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監察廳《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行政處分規定》的通知

本文檔是省監察廳於 一九九一年六月所發布的關於轉發省監察廳《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行政處分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發省監察廳《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行政處分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1年06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6月18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要求,具體規定,

檔案要求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門:
省政府同意省監察廳制定的《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行政處分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制定並施行《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行政處分規定》,是貫徹執行《河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實現我省“一高一低”戰略目標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各部門要從計畫生育是基本國策的高度,認清形勢,嚴肅紀律,對違反計畫生育法規、政策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教育和引導廣大人民民眾,保證完成嚴格控制人口增長這一重要而緊迫的戰略任務。

具體規定

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畫生育行政處分規定
(省監察廳 一九九一年六月)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根據《河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河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和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違反計畫生育構成犯罪,被免予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被判刑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條 符合生育條件但未領生育證而生育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第五條 超生一個子女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至開除處分,但一般應給予降級以上處分;超生兩個子女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計畫生育規定收養他人子女的,或者為達到生育子女的目的,將已有子女送他人撫養後又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條 騙取生育證、節育證、病殘兒鑑定證以及其它計畫生育證明而生育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從重處分。
第七條 虐待女嬰或者女嬰生母的,給予記過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至開除處分。棄嬰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溺嬰的,給予開除處分。
嬰兒出生後隱瞞去向的,以棄嬰論處。
第八條 擅自為節育對象摘取宮內節育器,做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出具假證明,做假節育手術,或者違反規定鑑別胎兒性別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或開除處分。
第九條 計畫生育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生育證或者批生育指標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留用或開除處分。
偽造、變造、出賣生育證、節育證、病殘兒鑑定證或者其它計畫生育證明的,給予降職至開除處分。
第十條 隱瞞、容留、強迫子女或者他人違反計畫生育規定,造成計畫外生育或超生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使用不正當手段達到子女早婚早育、計畫外生育或者超生的,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縱容、支持溺嬰、棄嬰、虐待女嬰或者女嬰生母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 計畫生育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對計畫外懷孕能採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而故意貽誤時機,以罰款代替採取補救措施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 侮辱、威脅、毆打計畫生育工作人員,或者以其它方式阻礙計畫生育工作正常進行的,給予記過至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對不認真執行《河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和有關規定,造成本地區、本單位人口嚴重失控的,給予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
第十四條 在計畫生育工作中弄虛作假、謊報成績的,給予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記過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
第十五條 在計畫生育工作中行賄受賄、貪污、挪用、侵占或者揮霍浪費計畫外懷孕費、計畫外生育費、超生費或者罰沒收入的,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從重處分。
第十六條 從事婚姻登記、戶口和糧食關係、營業執照等管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違反計畫生育人員辦理婚姻登記、戶口和糧食關係、營業執照的,給予記大過至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河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和有關規定,應給予行政處分的,按照行政隸屬關係處理。
監察部門立案查處的違反計畫生育案件,由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其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違反《河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和有關規定,應給予行政處分的,按照管理許可權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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