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南充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共八章六十四條,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充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南充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發展南充歷史文脈,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保護是指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的傳承、傳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的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注重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正確處理好政府和社會、事業和產業、保護和利用的關係。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總體保護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布局、扶貧開發、項目準入、資金投入、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制定相對應的扶持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商標、字號、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第七條鼓勵、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獎勵、提供商業保險、設立基金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職責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二)組織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制定年度保護工作計畫和工作規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