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深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檔案簡介,政策解讀,

檔案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深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是指經市政府同意,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保護和傳承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項經費。補助經費列入市文化行政部門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條 補助經費的標準根據項目的最高級別確定。分別為:國家級代表性項目補助6萬元/項/年,省級代表性項目補助4萬元/項/年,市級代表性項目補助3萬元/項/年;代表性傳承人補助1萬元/人/年。代表性項目級別提升,於次年按照其最高級別標準補助。
第二章 有關職責
  第四條 市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編制補助經費的年度預算、組織補助經費項目申報及評審、組織補助經費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各區(含新區,下同)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做好本區補助經費的申報、審核和經費劃撥、管理監督和績效自評工作,負責本區經費使用情況匯總、報送工作,檢查、監督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並配合市級文化行政部門開展項目實施、經費使用情況檢查工作。
  第六條 申報補助經費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對申報項目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嚴格按照經批准的項目申報計畫、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補助經費的開支範圍
  第七條 補助經費的補助範圍為我市市級及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
  第八條 補助經費支出範圍包括市級及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的項目調查、記錄、保存、研究、傳承等保護性活動發生的支出。具體是:
  (一)項目保護補助經費。用於補助市級及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研究、搶救性記錄和保存、傳承活動、理論及技藝研究、出版、智慧財產權保護、展示推廣、民俗活動支出等。
  (二)傳承人補助經費。用於補助市級及市級以上代表
  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的支出。
  第九條 補助經費不得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於發放工作人員工資或福利,不得用於接待、餐飲、差旅、房租、車輛使用等支出。
第四章 補助經費的申報流程和管理
  第十條 補助經費的申報流程
  (一)申報補助經費由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向各區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經各區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向市文化行政部門申報。
  (二)市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經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確定補助金額,列入市文化行政部門年度部門預算。
  (三)在編制部門預算“二上”階段將分配方案報市財政部門,涉及各區的項目補助經費由市財政部門轉移支付至各區。
  (四)各區財政部門撥款至各區文化行政部門,由各區文化行政部門核撥經費至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一條 申報補助經費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市級及市級以上項目保護補助經費申報書。
  (二)市級及市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申報書。
  (三)上年度工作成果、補助經費使用情況、保護工作
  規劃、研究成果和績效自評表。
  第十二條 補助經費的申報時間一般為每年的3月份。
第五章 補助經費的監管與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補助經費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並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
  第十四條 補助經費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變動的,應報市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市文化行政部門每年組織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績效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保護單位履行工作職責情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的情況、補助經費使用情況、保護工作規劃及研究成果等。績效檢查結果作為下年度申報補助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使用補助經費應自覺接受市財政、審計、文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文化行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停止撥款、收回補助經費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市文化行政部門報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2年內未使用已撥付的補助經費的;
  (二)虛報項目或其他配套條件騙取補助經費的;
  (三)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的;
  (四)不能提供經費支出台賬的;
  (五)績效評價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變更未及時上報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五年。

政策解讀

一、為什麼要編制
  1.進一步滿足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事業發展的實際要求。我市現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7項、省級28項、市級24項,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3人、省級16人、市級30人。《暫行辦法》明確了對各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經費和標準,規定了經費申報流程和開支範圍,對調動項目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積極參與非遺保護利用傳承、規範補助資金使用與管理髮揮了積極作用,推動了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廣泛傳播和有序傳承。《暫行辦法》實行近5年,我局認為《暫行辦法》的內容大體上符合實際工作需要,計畫修訂後正式實施。
  2、《暫行辦法》中關於部門職責的表述與我市新規定不一致。2018年,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最佳化預算管理改革強化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深辦發〔2018〕32號),明確各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具有行業領域特性的專用標準。2015年《暫行辦法》是由財政部門會同我局聯合制定的,“部門職責”中的表述與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的新規定不符。因此,《暫行辦法》到期後,必須進行修訂,將管理辦法制定、資金申報與審核、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等內容的職責分工需要按新規定調整為由市、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
  3、進一步最佳化審批程式、提高補助資金撥付效率的必然要求。《暫行辦法》中規定,經費申請需由各區文化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撥付補助經費。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經費為定向(面向國家級、省級、市級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定量(補助標準明確),為簡化經費申請和審核流程,提高資金撥付效率,便於各保護單位和傳承人開展非遺保護和傳承活動,經與財政部門初步溝通後,將程式最佳化為:經費申請經各區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市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後,報市財政部門按程式轉移支付。
二、依據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情況,制訂了《深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三、補助經費的來源是什麼
  補助經費來源為市財政撥款,列入市文化行政部門年度部門預算。
四、補助經費的申請主體有哪些
  本《管理辦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經費的補助範圍為我市市級及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申請主體包括市級及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五、本《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管理辦法》共六章十八條,包括總則、有關職責、補助經費的開支範圍、補助經費的申報流程和管理、補助經費的監管與績效評價、附則等內容。
  1.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補助經費的依據、來源和標準。包括補助經費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列入市文化行政部門年度部門預算,補助經費標準為國家級代表性項目補助6萬元/項/年,省級代表性項目補助4萬元/項/年,市級代表性項目補助3萬元/項/年;代表性傳承人補助1萬元/人/年。代表性項目級別提升,於次年按照其最高級別標準補助。
  2.第二章“有關職責”明確了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及經費申請單位、個人的職責、責任。市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經費管理辦法、編制補助經費年度預算,組織補助經費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區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具體組織本區經費申報、審核和劃撥工作,負責本區項目的實施、監督管理和績效自評工作,配合市級文化行政部門開展相應工作;經費申請單位、個人對申報項目及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按規定實施項目、開展績效自評工作,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3.第三章“補助經費的開支範圍”規定了補助經費的類別和開支範圍。補助經費分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補助經費和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並按照用途分別明確了支出範圍,明確規定補助經費不得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發放單位人員工資或福利、接待、餐飲、差旅、房租、車輛使用等支出。
  4.第四章“補助經費的申報流程和管理”明確了補助經費的申報程式、管理使用原則等。各區文化行政部門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申報材料審核匯總後,由市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後,報市財政部門按程式轉移支付。
  5.第五章“補助經費的監管與績效評價”明確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明確補助經費支付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專款專用。明確市文化部門每年組織績效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補助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
  6.第六章“附則”。考慮到《管理辦法》的相關措施和內容有可能因改革而變,因此規定《管理辦法》有效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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