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行計畫生育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1981年5月9日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行計畫生育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1年05月09日
  • 實施時間:1981年06月20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綜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綜述

為了有計畫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民族素質,有利於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進行,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國家提倡和推行計畫生育”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以下暫行規定:

第一條

 實行計畫生育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實行計畫生育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

第二條

 實行計畫生育,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經濟和行政措施;堅持以避孕為主,必要時輔以人工流產、引產和絕育手術,但要特別注意安全。

第三條

 提倡晚婚、晚育。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女性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為晚育。對實行晚婚的青年和實行晚育的夫婦,所在單位、街道、公社應給予表揚和鼓勵,並給晚婚夫婦增加婚假二十天,給晚育婦女增加產假三十天,幹部、職工工資照發,農村社員比照執行。

第四條

 只生一個子女,不生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婦雙方申請,經女方單位核實,報縣(市、市轄區)計畫生育部門審查發給《計畫生育光榮證》。從發證之日起享受下列獎勵和待遇:
(一)發給獨生子女兒童保健獎金或記獎勵工分。父母是國家和集體單位幹部、職工,男孩每月發給兒童保健獎金五元,女孩每月發給六元,由雙方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父母是農村社員,男孩由所在生產隊每月發給三至五元,女孩發給四至六元,或記相當的工分。一方是幹部、職工或部隊人員,一方是農村社員或城市個體勞動者,兒童保健獎金全部由幹部、職工或部隊人員所在的單位發給。雙方不在一省的在外省的一方,按外省的規定執行。兒童保健獎金或獎勵工分,從領證時起發至子女十四周歲為止。
有條件的單位,在發證時還可以一次給予適當的獎金。
(二)獨生子女優先入託兒所、幼稚園,患病時優先治療、住院。
(三)農村獨生子女按成人標準分配口糧,並按兩個人劃給自留地。
(四)城鎮只生一個子女的享受兩個孩子的住房待遇,並在分配住房時予以優先考慮。
(五)招工、招生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錄取獨生子女;農村選派社員從事社隊企業生產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獨生子女戶。
(六)獨生子女的母親在產假期間申請領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工資照發。夫婦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給男方二十天照顧假,待遇比照探親假處理。

第五條

 領了《計畫生育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時,幹部、職工按退休“暫行辦法”規定增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按照規定應發和增發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標準工資。

第六條

 領過《計畫生育光榮證》以後又懷第二胎的,所在單位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動員其採取補救措施,若堅持生育,除收回其《計畫生育光榮證》,追回已領過的各項獎勵和物質待遇外,還要按照無計畫生育第二胎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的、經濟的處理。

第七條

 屬於下列情況者可以有計畫地安排生育第二胎:
(一)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婦只有一個孩子,一方未生育過(包括生育後已死亡的)要求生育一個的;
(三)多年不育的婦女收養一個孩子後,又懷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婦雙方都是少數民族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第八條

 對本規定頒布後計畫外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採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徵收計畫外二胎社會撫育費。無計畫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幹部、職工,每月徵收夫婦雙方工資的百分之五,由所在單位按月從工資中扣取;農村社員由公社或大隊徵收夫婦雙方全年勞動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城鎮個體勞動者由街道根據其收入情況確定徵收相當的數額。
徵收計畫外二胎社會撫育費從懷孕時起至所生小孩七周歲止。
(二)享受公費醫療的幹部、職工,生育時的醫藥費、住院費等一律自理。
(三)從孩子出生起,夫婦雙方除發明獎外,一年內不評發其它獎金。

第九條

 對生第三個或第三個以上孩子的,採取以下處罰措施:
(一)徵收多子女社會撫育費。生第三個孩子的幹部、職工,每月徵收夫婦雙方工資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單位按月從工資中扣取;農村由公社或大隊徵收夫婦雙方全年勞動總收入的百分之十;城鎮個體勞動者由街道根據其收入情況確定徵收相當的數額。從本規定公布日期起,生第四個孩子的,按百分之五累進計算,即按百分之十五徵收,余類推。
徵收多子女社會撫育費從懷孕時起至所生小孩十四周歲止。
(二)享受公費醫療的幹部、職工,生育時的醫藥費、住院費等一律自理,產假期間扣發工資。
(三)城市不增加住房面積,農村在十四年內不增劃自留地。
(四)夫婦雙方除發明獎外,三年內不評發其它獎金,不評選先進生產者或先進工作者。

第十條

 幹部、職工不實行計畫生育,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要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施行絕育手術或因節育措施失敗進行人工流產、引產手術,除按規定給予休息時間,在規定休息時間內工資照發、工分照記外,並可視受術者的健康情況,發給適當的營養補助費。

第十二條

 兒童保健獎金、獎勵工分和手術營養補助費,工廠、企業單位由企業福利基金中開支;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開支,超過本單位福利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由計畫生育事業費補助;農村由生產隊公益金中開支(由公社或大隊統一提取解決);城鎮雙方都是個體勞動者的,由街道從徵收的計畫外二胎和多子女社會撫育費中開支,不足部分由計畫生育事業費補助。徵收的計畫外生育社會撫育費納入企業福利基金、職工福利費和公益金。城鎮個體勞動者,由街道列入專項收入。

第十三條

 衛生部門要對節育技術人員進行培訓,提高節育技術水平,嚴格技術操作規程,確保受術者安全。如發生節育手術糾紛,應由各級衛生部門技術委員會進行技術鑑定。凡不屬於節育手術事故,受術者所在單位和計畫生育工作部門要做好思想工作,受術者不得糾纏取鬧;屬於節育手術事故,衛生部門應按有關規定予以妥善處理。
對責任心強,節育手術安全、質量高的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給予精神的或物質的鼓勵。

第十四條

 計畫生育工作應列為評選先進地區、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考核內容之一。對成績顯著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檢舉揭發破壞計畫生育案件有功的人員,也要給予獎勵。對不重視計畫生育工作的地區和單位要給予批評。
農村不論實行哪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都要把計畫生育列為年度生產計畫和幹部崗位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明確獎罰辦法,年終評比兌現,做到物質生產和計畫生育一起抓。

第十五條

 毆打、誣陷、報復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節育手術醫務人員和積極分子;干涉他人實行計畫生育,以及非法取環、詐欺錢財,均應視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造成傷、殘、死亡等嚴重後果,由司法機關依法判處。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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