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合肥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合肥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主管全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地區:合肥市
  • 相關法律:《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 下屬機構:計畫生育服務站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機構,工作動態,辦事指南,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合肥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指導監督實施;組織研究、擬定本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法規草案,協調有關部門制訂與人口和計畫生育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建立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長效工作機制和利益導向機制,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穩定低生育水平。
(二)負責全市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分布等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戰略性、前瞻性研究並提出建議,編制全市人口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訂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計畫,對基層執行人口發展規劃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三)掌握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動態;負責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情況,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議;根據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研究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具體負責實施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評估工作,提出“一票否決”意見;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各類數據的收集、統計、管理、分析研究和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對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制定全市人口和計畫生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全民性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促進生育文明建設;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規範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關愛女孩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與衛生部門密切配合,制定生殖保健服務規範和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積極開展創建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縣(區)活動,做好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避孕藥具發放、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鑑定、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等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陣地建設;組織計畫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套用、推廣,促進計畫生育藥具市場監管。
(六)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協調指導和信息統計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體系,促進流動人口綜合治理。
(七)編報市級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和基本建設經費的預、決算,審核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指導、監督各縣區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監督管理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工作。
(八)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制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人員教育培訓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
(九)負責全市計畫生育和有關人口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援助項目。
(十)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社會團體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檔案、信息、保密、接待、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車輛管理等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信訪穩定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和聯絡工作;指導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評選表彰工作;指導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財務工作,對全市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指導;做好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的協調工作,牽頭協調做好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研究擬定貫徹執行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具體實施辦法、細則及規範性檔案,起草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地方性規章及貫徹落實措施;負責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法制建設工作;負責做好普法工作,對全市貫徹執行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提案辦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制定有利於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社會經濟政策,對新時期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對策。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處。
研究我市人口發展戰略,組織對全市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分布等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戰略性、前瞻性研究並提出建議;編制全市人口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監督實施,制訂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計畫;擬定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定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評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提出考評結果使用和“一票否決”意見;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各類數據的收集、統計、管理、分析研究和信息化建設的規劃、管理以及業務指導;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和專題調查,檢查、指導全市計畫生育統計管理和農村地區計畫生育基層基礎管理工作;參與發布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信息。

下屬機構

合肥市計畫生育服務站
圍繞生育、節育、不育開展相關的技術指導、諮詢、隨訪和醫學檢查服務;施行放置及取出宮內節育器,輸卵管結紮術,吸宮、鉗刮及米非司酮流產術,中孕引產術,皮下埋植術等計生節育手術;開展優生優育諮詢指導、不育症診治等相關服務;開展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和藥具不良反應診治,以及相關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務。
合肥市計畫生育藥具管理站
受市人口計生委委託,承擔藥具管理工作,參與研究藥具事業發展規劃,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協助擬定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藥具經費和藥具計畫分配方案。負責履行免費供應藥具的管理和服務職能,實施藥具收購、調撥、儲存、發放、質量監測、統計培訓和財務核算等工作,開展避孕藥具科普宣傳和人員培訓,對藥具管理和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促進和推動生殖健康產業發展。

工作動態

7月10日,廬江縣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指揮部在縣政府會議室召開第二次會議。縣委常委、副縣長程揚出席會議並講話,副縣長蔣大彬主持會議。縣公安、人口計生、衛生、藥監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了會議。
程揚在講話中要求:一是對已核實的案件處罰到位,衛生局要將已查實的“兩非”案情在全縣通報,要立即召開全縣衛生院院長會議,對全縣B超醫生警醒到位。二是對全縣醫藥銷售網點開展一次全面檢查,對查處來的終止妊娠藥品一律沒收,並追究相關責任。三是對涉及相關醫院立即停業整改,對涉及相關醫院工作人員處理到位。四是公安對相關涉案人員的擾亂執法行為立即調查取證,嚴肅處理到位。五是相關鎮積極配合案件查處工作。
會上,衛生、公安等部門就近期處理的“兩非”案件查處進展情況,進行了匯報,人口計生委現場向衛生、藥監移交了一起“兩非”案件。

辦事指南

一、法律依據:《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章生育調節。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申請再生育:(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於復婚夫妻; (五)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九)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一)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十二)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已經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14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終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第二十三條: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鑑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並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一、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二、收費標準及依據:工本費5元
三、辦理時限:40個工作日(需要進行病殘兒鑑定的除外)
四、所需材料:
1、填寫完整的《再生育申請審批表》;
2、夫妻雙方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張;
4、符合再生育條件所需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五、計畫生育二孩生育證核發流程圖
六、相關表格及樣本下載:再生育申請審批表
七、辦理地址(電話):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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