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報廢制度

漁業船舶報廢制度

漁業船舶因達到一定年限或因受損而進行重新改造,以及因轉產而退出漁業捕撈生產則進入淘汰報廢階段。

漁業船舶報廢制度,是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旨在保護、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維護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秩序,對淘汰報廢的老舊捕撈漁船實施監督管理的統稱。

漁業船舶報廢制度的發展,漁業船舶報廢制度的現狀,

漁業船舶報廢制度的發展

為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漁業船舶航行作業安全.控制捕撈強度,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2002年4月20日聯合頒布了《漁業船舶報廢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我國漁業船舶實行強制報廢制度,並對報廢程式和監督管理進行相應的規定。《規定》於2002年5月20日開始施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規定》,確保漁業生產安全和漁區社會穩定.農業部於2003年6月13日下發了《關於實施(漁業船舶報廢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農漁發[2003]20號),就漁業船舶報廢的執行程式、延期報廢的審批程式、過渡期的設定和條件、報廢漁業船舶的買賣、更新和處理等問題進行了規定。2003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印發了《漁業船舶延期報廢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漁檢(船)[2003]150號).加強了對“報廢延長期”和“過渡期”漁業船舶的檢驗。
同時,由於受中日、中韓及中越北部灣等雙邊漁業協定生效的影響.我國約有3萬艘漁業船舶、30多萬海洋捕撈漁民被迫從原來的傳統作業漁場退出。為妥善解決雙邊漁業協定生效後我國漁業面臨的問題,財政部辦公廳聯合農業部辦公廳分別於2002年7月30日和2003年9月18日頒發了《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和《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就因協定影響而退出捕撈的海洋漁業船舶的報廢補助等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規定,包括對申請報廢補助的海洋漁業船舶的條件、申報程式、補助標準等進行了規定。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頒布實施的《物權法》,明確強調個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漁船作為漁民的私有財產,是漁民的基本生產生活工具,其主要目的是維持自身的生計,其依法擁有和使用的權利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部分地方反映《暫行規定》設定的強制報廢制度與當時我國國情不相適應,且與《物權法》精神不符。根據各地意見,徵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同意2007年農業部下發了《關於加強老舊漁業船舶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07]11號),進一步強化老舊漁船的安全監管,按照船體材質、作業區域等實行分類管理,並根據老舊程度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並明確《暫行規定》不再執行。

漁業船舶報廢制度的現狀

近年來,部分老舊漁船為申領漁業油價補助不願報廢拆解舊船,給漁業安全生產帶來重大隱患,部分地方曾提出恢復漁船強制報廢制度。由於漁船報廢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報廢標準的制定必須經過深入調研和科學論證。為此,農業部啟動了漁船報廢標準課題研究,擬在此基礎上提出修改完善老舊漁船管理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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