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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1號
頒布時間:2011-2-25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經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2月2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經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月22日
檔案全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將《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於復婚夫妻;
“(五)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一)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已經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畫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畫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四條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生育工作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六條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畫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畫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對計畫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畫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畫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畫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畫生育工作,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畫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畫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畫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四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畫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計畫生育協會應當組織民眾開展計畫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的示範、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畫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畫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
第十七條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的國情教育,並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畫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畫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鑑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並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生育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係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條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條實行以避孕為主的節育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育齡夫妻介紹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機理、適應症、禁忌症、注意事項等,指導公民選擇適合自身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二十六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鑑定、手術併發症鑑定,不得使用虛假計畫生育證明。
第二十七條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育齡夫妻,其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財政承擔。
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和環情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的診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
第二十八條禁止歧視、遺棄、虐待女嬰。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並將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畫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開展衛生指導、衛生諮詢、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指導、孕婦產婦保健、胎兒保健和新生兒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三十二條避孕節育手術及恢復生育手術,須由具備國務院《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計畫生育技術事故、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計畫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申報、鑑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接受絕育手術後,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生育證後,憑生育證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第三十五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避孕藥具,由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畫生育服務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
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避孕藥具經營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計畫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套用和推廣。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婦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三十九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每月發給不低於二十元獨生子女保健費,至獨生子女滿十六周歲止。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破產的,其退休職工計畫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調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體收益時,以家庭人口數量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增加一人份額;以家庭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戶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額;
(四)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勞務輸出等方面予以支持、優惠;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照顧;
(三)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在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住院分娩制度時,政府給予補貼;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計畫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
第四十一條實行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畫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
實行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畫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
第四十二條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明,按規定休假,休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施行絕育手術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節育手術併發症患者在治療期間,職工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導致生活困難的,或者治療後仍不能正常從事勞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四十三條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或者給予一次性補助。一次性補助標準,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四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優先為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採取絕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借收養、代養、送養、寄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二)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在社會撫養費繳納後三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福利,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藥費自理。
第四十九條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優待。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虛假醫學鑑定、出具虛假計畫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畫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二條未按規定發放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畫生育證明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在發放計畫生育證明時,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者超範圍、超標準收費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偽造、變賣、買賣計畫生育證明,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畫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鑑定、手術併發症鑑定,使用虛假計畫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以及計畫生育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拒絕、妨礙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計畫生育管理責任,未完成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參加綜合性先進集體評選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晉職資格;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協助計畫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畫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修正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2013年11月15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召開各省人口計生委(衛生計生委)主任會議,傳達中央精神,部署相關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各省(區、市)將具體實施方案報請黨委、政府審議同意後,由省(區、市)政府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審核並提出指導意見,再提請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修改條例或作出規定。2013年12月21日和2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中發〔2013〕15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以下簡稱《決議》)相繼公布,再次強調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的重要性和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必要性,並對有關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當前我省人口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人口素質、結構、分布等正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以下簡稱單獨兩孩政策)有望改善人口性別比結構,適當擴大家庭規模,增強家庭養老照料功能,提升家庭抵禦風險能力;還能夠減緩人口總量在達到峰值後過快下降的勢頭,避免全面放開兩孩生育可能帶來的出生人口堆積問題,有利於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此次生育政策調整,對我省人口發展影響不大。我省計畫生育政策相對寬鬆,自1984年就實施了“雙獨”(即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夫婦)和農村“單獨”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此次政策調整,我省只涉及到城市“單獨”人群,規模不大。根據安徽省全員人口數據顯示,目前,全省有一個存活子女的育齡婦女(“一孩育婦”)共720.0萬人。其中,年齡在45周歲以下、夫妻一方或雙方均為城鎮籍人口的193.0萬人,城鎮戶籍人口的育齡夫婦(一方或雙方)中一方為獨生子女的比例為16.54%,按此推算,我省總目標人群約為31.75萬人。根據調查,如果政策允許,願意再生育一孩育齡夫婦的比例為60.21%,據此推算,我省目前城鎮戶籍人口中符合“單獨”條件且有意願再生育的育齡夫婦在19.0萬人左右。綜合上述情況,生育政策調整後一個時期,出生人口將適度增加,但不會大幅提高人口出生率,到2015年,全省總人口將達到7070萬人左右(2012年末為6902萬人),不會超過“十二五”人口規劃控制目標7140萬人(與省統計局的數據分析結論一致);同時,既不會形成嚴重的生育堆積,也不會對教育、衛生、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造成大的壓力。
綜上分析,當前,我省低生育水平長期穩定,撫養負擔較輕,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時機成熟,條件具備,是尊重客觀規律、順應人民民眾期盼的必然選擇。
二、修改的過程
2013年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先森專門主持召開會議,聽取省人口計生委關於中央要求啟動單獨兩孩政策的匯報,初步確定2014年元月份以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的形式,在我省正式實施單獨兩孩政策。2013年12月1日,我委向省人大、省政府報送了立法計畫。12月6日,省委副書記李錦斌、副省長梁衛國主持召開省人口計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專題研究我省實施單獨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工作,會議審議了我省啟動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草案),議定以修正案形式按程式對《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進行修改。12月9日,我委向省政府法制辦報送了《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按照立法程式的要求,省政府法制辦對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審查、修改,形成了《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12月18至19日,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口計生委分別赴宿松縣、南譙區開展立法調研。2014年1月7日,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再次聽取了工作進展情況匯報。
2013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修正案(草案)》和我省啟動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2014年1月10日,實施方案經省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1月18日,我省啟動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通過。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根據中央《決定》要求,《條例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改主要是放開我省單獨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單獨夫婦可以申請再生育。將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和第二十條第九項“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合併,修改為“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也就是說,今後夫妻雙方只要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就可以申請再生育第二個孩子。
此外,原條例第二十條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四、需要說明的重要問題
省人口計生委已進行了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風險評估,考慮到一些地方可能會出現放鬆計畫生育工作、短時期內集中生育,甚至政策外生育增多等問題,少數人也可能藉機攻擊計畫生育政策、否定計畫生育成就,我們將按照中央的精神,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旗幟鮮明地繼續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堅持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堅持“一票否決”,加強宣傳引導、政策銜接、監測預警、考核評估,並適時提請省人大開展《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執法檢查,確保政策穩妥紮實有序實施。
《條例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草案》)已於2013年12月19日、2014年元月10日,分別經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和省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前期開展的相關工作以及對《條例修正草案》的審查意見等報告如下,請主任會議審定。
一、前期開展的工作
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後,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根據主任會議精神,陳先森副主任先後兩次召集省人口計生委、省政府法制辦及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等單位,對做好《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改的相關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教科文衛委員會加強與省人口計生委的聯繫,督促、指導其根據中央決定精神並結合我省實際,儘快提出《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修正草案。在《條例修正草案》起草過程中,教科文衛委員會按照“前伸後延”的立法工作要求,派員參與省人口計生委、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的調研、論證和修改工作,協調進度,提出建議。為了掌握第一手情況,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先森及教科文衛委員會負責同志,分別率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當地的省市人大代表組成的調研組,赴滁州市及南譙區、安慶市及太湖縣、宿松縣進行調研。元月14日,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委員會會議,對《條例修正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查。
二、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人口發展新形勢,推動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以下簡稱單獨兩孩政策),有利於改善人口年齡結構,延緩人口老齡化的速度,保持合理的勞動力規模,增強社會發展活力。
二是改善人口性別比結構和家庭結構,促進社會和諧的現實需要。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利於改善人口性別比結構和家庭結構,防範失獨風險,解決人民民眾後顧之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三是縮小國家政策與民眾意願差距,順應民心的重大舉措。1984年,我省開始實施“雙獨”(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和農村“單獨”(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城市中獨生子女的比例大大高於農村。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利於改變計畫生育政策的城鄉差別待遇,提高民眾對計畫生育政策的滿意度。
三、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可行性
《條例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和第(九)項“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合併修改為:“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我省全員人口數據統計和省人口計生委單獨兩孩生育意願調查結果顯示,城鎮戶籍人口的育齡夫婦中,一方為獨生子女的總目標人群約為31.75萬人,其中願意生育兩孩的育齡夫婦約占60.21%。按照目前7‰的年自然增長率推算,2013—2015年全省將增長150萬人,加上單獨兩孩政策將出生的19萬人,到2015年,全省總人口將達到7070萬人左右,不會突破“十二五”人口規劃確定的全省總人口控制在7140萬人以內的目標。調研中,滁州、安慶等地均反映,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利於減少政策外生育,由此產生的人口增長量,既不會造成人口堆積,也不會影響到人口規劃目標的實現。
經審查,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條例修正草案》的內容嚴格遵循中央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精神,與國家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規定不相牴觸,符合法制統一的要求。
四、積極做好條例修改後的相關工作
實行計畫生育是依據我國國情制定的基本國策。多年來,我省計畫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較好地控制了人口過快增長,對有效緩解資源環境壓力,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大貢獻。對此次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教科文衛委員會建議:
(一)做好《條例修正案》的宣傳工作。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認真宣傳貫徹憲法及人口與計畫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條例修正案》的宣傳引導,依法管理好全省的計畫生育工作,確保穩定適度的低生育水平,切實維護計畫生育政策的嚴肅性和連續性。
(二)完善計畫生育政策利益導向機制。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社會消費水平,儘快開展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拆遷安置補償等政策的調研、測算和論證工作,科學制定、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同時要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特別要加強對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和失獨家庭相關扶助政策的研究,妥善解決他們的生活和養老等問題,為適時全面修訂《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做準備。
(三)紮實做好政策調整的應對工作。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後,全省的生育水平會有所上升,對公共服務資源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一定影響。省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切實做好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同時,要積極採取措施,做好孕婦圍產、嬰幼兒保健等醫療服務保障,合理規劃和配置入園入學等公共服務資源,提高公共服務質量。
綜合上述意見,建議主任會議同意將《條例修正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