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預算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預算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預算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12.30
  • 實施時間:1989.01.01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安徽省預算管理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稱修改為“安徽省預算管理規定”。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預算管理,促進我省國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三、第二條修改為“預算管理包括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審批,預算的執行、調整和監督。”
四、第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
五、第四條修改為“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六、第五條修改為:"預算編制必須依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經濟和各項事業的方針、政策,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做到收支平衡。
“各級預算按照複式預算編制,複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七、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增加三條,作為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1、“第六條 各級預算總收入由當年預算總收入和上年結餘(含專項結轉資金)組成。”
當年預算總收入包括當年本級預算收入、上級政府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下級政府上解收入、調入資金和國債兌付本息收入。
“當年本級預算收入包括地方預算固定收入、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中央與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的地方分成的部分。”
2、“第七條 各級預算總支出由當年預算總支出和上年結餘安排的支出組成。”
“當年預算總支出包括當年本級預算支出、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稅收返還和補助支出以及購買國債支出”。
3、“第八條 預算收入應當統籌安排,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不得作出單(某)項支出所占預算總支出的比重或增長比例高於預算收入增長比例等肢解預算的規定。”
八、第九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依法設定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由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動用。預備費應占本級當年預算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九、第十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根據支出規模和財力可能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必要的預算周轉金,由財政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按規定周轉使用,不得用於增列支出。”
十、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增加二條,作為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1、“第十一條 省、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2、“第十二條 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
(二)預算收入各類指標及依據;
(三)實現預算的措施。”
十一、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三條。
十二、刪去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增加四條,作為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1、“第十四條 未列入當年預算的上年淨結餘和當年預算收入超收部分在當年安排支出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當年收入超預算部分,應在保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生產建設性支出。”
2、“第十五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上級人民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以及預算劃轉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由各級人民政府執行,在作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報告時予以說明。”
3、“第十六條 一切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及時、足額地將預算收入徵收入庫。”
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地將預算資金上繳國庫。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隱瞞、截留、侵占、轉移、坐支預算資金。”
4、“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嚴格按照預算執行,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十三、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八條,並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二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主動接受監督,並負責監督本級預算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
“各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及財政周轉金使用情況依法進行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十四、增加四條,作為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1、“第十九條 決算草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時間編制。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結果,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不得隱瞞收入、虛列支出。”
2、“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3、“第二十一條 本級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財政工作的基本成績,存在的主要問題,未實現預算的主要原因。同時對本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情況作出說明。”
4、“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決算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包括:
“(一)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
“(二)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的處理情況;
“(四)對改進財政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
十五、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並可對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有關問題進行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六、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擅自變更預算,使經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十七、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鄉、鎮預算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八、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並修改為:“本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九、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預算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修正,重新頒布。
安徽省預算管理規定(修正)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預算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管理,促進我省國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預算管理包括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審批,預算的執行、調整和監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
第四條 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五條 預算編制必須依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經濟和各項事業的方針、政策,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做到收支平衡。
各級預算按照複式預算編制,複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級預算總收入由當年預算總收入和上年結餘(含專項結轉資金)組成。
當年預算總收入包括當年本級預算收入、上級政府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下級政府上解收入、調入資金和國債兌付本息收入。
當年本級預算收入包括地方預算固定收入、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中央與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的地方分成的部分。
第七條 各級預算總支出由當年預算總支出和上年結餘安排的支出組成。
當年預算總支出包括當年本級預算支出、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稅收返還和補助支出以及購買國債支出。
第八條 預算收入應當統籌安排,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不得作出單(某)項支出所占預算總支出比重或增長比例高於預算收入增長比例等肢解預算的規定。
第九條 各級預算應依法設定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由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動用。預備費應占本級當年預算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第十條 各級預算根據支出規模和財力可能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必要的預算周轉金,由財政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按規定周轉使用,不得用於增列支出。
第十一條 省、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二條 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
(二)預算收支各類指標及依據;
(三)實現預算的措施。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應當嚴格執行,認真組織落實。預計預算難以實現時,應積極採取增加收入或緊縮支出等補救措施,保證預算實現。
第十四條 未列入當年預算的上年淨結餘和當年預算收入超收部分在當年安排支出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當年收入超預算部分,應在保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生產建設性支出。
第十五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上級人民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以及預算劃轉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由各級人民政府執行,在作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報告時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 一切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及時、足額地將預算收入徵收入庫。
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地將預算資金上繳國庫。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隱瞞、截留、侵占、轉移、坐支預算資金。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嚴格按照預算執行,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二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主動接受監督,並負責監督本級預算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
各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及財政周轉金使用情況依法進行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決算草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時間編制。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結果,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不得隱瞞收入、虛列支出。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條 本級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財政工作的基本成績,存在的主要問題,未實現預算的主要原因。同時對本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決算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包括:
(一)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
(二)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的處理情況;
(四)對改進財政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並可對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有關問題進行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違反預算管理的行為,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不如實編報預算、決算和不嚴格執行預算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批評或糾正的意見;
(二)擅自變更預算,使經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三)因違反預算給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或其它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議追究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直到依法罷免其行政職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有違反預算管理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由它授權的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鄉、鎮預算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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