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產種苗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為加強並規範水產種苗項目與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定製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水產種苗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浙江省
- 發布年份:2011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通知公告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海洋漁業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水產種苗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農〔2011〕32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漁業主管部門:
於原管理辦法(浙財農字〔2008〕166號)已到期,現將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海洋漁業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水產種苗項目與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我省水產種業發展,提高優質種苗的生產能力,根據《浙江省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201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產種苗項目的安排及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強化水產種苗繁育基礎設施建設和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推進良種研發與推廣套用,做大做強我省水產種苗產業,提升水產種業的市場競爭力,保障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和漁業效益為目的。
第二章
資金補助對象、範圍及標準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對象為:
(一)水產遺傳育種中心、省級水產引種育種中心、國家級和省級水產原良種場以及規模化優質種苗繁育基地等建設單位。
(二)從事水產種質資源庫建設、養殖新品種開發與利用、原良種保種、良種選育等的育種中心、科研院所或具有省級以上水產原良種場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三)從事優質種苗繁育和推廣、良種良法示範點建設、水產苗種病害監測等的企事業單位和組織。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基礎建設類:用於省級水產引種育種中心、水產遺傳育種中心、國家級和省級水產原良種場以及省級規模化優質種苗繁育基地的基本建設補助。主要扶持環節為水產種苗繁育基礎設施建設,實驗室建設及儀器設備添置,機電、道路、進排水等配套設施及場地綠化。
(二)保種育種類:用於品種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所進行的水產種質資源庫建設、原良種保種、品種引進、開發與選育科研的補助。主要扶持環節為品種引進開發,資源的收集、鑑定與評價,原良種保種,良種選育,新品種審定。
(三)繁育推廣類:用於優勢品種、主導品種、特色品種、新品種所開展的品種繁育、推廣和病害監測的補助。主要扶持環節為優良品種規模化繁育與推廣,配套養殖模式與技術的開發與示範推廣、良種良法技術培訓,苗種病害和質量監測等。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和補助方式:
(一)基礎建設類項目:按項目類別確定每個項目的補助比例及額度:
水產遺傳育種中心項目省級以上財政補助額度控制在總投資額的80%以內;
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建設項目按要求比例配套;
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建設項目省級資金補助額度控制在總投資額的40%以內,每個項目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規模化優質種苗繁育基地建設項目省級資金補助額度控制在總投資的30%之內,每個補助不超過60萬元。
(二)保種育種類項目:全省性重大育種項目補助100萬元以下,一般性項目補助額不超過25萬元。
(三)繁育推廣類項目:單個項目補助30萬元以下。
(四)補助方式:一般採用計畫立項方式進行補助。對於自籌資金建設並通過省級資格驗收掛牌的省級水產原良種場和規模化優質種苗繁育基地,也可在下一年度採用“以獎代補”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 申報程式
(一)申報省級水產種苗項目,須填寫《農業財政資金項目申報標準文本》。基礎建設類和全省性重大育種項目還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檔案應如實反映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建設內容、實施方案、資金概算、效益分析。項目單位須對上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
(二)水產種苗項目由市或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向省海洋與漁業局和省財政廳申報。申報材料包括:聯合申報檔案、《農業財政資金申報標準文本》、按本《辦法》規定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報省海洋與漁業局2份,並通過“浙江省海洋與漁業項目管理系統”網上申報;報省財政廳1份。
第七條 各市本級或縣(市、區)原則上每年限申報一個項目。對申報的基礎設施類和全省性重大育種項目,由省海洋與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八條 項目受理後,省海洋與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對符合條件的上報材料進行審核、篩選,擇優確定後,於每年6月底前聯合行文下達項目實施計畫。省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按預算級次另行撥付。
第四章
項目和資金監督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應注重績效,充分考慮項目的現實意義、執行情況和效果。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項目完成後向省海洋與漁業局提交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條 水產種苗項目的驗收,按以下許可權實施:
基礎設施類和全省性重大育種項目由原申報項目的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海洋與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驗收。
其他項目完成後由項目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和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將財政補助資金按項目進度及時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及資金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如有財政違法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項目完工後,項目所在地的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意見》的要求,對水產種苗所有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向省海洋與漁業局、省財政廳報送《浙江省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報告》。評價結果將作為下年度項目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該市、縣(市、區)下年度的項目及專項資金安排:
(一)項目單位在項目申報、實施中存在弄虛作假及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行為被依法處理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調整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實施地點、項目實施內容等,涉及金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存在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十四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酌情扣減補助額度:
(一)項目未按規定期限完成的(因不可抗力影響除外);
(二)未經批准擅自調整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實施地點、項目實施內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項目已實施完成並通過項目驗收但補助資金未及時兌現的;
(四)未及時報送資料的;
(五)其他影響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的行為。
第十五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可暫緩或停止撥款:
(一)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的;
(三)自籌資金落實不到位、影響項目建設的;
(四)拒不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其他監督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存在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後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