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投資激勵實施辦法

《浙江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投資激勵實施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投資激勵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浙財農〔2022〕60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漁業主管局)(寧波不發):
現將《浙江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投資激勵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9月28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投資激勵實施辦法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實施科技強農機械強農行動大力提升農業生產效率的行動計畫(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發〔2021〕3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農業農村有效投資高水平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補短板”建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1〕17號)和《浙江省鄉村振興績效提升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浙財農〔2019〕41號)等有關要求,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穩經濟穩增長的系列決策部署,更好發揮財政支農政策和資金的撬動作用,鼓勵引導國有資本、社會資本、金融資本投向農業農村重點領域,建立健全農業農村重大項目投資激勵機制,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政策激勵導向
聚焦聚力農業農村共同富裕和現代化建設“兩個先行”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激勵引導擴大農業農村有效投資,加快推進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建設。重點突出三個導向:
(一)引領性。重大投資項目要代表農業農村領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方向,或在農業科技創新、現代種業發展、先進設施套用等方面具有領先優勢,能夠打造標誌性成果。
(二)示範性。重大投資項目要在區域主導特色產業提升、美麗經濟發展、強村富民作用等方面體現典型示範價值,能夠帶動面上現代農業未來發展。
(三)共享性。重大投資項目要採取產業帶動、折股量化等方式,建立強村富民、幫農促富等利益聯結機制,充分發揮項目實施對集體經濟壯大和農戶增收致富的促進作用。
二、政策激勵範圍與條件
(一)項目投資激勵。根據投資規模、產業類別和項目性質,激勵項目主要分為特別重大項目、鼓勵類項目、農業“雙強”重點突破試點項目,優先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其中:
1.特別重大項目。總投資超過5億元的農業農村重大項目,不包括高標準農田、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農村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鼓勵類項目。每年制訂《浙江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鼓勵類項目目錄》。重點面向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農業農村產業項目(山區26縣及海島地區可適當放寬至3000萬元以上),主要包括未來田園創新、數字(設施)農業建設、農產品精深加工、預製菜、農產品冷鏈物流,現代種業發展、農機研發製造,以及農業綜合服務、農業科技創新和農創客培育等平台建設。
3.農業“雙強”重點突破試點項目。按照農業“雙強”工作部署要求另行制訂管理辦法。
激勵項目應為單體項目,並應已開工或能在當年開工建設,且同一建設內容未享受過省級以上其他財政支農政策和項目扶持(不含糧油規模種植補貼、農機購置補貼等普惠性補貼政策)。
(二)企業上市激勵。從2022年開始,對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當年在境內主機板、創業板、中小板及北交所上市的,經審核後對其所在地區給予適當獎勵。
三、項目遴選流程
(一)建立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庫。每年年初,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聯合組織編制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年中可視情開展增減和動態調整。各地要提前做好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儲備工作,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其中擬申請省級激勵資金支持的項目,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方案材料、佐證依據,分年度實施的續建項目還應補充前期實施情況總結。所有激勵項目均從項目庫中擇優確定,不入庫則不安排激勵資金。
(二)對申請激勵項目,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開展項目評審,嚴格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核遴選。分項目初審和項目聯審兩個環節。
1.項目初審。由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本實施辦法和年度重點支持要求,對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分領域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初審項目清單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審核確定。
2.項目聯審。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行業專家,進行激勵項目統一聯審,對初審通過的項目進行競爭性遴選,重點從項目投資有效性、技術模式先進性、示範帶動性、共富機制建設和綜合效益發揮等方面進行審核篩選,必要時可對有關項目開展實地調研審核。根據聯審結果,形成激勵項目清單,在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庫中建立激勵項目子庫。
四、激勵資金安排
(一)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根據激勵項目入庫清單,結合年度預算安排情況,按照審核認定實際落地投資額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過20%)切塊下達激勵資金,實際落地投資額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同時,省財政按每家300萬元的標準對農業龍頭企業上市的地區予以獎勵。
(二)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省下達的激勵資金規模,統籌當地安排支持資金,從激勵項目子庫中自主優選項目予以支持,各級財政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總投資的50%(對設區市認定的“菜籃子”保障型基地建設項目可適當放寬),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省級激勵資金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鼓勵類項目和農業“雙強”重點突破試點項目省級激勵資金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具體金額可由各地結合項目重要性程度、示範引領作用等情況,實行分類分檔安排。資金使用安排情況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
(三)激勵項目從激勵當年開始原則上兩年內完工,特別重大項目經報備審核後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對當年能完成投資的激勵項目,可一次性兌現省級激勵資金;對分年實施的激勵項目,實行分次兌現,一般先預撥50%,待項目完工驗收後再兌現後續激勵資金。
(四)省級激勵資金主要用於與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密切相關的公共性、基礎性、創新性的環節和內容,不得用於單位人員經費、運轉經費等支出,以及與重點支持方向無直接關聯的內容。
五、投資調度和績效管理
(一)加強對投資激勵項目調度,確保項目早落地、早開工、早見效。省里對納入激勵項目子庫的所有項目實際投資完成情況按月統一進行專項調度,並實行“三色”亮燈管理,對投資進度慢亮紅燈的,下發督導單。
(二)已納入激勵項目子庫的項目,應按審定項目方案實施,原則上不予調整。因重大政策調整、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不可預見因素影響,確需調整的,需按原程式規定重新評審入庫。
(三)各地應採取邀請審計部門或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等方式,對激勵項目年度實施情況進行審計審查,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審計結果報送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
(四)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對激勵項目開展績效監控評價,並適時對激勵項目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複審和抽查。對已獲得激勵資金但投資進展嚴重滯後、項目績效出現偏差的項目,下一年度相應扣減該地區省級激勵資金額度。對弄虛作假,以瞞報、謊報項目投資額等方式騙取激勵資金的項目主體,除扣回激勵資金外,下一年度將取消該地區項目納入激勵資格,並予以通報。
(五)各地要充分認識探索建立此項激勵機制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密切部門協作,明確職責分工;並按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和高水平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強化農業農村重大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認真抓好具體項目投資落地、實施管理和資金使用監管。特別是對入庫的激勵項目,要積極統籌政策、資金、土地、人才等資源要素予以支持保障,全方位推動農業農村重大投資項目落地見效。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為2022-2025年,並適時進行政策實施績效評價和調整。具體由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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