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財政漁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2022年2月,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漁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浙江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浙江省中央財政漁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助推漁業高質量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中央財政漁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資金支持對象
漁業發展補助資金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任務的漁民、家庭農場、規範化專業合作組織、漁業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
資金使用範圍
漁業發展補助資金分為中央漁業發展補助資金和地方統籌漁業發展補助資金兩部分使用。
中央漁業發展補助資金
主要用於國家級海洋牧場、現代漁業裝備設施、漁業基礎公共設施、漁業綠色循環發展、漁業資源調查養護和國際履約能力提升等項目建設。
地方統籌漁業發展補助資金
地方統籌漁業發展補助資金分為省統籌資金和市縣統籌資金,其中:省統籌資金主要用於減船轉產、“海上千萬工程”、漁船精密智控等省委、省政府明確的重點工程和項目建設;市縣統籌資金主要用於對遵守漁業資源養護規定的近海漁船發放漁業資源養護補貼,以及近海漁民減船轉產、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等與漁業發展相關的其他支出。
各地不得將漁業發展補助資金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漁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資金監督考核
日常監督
採取日常監管、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加強對漁業發展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績效考核
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按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並做好績效信息公開。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每年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並強化結果套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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