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辦法

制定本辦法是為規範省級預算的編制、審核和執行,加強省級預算管理和監督,強化預算約束。本辦法共24條,以皖政辦〔2003〕67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皖政辦〔1998〕2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3年9月19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03〕67號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3〕67號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管理辦法

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省級預算的編制、審核和執行,加強省級預算管理和監督,強化預算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預算由省直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三條省級預算的編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既要保證機關正常運轉、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體現勤儉節約的精神,符合合理、準確、公開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條省級預算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方式。省直各部門、各單位編制預算時,應將預算內外資金及其他資金收支結合起來統一編制預算,各類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並逐步實行標準周期預算制度。
第五條省直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歷年組織收入情況和預算年度增減變化因素,認真測算各項收入來源,準確編制收入計畫。對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
第六條省級預算採用零基預算、績效預算等方法編制,各項預算支出按照下列辦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按照定員定額的辦法核定。
(二)項目支出實行預算論證制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財力可能,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最佳化結構、講求效益的原則,一年一定,滾動編制。
第七條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即具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
第八條省財政廳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之日起30日內,將分部門預算批覆到相關部門。省直各部門應當自省財政廳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將單位預算批覆到所屬各單位。
第九條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認真執行預算。
第十條省直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內外資金全面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一)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和“罰繳分離”,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二)省級預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省級預算支出中,屬於個人工資性的支出,實行財政統一發放工資辦法;屬於政府採購範圍內的支出,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第十一條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在制發的檔案中不得有減稅、免稅、抵稅、退稅及增加支出等影響財政收支的內容
第十二條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在向省人民政府的報告、請示事項中,凡涉及財政減收增支內容的,應當事先徵求省財政廳意見。
第十三條凡涉及省級調整工資和津補貼標準,或者調整部門、單位預算供給方式以及財政供給人員編制的,省直有關部門必須會商省財政廳、省編辦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在預算執行中非因特殊情況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申請。部門或單位確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門或單位預算之內,經法定程式批准後通過調整結構予以解決,或者在下一年度預算中申報。
第十五條因國家政策調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災、防疫等難以預見的重大因素,省級預算執行中必須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從省級預備費中安排。
第十六條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必須在預算執行中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省財政廳按照下列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一)50萬元以下的,由省財政廳審批。
(二)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省財政廳提出意見,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省長審批。
(三)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由省財政廳提出意見,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省長和省長審批。
(四)200萬元以上的,由省財政廳提出意見,經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省長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200萬元以上追加支出的審批工作,每半年研究一次,並逐步過渡到每年集中研究一次。
第十七條省財政廳在辦理追加支出的審批中,對於對全省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項目以及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預算追加數額不易確定的項目等,應當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安徽省預算追加聽證辦法(試行)》(皖政辦〔1999〕42號)中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預算追加聽證。
第十八條省直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的管理,依法組織收入,嚴格按照預算安排支出,並採取有效措施節約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省財政廳建立預算支出的效益考核評價制度,對省直各部門、各單位的年度預算支出實行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逐步健全和強化預算執行的約束機制。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要加強對省級預算執行的監督,保證省級財政資金安全、規範和有效運轉,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予以處理。監督中如果發現嚴重違反財政法規和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並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一條省審計廳要依法加強對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省財政廳的配合與協作,共同做好省級預算執行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二條省直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財政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皖政辦〔1998〕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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