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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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財預〔2018〕2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行激勵支持的有關要求,我部修訂了《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辦法
財政部
2018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行激勵支持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與激勵目的
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各地財政部門從實際出發乾事創業,促進形成擔當作為、競相發展的良好局面,進一步推動地方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完善預算管理制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
二、考核對象
包括全國36個省(直轄市、自治區、計畫單列市,以下統稱省)。其中,計畫單列市單獨開展綜合考核,其所在省考核數據不含計畫單列市。
三、考核內容和指標
本辦法為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地方財政管理工作完成情況,具體包括財政預算執行、提高收入質量、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國庫庫款管理、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預算公開等6個方面。結合預算管理工作目標,設定如下考核指標,考核得分採用百分制。
1.財政預算執行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內容:各省一般公共預算以及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情況。分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度指標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指標,各省兩項指標的分值比例根據其全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執行數的比例確定。
第一步,以財政部開展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情況通報月份的各省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度進行平均,得出各省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度指標;以財政部開展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支出進度考核情況通報月份的各省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進行平均,得出各省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進度指標。
第二步,採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調整得分方法見“8.指標調整得分方法”,下同),將各省上述兩項指標分別調整為指標得分。
第三步,計算各省財政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得分。某省財政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得分即某省上述兩項指標得分之和。
2.提高收入質量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內容:各省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中稅收收入占比情況。分靜態和動態兩項指標,分值比例為7.5:7.5。
第一步,計算靜態和動態指標:
某省提高收入質量靜態指標=某省當年稅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比例;
某省提高收入質量動態指標=某省當年稅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比例-某省上年稅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比例。
第二步,計算靜態和動態指標得分:
各省提高收入質量靜態指標得分:靜態指標為80%及以上的,得滿分(即7.5分);靜態指標為80%以下的,採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調整為指標得分;
各省提高收入質量動態指標得分:靜態指標為80%及以上的,動態指標亦得滿分(即7.5分);靜態指標為80%以下的,通過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動態指標調整為指標得分。
第三步,計算各省提高收入質量管理工作得分。某省提高收入質量管理工作得分即上述兩項指標得分之和。
3.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內容:各省財政存量資金規模(包括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轉移支付結轉結餘、部門預算結轉結餘、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其他存量資金)。分為靜態和動態兩項指標,分值比例為10:5。
第一步,計算靜態和動態指標:
某省財政存量資金靜態指標=某省當年財政存量資金規模÷某省當年財政支出規模;
某省財政存量資金動態指標=某省當年財政存量資金規模÷某省當年財政支出規模-某省上年財政存量資金規模÷某省上年財政支出規模。
第二步,採用反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各省上述兩項指標分別調整為指標得分。
第三步,計算各省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管理工作得分。某省盤活存量資金管理工作得分即上述兩項指標得分之和。
4.國庫庫款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內容:各省國庫庫款管理工作情況。包括庫款保障水平、庫款保障水平偏低市縣占比、國庫集中支付結餘消化進度、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進度等4項考核指標,分值比例為5:2:4:4。
第一步,根據各省報送的庫款月報數據等,計算指標分月數值:
某月某省庫款保障水平=某省月末庫款餘額÷年內月均庫款流出量,其中,庫款餘額為國家金庫中的財政存款(庫款淨額)與國庫現金管理餘額之和;
某月某省庫款保障水平偏低市縣占比=某省月末庫款保障水平低於0.1的市縣級財政部門個數÷某省市縣級財政部門個數,其中,設有金庫的開發區、高新區等機構,作為單獨財政部門統計;
某月某省國庫集中支付結餘消化進度=(某省上年末國庫集中支付結餘餘額-某省月末國庫集中支付結餘餘額)÷某省上年末國庫集中支付結餘餘額,其中,上年末國庫集中支付結餘,在決算會審前暫用年末執行數,決算會審後改用決算數;
某月某省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進度=某省月末新增專項債券資金累計支出金額÷(月末的當年新增專項債券發行收入+上年新增專項債券結轉資金),其中,上年新增專項債券結轉資金為上年發行但未使用完畢、結轉到當年的新增專項債券資金。
以各省的庫款保障水平、庫款保障水平偏低市縣占比、國庫集中支付結餘消化進度、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進度的分月數值進行平均,得出各省的4項指標。
第二步,計算指標得分:
各省庫款保障水平指標得分:庫款保障水平指標處於0.4-0.8之間的,得滿分(即5分);庫款保障水平指標為0.4以下的,採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調整為指標得分;庫款保障水平指標為0.8以上的,採用逆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調整為指標得分。
各省庫款保障水平偏低市縣占比指標得分:採用逆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各省指標調整為指標得分。
各省國庫集中支付結餘消化進度指標得分:採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各省指標調整為指標得分。
各省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使用進度指標得分:採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各省指標調整為指標得分。
第三步,計算各省國庫庫款管理工作得分。某省國庫庫款管理工作得分即某省上述4項指標得分之和。
(註:為做好工作銜接,上述調整後考核指標自對2019年度國庫庫款管理工作考核起執行,對2018年度國庫庫款管理工作考核按財預〔2018〕4號有關規定執行。)
5.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內容:地方轉移支付結構情況。分為靜態和動態兩項指標,分值比例為10:5。
第一步,根據各省上報的轉移支付結構情況得出當年和上年省級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占省級對下轉移支付比重:
某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靜態指標=某省當年省級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占省級對下轉移支付比重;
某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動態指標=某省當年省級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占省級對下轉移支付比重-某省上年省級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占省級對下轉移支付比重。
第二步,計算靜態和動態指標得分:
各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靜態指標得分:採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靜態指標調整為指標得分;
各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動態指標得分:動態指標小於0的,不得分(即0分);動態指標大於或等於0的,採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調整為指標得分。
第三步,計算各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管理工作得分。某省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管理工作得分即某省上述兩項指標得分之和。
6.預算公開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內容:各省預算公開總體進展情況。包括預算公開、決算公開、其他信息公開管理等3項考核指標,分值比例為6:6:3。
第一步,通過預算公開專項核查及統計結果得出各省預算公開率、決算公開率、其他信息公開管理指標,作為各省上述3項指標數據。
第二步,採用正向激勵指標調整得分方法,將各省上述3項指標分別調整為指標得分。
第三步,計算各省預算公開管理工作得分。某省預算公開管理工作得分即某省上述3項指標得分之和。
7.其他財政管理工作績效指標(10分)。
因其他財政管理工作成效顯著,獲得財政部及部內司局通報表彰的省,參與或完成財政部重點專項工作質量較高的省,酌情加分,滿分10分。
8.指標調整得分方法。
(1)正向指標調整得分方法:
某省某項指標得分=[某省某項指標-min(各省某項指標)]÷[max(各省某項指標)-min(各省某項指標)]×分值。
(2)反向指標調整得分方法:
某省某項指標得分=[max(各省某項指標)-某省某項指標]÷[max(各省某項指標)-min(各省某項指標)]×分值。
其中:max(各省某項指標)指各省某項指標的最大值;min(各省某項指標)指各省某項指標的最小值。
四、評審程式
(一)每年1月15日前,各省要按照財政部統一部署,將考核年度相關數據及時報送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財政部根據國庫執行快報等各項統計數據,以省為單位對各項考核指標進行評分。對“保工資、保運轉、保基本民生”方面出現問題、債務風險未能有效控制、財政管理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等省,酌情扣分或取消獲獎資格。評分結果從高到低綜合排名靠前的10個省作為擬獎勵省。為體現地區間平衡,10個擬獎勵省中,東、中、西部地區原則上各不少於2個,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原則上各不超過1個。
(三)財政部書面通知10個擬獎勵省,要求其參照本辦法的考核指標,於1月31日前向財政部書面推薦財政管理工作方面的先進典型市(地、州、盟,以下統稱市)、縣(市、區、旗,以下統稱縣)。每個省原則上推薦1個市、2個縣(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僅推薦1個縣),先進典型市總數不超過10個,典型縣總數不超過20個。
(四)2月底前,財政部將擬獎勵省推薦的先進典型市、縣名單報送國務院辦公廳。
五、激勵措施
(一)中央財政利用督查收回的財政存量資金、年度預算中單獨安排的資金等渠道,對10個擬獎勵省分配獎勵資金,獎勵資金切塊下達到省,再由省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分配到本省推薦的典型市、縣。獎勵資金額度原則上按每個市不低於2000萬元、每個縣不低於1000萬元把握,並適當體現向中、西部傾斜。
(二)財政部下達獎勵資金後,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獎勵資金下達到先進典型市、縣。財力較好的省可統籌自有財力進一步加大對先進典型市、縣的獎勵力度。
(三)省級財政部門要督促先進典型市、縣加強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並將資金分配使用情況於6月30日前上報財政部(預算司)。
六、其他事項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2018年1月8日發布的《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辦法》(財預〔20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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