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加強和規範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製定的實施細則。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於2024年1月30日印發,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3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 發文字號:浙財農〔2024〕4號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

印發信息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修訂浙江省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財農〔2024〕4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漁業主管局)(寧波不發):
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2〕48號)等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糧油生產保障資金、農業產業發展資金、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等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我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和農民農村共同富裕“兩個先行”,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對浙江省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此前印發的《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農〔2021〕34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月30日

細則全文

浙江省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加強和規範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浙江省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結合浙江實際,用於支持鞏固提升農業產業發展基礎、推動農業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實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評估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省農業農村廳開展績效管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相關農業產業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業產業發展工作,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套用等工作。市縣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省確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點、績效目標,負責項目儲備庫建設、競爭性項目申報、省切塊資金分配、具體項目遴選等工作,並進一步細化資金和項目管理措施,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式,切實做好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檢查驗收、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監管。
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資金使用範圍
(五)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1.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購置與套用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報廢更新和農機研發製造推廣套用一體化試點等相關創新試點等方面。
2.種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國家級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開展農作物、畜禽、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護,國家級核心育種場、種公畜站等開展種畜禽和奶牛生產性能測定等種業基礎性工作,促進產學研用協同發展以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3.良種良法技術推廣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糖料蔗等重要戰略農產品先進適用良種良法技術推廣套用以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4.農業產業融合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和農業產業強鎮等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5.畜牧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提升生豬、牛、羊、奶業等畜牧產業發展水平和綜合生產能力,開展糧改飼以及有關試點等方面。
6.漁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建設國家級海洋牧場、現代漁業裝備設施、漁業基礎公共設施、漁業綠色循環發展、漁業資源調查養護和國際履約能力提升以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7.農業產業發展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支持農業產業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以及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研究確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項。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六)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項目任務的農(漁)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七)除上級已經明確的支持方式外,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可以由各地根據支持事項實際需要,採取直接補助、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
三、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八)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採取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我省農業產業發展實際需要確定,並適時適當進行調整。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部署的特定事項或區域,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九)資金分配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上年度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農林水投入、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等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十)因素法測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1.基礎因素,主要包括農作物播種和水產養殖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農林牧漁業產值、漁船船數和功率數等。
2.任務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重點工作安排,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等共同財政事權事項。
基礎因素和任務因素可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具體確定。
(十一)省農業農村廳在省里收到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撥付檔案20日內,及時提出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支出方向的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分解、設定建議,並報省財政廳,其中:重大事項根據需要,應報經省政府同意後再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在收到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撥付檔案30日內,根據中央財政資金下達額度、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建議和分解的績效目標建議等,審核下達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和績效目標,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檔案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二)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四、資金使用和管理
(十三)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任務相匹配進行使用管理,並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根據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研究確定,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相關重點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範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於地方性政策任務。
(十四)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各地要根據本實施細則和省下達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資金使用方案,並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納入直達資金管理範圍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十六)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要嚴格審核,不得申請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支持。
(十七)資金項目任務方案(實施計畫)報備後不得隨意調整。因重大政策調整、項目實施條件等不可預見因素影響,確需調整的,及時按照當地規定程式辦理,並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項目實施完成後,除有特殊規定需由省級部門驗收考核外,其他項目由市縣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驗收考核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
(十八)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浙江省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實施細則》(浙財農〔2021〕72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預算執行結束後,省農業農村廳應結合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每年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視情開展抽評。市縣對績效自評結果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完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產業發展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十九)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採取日常監管、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加強對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二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報送本地區年度農業產業發展資金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二十一)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修改基礎數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二十二)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六、附則
(二十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二十四)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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