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皖政〔2003〕80號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檔案通知,檔案內容,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檔案內容

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覆》(國函〔1997〕8號)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於發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國家為支持散裝水泥事業發展而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坐支、擠占、挪用。
第三條專項資金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財政部、國家經貿委財綜〔2002〕23號有關規定執行;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實施辦法;各級財政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指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各級散辦應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專項資金預、決算,經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和上級散辦備案。
第五條專項資金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散辦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徵收
第六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生產袋裝水泥的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專項資金。
第七條專項資金徵收標準:
(一)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1噸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複合袋等,下同)繳納1元專項資金。
(二)袋裝水泥使用單位每使用1噸袋裝水泥繳納3元專項資金。
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應繳納的專項資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複徵收。
禁止對使用本行政區域內和本行政區域外生產的袋裝水泥徵收不同標準的專項資金。
第八條專項資金由各級散辦負責徵收,也可由其委託有關單位代征。
未成立散辦的縣(市)應徵收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辦負責徵收,或由其委託有關部門代征。
第九條中央在皖和省屬水泥生產企業、中央在皖和省直有關單位的建設工程項目等水泥使用單位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辦負責徵收。
第十條專項資金徵收辦法:
(一)水泥生產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繳納上月銷售袋裝水泥的專項資金。
(二)水泥製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根據上月實際使用袋裝水泥量繳納專項資金。
(三)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以建築面積計算的建設工程,按每平方米1.5元標準繳納專項資金;其他建設工程,按工程概算預計水泥使用量每噸3元的標準預繳專項資金。建設項目竣工之日起30日內,建設單位憑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決算以及購買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發票等憑證,向原預收專項資金的主管散辦辦理資金結算;主管散辦對建設單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根據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實際使用量,提出結算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辦理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
凡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達不到70%的,預繳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達到70%以上的,預繳的專項資金據實退還。
建設單位弄虛作假,一經查實不予返退專項資金;預繳專項資金不足的,按本辦法予以追繳。
第十一條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專項資金,不得改變專項資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
第十二條預收建設單位專項資金,須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監製的“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票據”;徵收、結算專項資金須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監製的“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票據”。專用票據的印製、發放和使用管理,按《安徽省行政事業性票據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4號)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資金的2‰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從專項資金中列支,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實行省、市、縣(區,下同)分成制度,其中:省級集中市級收取專項資金的8%、縣(市)級收取專項資金的4%,市級集中縣(市)級收取專項資金的8%。
第十五條各級散辦及其委託代征單位徵收的專項資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其中省、市分成的專項資金,分別就地繳入省級、市級國庫),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由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對於不按規定比例解繳專項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可通過年終結算直接扣繳入庫。
第十六條水泥生產企業、水泥製品企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七條各級散辦應當根據本辦法中有關規定,對水泥生產企業和使用水泥的單位專項資金繳納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規定繳納專項資金的單位,各級散辦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安排使用。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二)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三)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備。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範與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宣傳、培訓、信息交流、表彰獎勵。
(六)代征手續費。
(七)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至(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於當年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90%。各地在安排專項資金使用時,可適當向第(一)項傾斜。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用於前款(一)至(四)項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向主管散辦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主管散辦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經主管散辦審核、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四)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撥付資金給主管散辦。主管散辦根據使用單位提供的項目建設、設備購置等契約以及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協定將資金直接撥付建設、供貨等單位。
(五)使用專項資金的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後,應及時向主管散辦申請驗收。
(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項目在按上述程式辦理前,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投資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按有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市、縣散辦作為行政機關或預算撥款事業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仍作為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定,暫從專項資金中撥付,今後應逐步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
第二十二條各級散辦應加強專項資金核算,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嚴格單位財務管理,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散辦報送財務報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袋裝水泥生產企業、使用單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或預繳)專項資金的,由主管散辦及其委託代征單位責令限期補繳,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資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逾期且屢催不繳的,主管散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凡袋裝水泥生產企業、使用單位隱瞞、虛報袋裝水泥量,或拖欠、拒繳專項資金的,由主管散辦及其委託代征單位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各級散辦及其委託代征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徵收專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票據”和“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票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的有關規定處罰。各級散辦不按本辦法規定控制比例使用專項資金的,由上級財政部門和散辦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條對不履行職責,應徵不征、坐收坐支專項資金,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的散辦、企業或單位主要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1999〕32號)即行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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