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符合申請再生育的條件

安徽省符合申請再生育的條件,參考: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將《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符合申請再生育的條件
  • 適用區域:安徽省
  • 性質:法規
正文,說明,

正文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將《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於復婚夫妻;
(五)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一)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說明

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已經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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