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職工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規定

合肥市職工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規定》在1998.01.13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職工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1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畫生育,促使職工自覺地執行計畫生育政策,制止和懲處職工超計畫生育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含市轄縣)所有單位的職工超計畫生育的行政處分,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職工系指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全部工作人員。
第三條 只有一方有工作的夫妻超計畫生育第二孩及以上的,給予有工作一方開除處分。
第四條 雙方均有工作的夫妻超計畫生育第二孩的,給予一方開除處分,具體為:雙方不同職務的,為職務高的一方;一方是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工作人員,一方是工人的,為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工作人員一方;雙方職務相同的,為男
第五條 雙方均有工作的夫妻超計畫生育第二孩一方受到開除處分後,另一方是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工作人員的,其行政處分按有行政職務的給予撤職處分,無行政職務的,比照撤職所降工資級數給予降級處分;是工人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超計畫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的,給予雙方開除處分。
第六條 留用察看處分(留用察看期間及期滿後)的工作安排、工資待遇按有關行政懲戒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條 超計畫生育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按管理許可權及規定程式給予行政處分,處分決定應分別報送合肥市計畫生育委員會、合肥市監察局、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勞動局備案。
第八條 發現職工超計畫生育的,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應在三個月內處理結束,最遲不超過半年。凡不按本規定處理或不及時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追究其單位主要領導人或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只規定超計畫生育職工的行政處分,其他經濟處罰仍按《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執行。行政處分的具體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5日市政府批准發布的《合肥市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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