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於2024年1月20日印發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申報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細則》《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除業務開展經費以外,用於保護和弘揚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費。
  本辦法所指的資金申報主體主要包括:市級(含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研究基地、大師工作室、工作站建設管理單位,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聚集區、工坊建設管理單位,參加展示展演活動的有關單位或人員等。
  第三條 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工作、年度工作計畫及市級財力情況核定。
第二章 有關職責
  第四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資金的年度計畫編制、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各區文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區申報主體的資金申報材料審核、使用監督管理、協助績效評價等工作。
  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具體負責市屬及以上申報主體的資金申報材料審核、使用監督管理、協助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資金項目申報主體對申報項目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嚴格按照經批准的項目申報計畫、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使用範圍和內容
  第六條 資金使用範圍和內容包括:
  (一)代表性項目保護補助經費。用於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立檔、研究出版、保護計畫編制、開展傳承實踐活動、展示展演和宣傳推廣、必要的傳承實踐用具購置、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支出。
  (二)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包括傳承補助經費和生活補助經費。傳承補助經費用於補助代表性傳承人(含個人和群體)開展授徒、傳藝、研究、傳播、交流、創作、創新等傳承活動的支出,生活補助經費用於補助榮譽傳承人生活的支出。榮譽傳承人不得申報傳承補助經費。
  (三)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補助經費。用於補助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相關的規劃編制、研究出版、數位化保護、傳承體驗設施租借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推廣等支出。
  (四)傳承基地補助經費。用於補助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開展傳承傳播、展示展演、交流活動、必要的傳承實踐用具購置等支出。
  (五)研究基地補助經費。用於補助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開展資源挖掘整理、理論和套用研究、出版、培訓、學術交流活動等支出。
  (六)聚集區補助經費。用於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聚集區(含非物質文化遺產街區、小鎮等)的場地租賃、傳承傳播、展示展演、公益性培訓、交流活動、跨界融合發展等支出。
  (七)大師工作室補助經費。用於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聚集區大師工作室相關的場地租賃、傳承傳播、展示展演、公益性培訓、交流活動等支出。
  (八)工作站補助經費。用於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站開展探索性或創新性的理論研究、傳播推廣、衍生品研發、資源整合、跨界融合發展等支出。
  (九)工坊補助經費。用於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工坊開展傳承培訓、傳播推廣、建立產品名錄、參加展會活動、搭建製作體驗和銷售平台等支出。
  (十)展示展演活動補助經費。用於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有關人員參加展示展演、宣傳傳播、交流活動等產生的勞務、運輸、保險、食宿、交通等支出。
  其他用於保護和弘揚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費,依據相關規定確定使用範圍和內容。
  第七條 除榮譽傳承人生活補助經費外,其餘資金不得用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於個人專著的出版,不得用於資金申報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或福利,不得用於以營利為目的生產資料購買,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用於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購買必要的、損耗性的原材料、輔料、工具、道具及相關設施設備等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年度補助經費總額的20%。
第四章 補助標準
  第八條 代表性項目保護補助經費、研究基地補助經費、工作站補助經費、工坊補助經費的標準為每個每年不超過30萬元,其中代表性項目、工作站、工坊每年補助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各自總量的30%;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補助經費的標準為每個每年不超過50萬元;傳承基地補助經費的標準為每個每年不超過10萬元,每年補助數量原則上不超過總量的40%。
  國家級、省級、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補助經費的標準為每人每年分別最高不超過27萬元、3萬元、2萬元;市級代表性傳承群體申報傳承補助經費的標準為每個群體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以群體為單位集中發放;榮譽傳承人生活補助經費的標準為每人每年1萬元。
  聚集區補助經費、大師工作室補助經費視財政預算情況,按場地面積進行一定比例的補助,每個申報主體每年補助經費總額最高不超過60萬元。
  第九條 由廣州市文化系統組織的展示展演活動補助經費,無需安排交通、食宿的,原則上非群體性項目按每個項目每天(場)補助1000元的標準發放;需4人以上(含4人)方可共同完成的群體性項目,按每人每天(場)補助300元的標準集中發放。已安排交通、食宿的,均按每人每天(場)補助300元的標準發放。人數由組織單位根據活動實際需求確定。
  運輸、保險費用據實報銷,食宿、交通等費用參照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差旅費標準支出。
  專項主題活動或專項工作補助經費按相關規定辦理。同一事項不得重複補助。
第五章 申報程式
  第十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每年發布資金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各申報主體按照通知要求的申報時間和規範進行申報,超過時限和越級申報均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補助經費中,榮譽傳承人生活補助經費由各區文化主管部門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核實信息後,提交市文化主管部門確認後統一發放;展示展演活動補助經費由市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直接發放。
  除榮譽傳承人生活補助經費和展示展演活動補助經費外,其他補助經費均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申報。
  第十二條 除研究基地、大師工作室申報補助經費的材料直接提交市文化主管部門外,各區申報主體申報補助經費的材料,應當經所在區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提交市文化主管部門;市屬及以上申報主體申報補助經費的材料,應當經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審核同意後,提交市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對申報情況進行評估和開展評審,形成資金分配、使用評審意見。補助金額可視申報情況和當年度資金總額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對資金評審意見進行審定,並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列入下一年度部門經費預算。
  市財政局批覆部門經費預算並下達資金後,撥付至申報主體。
第六章 資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五條 資金申報主體應按規定或者約定報送預期績效目標,明確使用範圍、支出內容和實施方案。績效目標可量化的應進行量化,無法量化的應列出目標概況和範圍,並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資金分配評審堅持客觀公正、擇優選擇、無償資助、不重複支持的原則。
  資金分配充分考慮任務量、積極性和以往用款績效等情況,對瀕危、亟待搶救的代表性項目或在傳承保護工作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申報單位、申報人給予重點扶持,對與鄉村振興相關的代表性項目給予適當傾斜。同等條件下,對上一年度向本地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國有博物館、國有美術館及國家相關單位等捐贈藏品並被成功收藏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七條 資金申報主體應當具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計畫的能力,以及開展相關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資金申報主體應當保證申報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按照約定有明確的保護工作計畫和合理的實施周期。
  第十八條 資金申報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按照經批准的申報事項範圍及開支標準使用,保證按資金使用計畫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和文化等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資金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使用完畢。
  資金實施過程中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致使資金項目不能依約完成、需要調整的,按照規定程式及時報請市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調整或退還。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調整變更實施項目和資金使用範圍。
  第二十條 資金申報主體在預算年度結束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提交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績效評價表,並附相關資金支出單據等佐證材料。
  榮譽傳承人生活補助經費和展示展演活動補助經費不納入績效評價範圍。
  第二十一條 代表性傳承人在資金下達至其個人賬戶前取消資格的,自當年起停發傳承補助;在資金下達至其個人賬戶後取消的,自次年起停發傳承補助,當年仍納入績效評價範圍。
  代表性傳承人在資金下達至其個人賬戶前去世的,自當年起停發傳承補助經費;在資金下達至其個人賬戶後去世的,自次年起停發傳承補助經費,當年的績效目標由其生前所屬區文化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協助其遺產繼承人完成,仍納入績效評價範圍。
  榮譽傳承人去世的,其當年的生活補助經費仍全額發放,可由其遺產繼承人領取,自次年起停發。
  第二十二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具體開展資金績效評價驗收。
  第二十三條 評價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分配及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對申報主體在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下列違法違紀行為,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資金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虛假申報、騙取資金;
  (二)擅自變更使用範圍、支出內容或實施方案;
  (三)不按規定報告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四)不按規定提交資金績效評價材料;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司法局審查通過。為進一步做好該規範性檔案的實施工作,具體解讀如下:
  一、檔案類型
  本《資金管理辦法》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起草,報市司法局審查後公布實施,按照《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第二條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定義和分類,《資金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範性檔案。
  二、出台背景
  自2006年開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以來,國家和地方相關的法律法規陸續出台。隨著實踐的逐步推進和情況的不斷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配套制度日益完善。隨著國家對非遺保護工作越來越高度重視,政府對非遺保護資金的投入也越來越多,這就需要對資金的申報、使用、管理等進一步規範。近年來,文化和旅遊部、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也都陸續出台了非遺保護資金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進一步規範我市非遺保護資金管理,我們結合廣州實際,起草本辦法。
  三、主要依據
  《資金管理辦法》主要依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細則》《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還借鑑了北京、上海、天津、成都、蘇州等外地省市經驗,並結合廣州本地實際情況而制定。
  四、主要內容
  《資金管理辦法》共七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有關部門職責、資金使用範圍和內容、補助標準、申報程式、資金分配和管理及附則。
  五、突出特點
  一是全面整合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現有補助支出項目。本辦法是我市首次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專門出台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將我市以往分散在各個法律法規、政策檔案中涉及的補助經費全面整合進來,實現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統一管理。
  二是進一步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使用範圍、內容和補助標準。辦法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實際,對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主要的補助經費使用的具體範圍和內容均進行了限定,同時對補助標準也予以明確,可以更加清晰地指引資金申報主體規範申報和使用補助資金。同時對補助標準採取設立上限,以便根據市級財力和部門預算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是進一步明確資金申報程式和各相關部門職責。針對申報主體存在區屬和市屬以上兩種情形,分別明確兩個相應的申報渠道,並明確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在資金申報與管理過程中相應的職責。
  四是進一步規範資金分配和強化資金管理。明確資金分配評審客觀公正、擇優選擇、無償資助、不重複支持的原則,由專家或第三方對申報情況進行評估和開展評審。通過資金申報績效目標量化、資金使用期限、績效評估以及對違規申報和使用資金進行相應的申報限制等措施,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
  五是加強對榮譽傳承人的人文關懷。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動態管理,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力,未來將有一批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做出過重要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因身體原因等因素導致失去傳承能力或傳承能力明顯下降,而被調整為榮譽傳承人。本辦法規定,對榮譽傳承人發放一定的生活補助,增強對他們的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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