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預算管理暫行規定

1988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預算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10.31
  • 實施時間:1989.01.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管理,促進國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市、縣(市、區)各級地方預算的管理。
預算管理包括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審批,預算的執行和監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預算、決算(或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下同)報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預算的執行。
第四條 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
第五條 預算編制必須依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經濟和各項事業的方針、政策,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切實可行的原則。
決算編制必須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結果,劃清預算年度,分清資金界限,收支數字準確。不得隱瞞收入,虛列支出。
第六條 各行政區域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所屬下級總預算組成;總決算由本級決算和所屬下級總決算組成。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總預算、總決算時,本級預算、本級決算應當單列。
各級預算按複式預算編制,分為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兩部分。
第七條 收入預算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收入計畫,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編制。
第八條 支出預算根據本行政區域全年可用財力進行安排。做到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力而行。
全年可用財力包括:本行政區域按財政體制當年可用資金、上年淨結餘、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資金及其它各項資金返還、上年結轉等項資金。
前款後三項資金不能按時編入預算的,可在預算執行中分別按預算變更和預算調整處理。
第九條 各級預算都應設定預備費,主要用於年初預料不到的特殊開支,由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動用。預備費應占預算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具體比例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確定。
第十條 各級預算根據支出規模和財力可能,設定必要的預算周轉金,由財政機關在執行預算中按規定範圍調度使用,不得用於增列支出。
第十一條 人民政府提出的預算和決算報告,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十五日前,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到預算和決算報告後,交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初審。在初審本行政區域預算、決算時,重點審查本級預算、決算。
第十二條 預算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預算的指標以及預算安排的依據和實現預算的措施。
第十三條 決算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財政工作的基本成績,未實現預算的主要原因等。同時,還應對預算的調整,預備費的使用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等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或者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可責成審計機關對同級決算進行審計簽證。
第十五條 預算和決算報告應當由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由人民政府委託財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可以審查批准決算。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應當嚴格執行,認真組織落實。預計預算難以實現時,應積極採取增加收入或緊縮支出等補救措施,保證預算實現。
第十八條 由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變化引起的預算變動,屬預算變更。省級預算變更達下列幅度之一的,必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實現支出預算總額預計超過預算總額5%以上;
(二)收入預算一類實現額預計低於本類預算額10%以上;
(三)基本建設、支援農村生產、文教衛生事業費、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行政管理費等類支出中一類的實現額預計超過或低於本類預算的10%以上。
市、縣級預算變更幅度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預算變更由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交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後,經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上級人民政府追加追減、預算劃轉或代編預算引起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預算的變動,屬預算調整。
預算調整由人民政府執行,在作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報告時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一切有預算收入徵收任務的機關,都必須將應徵收的款項及時足額地收繳國庫。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自行採取減收增支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轉移、浪費預算資金。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並負責監督本級預算單位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對預算的執行。
各級財政機關、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依法進行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時,可以組成專題調查組,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也可以責成其工作機構對預算執行中的問題進行調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違反預算管理的行為,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不如實編報預算、決算和不嚴格執行預算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批評或糾正的意見;
(二)對沒有依照法定程式擅自變更預算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質詢,必要時可撤銷其預算變更決定;
(三)因違反預算給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或其它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議追究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直至依法罷免其行政職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機關和各預算單位有違反預算管理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由它授權的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加強管理,正確使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執行情況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預算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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