。項目驗收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項目驗收,通過驗收的項目,須將其驗收材料一式兩份報市農業農村局存檔。
(一)農業項目組織驗收前,須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工程造價或資產評估,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所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由市農業農村局和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自行採購。區級項目在社會中介機構評估、驗收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區級財政保障。
(二)農業項目驗收方式採用專家組驗收。
第二十三條驗收內容。項目驗收主要是對財政批覆檔案的項目資金使用環節、財政資金支出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評審驗收。具體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地點、內容、標準、數量等是否按相關部門批准的投資環節、設計檔案等要求建設成。
(二)實施內容發生變更的項目,是否按規定程式辦理報批手續,是否按市財政局批覆的項目調整檔案執行。
(三)財政資金是否按財政批覆檔案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支出;項目資金是否專賬核算、會計憑證是否完整、自籌資金是否足額到位等。
第二十四條驗收程式。
(一)驗收申請。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先做好驗收準備並自我檢查是否達到要求。如果已經達到要求,填報《廣州市級財政補助資金農業項目驗收申請表》,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市農業農村局或項目所在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二)由於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造成項目不能再繼續推進,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實際進展情況向市農業農村局或項目所在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結題驗收申請。
(三)驗收條件審查。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後,對項目是否符合驗收條件進行審查,包括應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資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對通過資料審查的驗收申請項目,在資料審查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啟動驗收程式,對未通過資料審查的驗收申請項目,要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驗收材料。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時,須向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項目驗收申請表、項目申報書、市財政部門批覆檔案、會計憑證、項目資金支出結算表(加蓋項目承擔單位財務公章)、項目實施過程照片、項目實施情況總結、項目績效自評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六條驗收組織。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驗收項目的性質和要求從市農業農村局項目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負責驗收。條件成熟時應逐漸過渡到由中介機構組織專家組驗收。專家組成員人數為3人(含)以上單數,由專家組成員推薦其中一位專家擔任組長並主持現場驗收。專家組分別由熟悉農業生產、財務管理以及項目所涉及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七條驗收步驟。
(一)項目承擔單位介紹項目實施情況,並接受詢問。
(二)查驗項目驗收資料原件。
(三)實地查驗項目建設情況。根據項目批覆檔案、有關契約書以及中介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工程造價評估報告,現場核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
(四)填寫《廣州市級財政補助資金農業項目驗收表》。
(五)在充分研究討論基礎上形成驗收意見,專家組成員在驗收意見末尾簽名確認。驗收意見要逐一回應上述驗收內容和需提供資料情況,對項目完成情況作出全面評價。
(六)專家組向項目驗收組織單位報送驗收表和驗收意見。對驗收組評審後不符合驗收要求的項目,由驗收組織單位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擇機再啟動專家評審驗收。
第二十八條驗收材料整理、歸檔保管。通過驗收的項目,驗收材料裝訂成冊,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農業農村局、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存檔。其中,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的農業項目,驗收資料須一式二份送市農業農村局(機要室、項目跟蹤管理處室各一份)存檔。農業項目驗收同時實行網上填報,由項目驗收組織單位(處室)通過“廣州市農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內容填報項目竣工驗收信息。
第二十九條績效評價。農業項目在申報時必須設定績效目標,明確項目實施後應達到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預算年度結束後,所有項目資金需開展績效自評工作,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項目績效評價表和績效自評報告,對照預算申報的績效目標、指標填寫完成情況,切實反映經濟、社會、生態等效益情況。積極配合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開展績效評價,項目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指標。市農業農村局項目跟蹤管理處室負責指導、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如期如實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關於農業基本建設類項目的特別說明。
(一)農業基本建設類(須經財政投資評審)項目按照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
(二)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驗收材料以外,農業基本建設類項目還需提供財政投資評審報告、招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施工或設備契約、設計圖、工程監理契約以及監理報告。
(三)參照本章驗收有關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完成財政結算評審的項目驗收材料進行核實歸檔。對因客觀條件無法推進、申請結題驗收的項目,參照正常驗收程式,經結題驗收、財政結算評審等程式,按照實際工程量完成資金結算。驗收(或結題)材料一式兩份交市農業農村局存檔。
第八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廣州市農業項目資金嚴格按照年度預算、轉移支付、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和財政投資評審等相關規定進行規範管理,同時加快支出進度,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農業公共服務或農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的相關項目資金,根據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按照事權歸屬分別由市、區或者兩級財政共同承擔。
對按規定需設立資金予以保障,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的項目,市本級財政及有關區財政按市政府規定的資金配套比例負擔相應資金。
對區行政、事業單位承擔,應由區財政予以保障的項目,市本級財政原則上不予安排。
第三十三條有關項目預算一經下達,各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對符合政策法規規定的,由政策性或不可預見性因素導致的項目調整事項,應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三十四條農業項目資金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應在本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因不可抗因素等原因導致無法在本預算年度內完成的,應在市農業農村局正式下達項目投資計畫之日起2年內執行完畢。
第三十五條對結餘或不可繼續實施的,由市本級財政安排的農業項目資金,實行財政資金整合制度,其中:市本級農業項目的資金整合申請,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在每年9月30日以前提交市財政局;轉移支付區的資金整合申請,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聯契約級財政部門在每年8月31日以前提交市農業農村局,同時提交整合前原項目批覆檔案,市農業農村局核實、匯總後在9月30日以前將項目整合安排計畫報送市財政局。
對結餘或不可繼續實施項目資金的整合安排應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的原則,在符合中央、省及市級基金管理辦法和公共財政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各負其責、統籌安排;有關使用整合資金安排的農業項目,應嚴格按照本辦法關於項目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項目安排的輕重緩急,在已審項目中選取。
對不可繼續實施的項目資金進行整合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認真核實,並出具明確的整合意見;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可整合的項目資金進行確認。
當中央、省及市出台財政資金整合相關規定,並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及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項目的監督檢查。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分別對農業項目進展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相關規定做好項目實施工作,及時了解掌握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啟動後,通過項目庫定期錄入支出進度,向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與資金支出進度。
第三十七條項目財政審計監督。廣州市農業項目資金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單位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市農業農村局根據需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項目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項目申報單位法人代表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經核實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項目申報單位,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項目資金。 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以及資金撥付後,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取消或收回財政資金,並取消該項目申報單位今後申報財政扶持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對不按照項目立項批覆的要求,不合理使用項目資金,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使用環節,經審查屬實的,收回財政資金,且三年內不受理該項目申報單位申請項目資金。除市重大農業建設工程項目和公益性農業項目外,對超過項目完成期限而不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整改後仍達不到驗收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再安排新的項目。
第四十條對嚴重違反項目資金管理制度,挪用、擠占、截留、私分項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追回違規資金並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黨紀政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農業農村局已發布(或牽頭髮布)的農業項目與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8日。在本辦法頒布實施之前,已批覆立項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原《廣州市農業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穗農〔20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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