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的意見

2006年12月2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6〕43號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的意見》。該《意見》共16條,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的意見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6〕43號
  • 印發時間:2006年12月22日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

發布信息

2006年12月2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的意見》。

意見全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的意見
六政〔2006〕4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均衡用人單位之間生育費用的負擔,推進和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生育保險工作。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財政、地稅、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三、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並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推進,實行統一參保登記,統一征繳。
五、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本單位生育保險費費率之積。
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繳費費率為0.4%;企業的繳費費率為0.8%;其他用人單位可選擇上述某一種費率。
企業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六、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連續履行繳費義務,其職工本人生育或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七、按企業生育保險費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對具備《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
八、按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費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享受生育津貼,工資福利仍由用人單位發放。
九、除依法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的費用外,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一)妊娠和分娩期間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二)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
(三)用人單位職工產假期間生育併發症的醫療費和計畫生育手術當期併發症的醫療費用。
產假期滿後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十、生育保險基金的具體支付項目、標準和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十一、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畫生育服務機構(以上統稱定點服務機構)管理。定點服務機構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標準確定,經辦機構與其簽訂定點服務協定。
十二、用人單位職工在進行生育、計畫生育手術時,應當到定點服務機構施行。因特殊情況需在非定點服務機構或轉外地生育的,用人單位、職工或其親屬應當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十三、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其委託人應當在職工生育、終止妊娠和施行計畫生育手術後,及時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津貼和有關醫療費用,申領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
(二)計畫生育有關證明;
(三)生育或施行計畫生育手術醫學證明;
(四)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受委託代為申領的被委託人,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
十四、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並支付有關費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十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物價等有關部門,採取日常督查、定期檢查以及對用人單位或者職工舉報進行專查相結合的辦法,對定點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本實施意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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