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省財政部門和省級預算部門(單位)是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的主體。
預算部門(單位)是指與省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係的行政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三條 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
(三)財政部和省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及財務管理辦法。
(四)預算部門(單位)的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五)省委、省政府有關目標(績效)考核的檔案。
(六)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七)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批覆的預(決)算。
(八)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預(決)算報告、審計報告、決定,以及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九)其他。
(一)預算編制。主要包括綜合預算編制、預算編報質量、項目預算細化程度及項目支出預期效益等。
(二)預算執行。主要包括每月支出進度、全年預算執行率、結餘結轉規模,以及重點項目支出產生的績效等。
(三)預算資金監管。主要包括財務規章制度和內部財務監管機制建立情況、預算資金安排使用的合規性和安全性等。
(四)預算基礎管理。主要包括人員資產基礎信息資料庫和項目儲備庫建設情況、資產配置合理合規性、部門銀行賬戶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情況、預算收支月(季)報表和決算編報情況、預算信息公開情況等。
第五條 省財政部門應根據每年預算管理和改革的任務及重點,適時調整完善績效考評指標,並針對部門工作職責和行業特點,合理設定各部門的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第七條 根據省財政部門擬定的績效考評指標和績效目標,省級預算部門(單位)可結合實際,補充和完善本部門(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項目支出必須明確績效目標),連同部門預算一起報省財政部門審定。
第八條 省財政部門應及時審核預算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原則上,對各部門的績效目標審核,應與“一上”部門預算的審核一併進行。審核的重點是,考評指標的完整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重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為實現績效目標所採取的相關措施等。
第九條 省財政部門下達“二下”部門預算時,一併下達年度績效目標。
第十條 建立健全績效督導檢查機制。預算執行過程中,省財政部門要對預算部門落實績效目標進展情況跟蹤管理、督促檢查,隨時了解掌握工作進展,定期採集績效信息,並加以研究分析。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一)計畫標準。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作為評價標準。
(二)行業標準。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作為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作為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省財政部門認定的評價標準。
第十二條 對不同的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綜合考評。考評方法主要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適用於成本、效益都能準確計量的項目績效考評。
(二)比較法。通過對績效目標的基期與當期、以及同類指標在不同部門(單位)之間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的內外因素,客觀評定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公眾評判法。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第十四條 績效考評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省財政部門制定年度績效評價工作方案,擬定和下發績效考評指標和績效目標。
(二)預算部門提交績效考評指標和績效目標。
(三)省財政部門審定和下達績效考評指標和績效目標。
(四)預算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考評自評工作,並撰寫和提交考評報告。
(五)省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實施重點評價或再評價,形成績效考評結論。
(六)省財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績效考評報告。
(七)建立績效考評檔案。
第十六條 凡績效考評結果被評為一檔的,省財政在安排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優先支持該部門申請的專項經費,並在上年公用經費基礎上增加20%的獎勵經費;被評為二檔的,適當支持該部門申請的專項經費,並在上年公用經費基礎上增加15%的獎勵經費;被評為三檔的,酌情安排該部門申請的專項經費,並在上年公用經費基礎上增加10%的獎勵經費;被評為四檔的,不享受公用經費獎勵;被評為五檔的,暫緩或不安排該部門申請的專項經費,尤其是重點項目支出使用績效較差的,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及時調整該項目的預算安排。
第十七條 考評結果作為省目標考核辦考核省級部門領導班子及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績效目標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考評結果經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