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在1991.10.16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10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0月16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在1991.10.16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合肥市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在1991.10.16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檔案內容市計畫生育委員會、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勞動局:《合肥市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已經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市人...
第九條 本規定只規定超計畫生育職工的行政處分,其他經濟處罰仍按《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執行。行政處分的具體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規定執行。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5日市政府批准發布的《合肥市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
省政府同意省監察廳制定的《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行政處分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制定並施行《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行政處分規定》,是貫徹執行《河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實現我省“一高一低”戰略目標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各部門...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行政處分規定》在1991.10.22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依法推行計畫生育,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企業中由本省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第三條 有下...
企業職工、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的,由其所在單位參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1年10月22日發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行政處分規定》和1997年12月28日發布的...
十一、第十五條修改為:“黨的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參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中央及外省駐瓊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建議有管轄權的機關參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企業職工、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
《合肥市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在1991.10.16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檔案內容 市計畫生育委員會、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勞動局:《合肥市幹部、工人超計畫生育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已經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同意由你委(局)發布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後超計畫生育...
申報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章的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領導幹部,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有關部門同意。第九條對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違反國家計畫生育政策,未組建工會,未建立職代會和集體契約制度,勞動關係不和諧,能源消耗超標,環境污染嚴重等情形之一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兩年不得申報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