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寧波市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繁榮社會主義宣傳文化事業,扶持宣傳文化單位的技術進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財稅字第89號檔案精神,決定建立“寧波市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1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5-01-01
  • 發布文號:甬政[1995]17號
  • 發布日期:1995-08-2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1995]17號
【發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甬政〔1995〕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制訂的《寧波市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具體內容

寧波市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繁榮社會主義宣傳文化事業,扶持宣傳文化單位的技術進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財稅字第89號檔案精神,決定建立“寧波市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婦聯、工會、共青團、民主黨派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其先征後退的增值稅稅款;
(二)大、中、國小的學生課本,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其先征後退的增值稅稅款;
(三)“八五”期間,縣及縣以上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出版物的先征後退的增值稅稅款;
(四)1994年至1997年間按宣傳文化企業實際入庫所得稅的退庫稅款;
(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宣傳文化單位減免的營業稅稅款。
二、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專業學術著作及黨和國家提倡的重點圖書、報刊的出版發行補助;
(二)電台、電視台、報杜、出版社等宣傳文化單位設備技術改造和更新補助;
(三)面向社會的宣傳文化、娛樂設施的修繕改造補助;
(四)圖書館用於藏書經費補助;
(五)宣傳文化單位用於事業發展資金不足的有償臨時借款;
(六)宣傳文化工作的獎勵經費;
(七)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支出項目。
三、各級財政部門為該專項資金的主管機關。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
(一)專項資金實行“統一集中,切塊管理”和辦法。宣傳文化單位的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向各級財稅部門統一辦理減免手續,並將退庫數交入專項資金帳戶。
(二)各級財政部門按每年退庫數的25%下達宣傳部門,由各級宣傳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使用範圍安排使用,同時將使用計畫送各級財政部門備案,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三)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將退庫數的75%部分集中管理,專戶存儲。實行無償和有償相結合的使用辦法。
(四)專項資金的75%部分,由各宣傳文化部門根據年度的事業計畫擬定專項資金的使用申請,經宣傳部門批准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確定撥款、貸款或貼息。年終或項目完成後,應將使用情況分別報宣傳部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五)經批准貸款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使用單位簽訂借款契約。專項資金的借款期限、借款占用費率視借款單位的盈利水平、技改難易程度以及項目的經濟效益情況由財政部門核定。
(六)使用單位應嚴格遵守專款專用原則,不得用於非宣傳文化設施建設和購置消費品;不得用於彌補宣傳文化單位行政經費不足;不得用於業務接待以及有關職工獎金、福利支出等。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撥款、貸款的,財政部門有權收回款項,並加收資金占用費。
五、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可按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六、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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