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資金安全、有效地使用,財政部發布了《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
第二條各級漁業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轉產轉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第三條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1、因協定影響而退出捕撈的海洋漁船的報廢補助。
2、吸納和幫助轉產漁民就業、帶動漁區經濟發展、改善海洋漁業生態環境的項目補助。
第四條報廢漁船補助資金補助對象為漁船所有人;項目補助資金補助對象為項目業主單位。
第五條申請報廢補助的海洋捕撈漁船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捕撈許可證、船舶登記證和船舶檢驗證三證齊全、有效,主機功率10千瓦以上的捕撈漁船,重點是拖網、帆張網或其他對漁業資源破壞嚴重的捕撈漁船。
2、經批准列入國家減船計畫,按規定程式辦理完報廢手續,漁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該報廢漁船指標製造漁船的承諾書。
3、漁船所有人持有拆解證明或沉海作人工魚礁的證明。
第六條海洋捕撈漁船報廢補助標準依據漁船確定(具體補助標準附後)。
第七條轉產轉業項目資金主要補助能吸納一定數量的轉產捕撈漁民、有利於改善漁業生態環境、有助於提高漁民就業技能、帶動漁區經濟發展的水產養殖、水產品加工、水產市場、休閒漁業、轉產漁民培訓以及利用報廢漁船做人工魚礁等項目建設。
第八條報廢漁船的定點拆解、清污沉船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按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報廢漁船的拆解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在財政部門指導下採取招投標方式進行。
第九條專項資金申報和補助程式:
1、各省(市、區)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協定影響程度、全國年度減船轉產總規模和資金補助的相關標準,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年度減船轉產計畫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聯合上報農業部和財政部。
2、各地減船轉產計畫應列明擬報廢漁船總船數、總功率、轉產漁民總人數,同時附上擬報廢漁船的船名船號(“三證”複印件)和漁船所有人的身份證號、報廢漁船擬處理方式等情況;轉產轉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要詳細測算能夠吸納捕撈漁民人數、改善海洋漁業生態環境和帶動漁區經濟發展等情況。
3、農業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市、區)上報的減船轉產計畫進行審核,確定各省(市、區)減船轉產任務,提出資金補助額度;組織有關專家對轉產轉業項目進行論證並確定項目及補助金額。減船轉產任務及轉產轉業項目由農業部下達,專項資金由財政部下達。
4、地方漁業和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下達的減船轉產任務,經核實收繳本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所有證書和證明後,對減船和補助情況予以公告,按照方便民眾的原則,及時足額向補助對象-支付資金。為保證減船資金專款專用,該項資金要在省市縣財政部門管理下,通過同級財政國庫分賬核算。
項目資金實行項目管理。由財政部門撥付到相關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條專項資金補助對象要與所在地鄉鎮政府簽定轉產轉業協定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經法律公證後報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於每年年底聯合向財政部和農業部上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資金到位、發放情況,收繳報廢漁船“三證”情況、拆解情況,報廢漁船沉船作人工魚礁情況,轉產項目吸納捕撈漁民情況、改善海洋漁業生態環境情況和帶動漁區經濟發展等。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及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保證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對挪用、截留、擠占資金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各省(市、區)根據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