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河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是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文化和旅遊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內容解讀,政策背景,修訂原則,

發布通知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財文〔2022〕56號
省直有關部門,各省轄市財政局,濟源示範區財政金融局、航空港區財政審計局,各縣(市)財政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規定,我們對《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文化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科〔2017〕79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9月5日

檔案全文

河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規範和加強河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促進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護資金由省級財政設立,用於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利用工作,資金設立期限為2022年-2024年。
  第三條 保護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管理。省財政負責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審核資金分配意見並下達預算,配合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市縣實施財政監督與重點績效再評價等。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項目庫建設和省直部門上報項目的資料審核、資金安排建議、項目管理和組織績效評價。
  市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申報資料,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項目預算編制、績效管理、項目驗收等工作。
  第四條 保護資金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專款專用、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扶持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五條 保護資金分為省本級項目資金和省級對市縣補助資金,按照開支範圍分為組織管理費和保護補助費。省本級項目資金包括省文化和旅遊廳本級組織管理費和省級部門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費,省級對市縣補助資金為各市縣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費。扶持範圍主要包括:
  (一)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傳習所。
  (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四)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五)省委、省政府確定實施的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
  第六條 保護補助費分為項目補助和傳承人定額補助。其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傳習所補助、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補助等採取項目法分配。
  保護資金支出應符合《會計法》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規定,主要包括: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補助,主要用於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展的普查保護、規劃編制、宣傳培訓、記錄保存、傳承傳播等,主要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調查研究、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宣傳傳播、展示展演、搶救記錄、錄音錄像、傳習傳承、開發利用、創意設計、檔案建設、相關實物徵集、理論及技藝研究、資料整理出版、必要傳承實踐用具購置等活動中所發生的設計規劃費、論證費、評審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講課費、資料整理和編輯出版費、場地租賃費等。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傳習所的陳列布展、傳承培訓等補助,主要用於依託列入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建立的專題展示館、傳習所充實展示內容、提高傳習水平等。
  (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補助,主要用於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的研究、傳習、傳播等活動中發生的有關費用。
  (四)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補助,主要用於已公布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創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的調查研究、規劃編制、普及教育、宣傳推廣等支出。
  (五)省委、省政府確定實施的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補助,主要用於全省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活動和重點項目。
  第七條 保護資金不得用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於個人專著的出版,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報、評審和資金分配
  第八條 確定預算控制額度。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年度工作計畫並結合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合理編制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並提出預算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九條 申報條件
  (一)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資金的項目單位,必須是省文化和旅遊廳公布的項目保護單位,同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3.具有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人員;
  4.具有科學的工作計畫和合理的資金需求。
  (二)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傳習所陳列布展、傳承培訓保護資金的單位,必須是省文化和旅遊廳公布的展示館、傳習所主辦單位,同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展示、傳習場地和設施;
  3.具有從事展示、傳習工作的專業人員;
  4.免費向公眾開放。
  (三)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保護資金的,必須是省文化和旅遊廳認定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四)申報省級文化生態區保護資金的單位,必須是已公布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
  第十條 申報時間和方式
  每年4月底前,省文化和旅遊廳下發下一年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項目申報通知,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項目實行一次申報立項、按項目進度分年實施,並由省文化和旅遊廳建立滾動項目庫。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項目實施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要如實填寫申報書(格式見附屬檔案),確保填報資料的真實。申報單位要詳細編制項目預算、填列項目績效目標及實施後將產生的社會效益。績效目標設定要具有科學性、合規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項指標要符合實際,量化清晰,與任務數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
  第十一條 申報程式
  代表性項目、展示館、傳習所、傳承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由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申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對申報項目資金使用、項目可行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於每年5月底前審核匯總下一年度資金申請,並以正式檔案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同時抄送省財政廳和同級財政部門。省直部門所屬單位直接向省文化和旅遊廳申報。從省直單位申報的代表性傳承人由其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申報。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和資金分配
  (一)省文化和旅遊廳對申報項目組織專家評審,業務專家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中抽取,財務專家從省財政廳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並提交書面評審意見。評審結束後,對擬資助項目名單在河南省文化和旅遊廳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納入扶持範圍,按照規定列入年度財政規劃。
  (二)對確定扶持的項目,根據保護資金額度,按照項目評審得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求、預算執行和績效情況確定每個項目的具體扶持額度。
  第十三條 對省級傳承人給予定額補助。
  第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項目評審等情況,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整體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根據省文化和旅遊廳建議分配方案,審核確定分配方案、整體績效目標後下達資金預算。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條 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保護資金預算一經批准,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批准的資金額度編制詳細的資金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後執行,並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已確定補助項目的,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程式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撥付。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使用保護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保護資金開展的活動,形成的項目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數據資料、鑑定證書及成果報導等),均應註明“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
  第十八條 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相關單位和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九條 保護資金結轉結餘資金按照我省盤活存量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本地區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驗收及保護資金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省文化和旅遊廳和省財政廳。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保護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據需要,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開展中期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和市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的績效目標和資金使用計畫管理項目實施,並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年度結束後,省文化和旅遊廳向省財政廳報送保護資金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自評表。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項目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績效自評表應內容完整、權重合理、數據真實、結果客觀。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和市縣財政部門根據省文化和旅遊廳和市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績效評價結果,適時抽查重點項目進行再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保護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和市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補助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暫停核批新項目、停止撥款、收回保護資金等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弄虛作假申報保護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擠占保護資金的;
  (四)不按期報送保護資金年度決算、財務驗收報告和報表的;
  (五)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第二十七條 接受傳承補助資金的個人未按規定開展相應的傳習活動,或者將補助資金用於傳習活動無關的其他事項的,視情況核減、停撥或者收回已撥補助經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教〔2017〕7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政策背景

2017年省財政廳聯合原省文化廳制定了《河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效期5年,即2007-2021年,目前政策已到期。2022年2月,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對《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參照中央資金管理辦法,並結合我省非遺保護工作實際,省財政廳聯合省文化和旅遊廳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原則

一是參照中央資金管理辦法,在資金開支範圍新增了組織管理費,用於省級組織開展的非遺保護和管理工作。
二是根據《河南省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中關於“實施傳統工藝振興計畫” 的要求,進一步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水平,在原有對非遺保護、保存工作的基礎上增加“利用”內容。
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參照中央做法,鼓勵支持我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創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補助資金納入專項資金扶持範圍。
四是修訂了績效管理最新要求。
五是按照《河南省推進省級部門支出零基預算管理改革方案》有關規定,政策執行期限由5年改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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