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風縣財政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團風縣財政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團風縣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團風縣財政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團風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團風縣財政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最佳化支出結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學、規範、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1〕285號)、《財政部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鄂政發〔2013〕9號)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預算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和各預算主管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預算部門”)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對財政支出行為過程、產出及其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財政部門和各預算部門是績效評價的主體。預算部門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財政預算績效評價的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範原則。注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式,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原則。客觀公正,標準統一,資料可靠,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三)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四)績效相關原則。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係。
第五條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績效評價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職能職責、績效目標、年度工作計畫、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六)預算申請和財政資金分配的相關檔案,包括財政預算批覆、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七)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部門對年度預算執行的審計報告、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績效評價機構不應向被評價單位收取評價費用。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
第二章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績效評價的對象包括所有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重點評價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縣委縣政府確定的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
(二)列入縣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項目;
(三)資金數額較大的單個項目;
(四)社會關注度高、與經濟社會密切相關的民生支出項目;
(五)“三農”、教育、基建、醫療衛生、社保就業、節能環保等重大支出項目;
(六)上級轉移支付項目。
第八條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財政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三章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條績效目標是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使用財政資金的預算單位在申報預算計畫時按程式逐級上報,由財政部門匯總審核。
第十一條績效目標的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時效、成本;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服務對象滿意程度;
(三)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的績效指標;
(四)其他。
第十二條績效目標的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並以結果為導向。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評審定級,符合要求的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要求其調整、修改。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五條績效目標確定後,隨同年初預算或追加預算一併批覆,作為預算部門執行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預算部門應按政府部門預算信息公開的要求,公開績效目標。
第四章績效運行跟蹤監管
第十六條財政預算執行過程中,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要對項目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跟蹤監管,定期檢查督辦,提出改進意見。
第五章績效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
第十七條績效評價指標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與績效目標有直接聯繫,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優先使用最具有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十八條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個性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制定。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於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於不同預算部門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第十九條績效評價標準是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標尺,具體包括:
(一)計畫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以同行業的相關指標數據為樣本,運用一定的統計方法計算和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二十條績效評價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施、實現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但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第二十一條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在實施績效評價時,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並用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章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式
第二十二條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預算部門年度績效評價對象由預算部門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提出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也可由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點等因素直接確定;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書。由財政部門下達績效評價通知書。評價通知書應載明評價目的、評價內容、評價任務、評價依據、評價實施機構、評價時間和有關要求等事項;
(三)確定績效評價工作實施方式,成立績效評價工作組。財政部門、預算部門等績效評價組織機構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決定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方式,或成立績效評價工作組,或按有關規定選擇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評價;
(四)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績效評價實施機構擬定詳細的評價工作方案,報經評價組織機構批准後實施。工作方案的內容包括:評價工作的時間安排、擬採用評價方法及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評價依據的提供、有關工作條件等;
(五)收集和審查績效評價相關資料。評價工作組全面收集基礎信息資料,分類整理、審查分析,根據具體情況到現場勘察、查詢。基礎資料包括被評價預算單位的基本概況、財政資金使用情況、自評績效報告等;
(六)分析形成結論,撰寫提交評價報告。評價工作組按照工作方案確定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根據被評單位的績效報告等資料,對評價對象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論,撰寫績效評價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委託單位、評價組織機構和上級有關預算單位,同時將評價結論通知被評單位。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提交的評價報告進行覆核並提出意見;
(七)建立績效評價檔案。評價工作組應進行績效評價工作總結,將工作背景、時間地點、基本情況、遇到的問題及工作建議等形成書面材料,上報評價委託機構或評價組織機構確認備案。評價實施機構應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評價報告等有關資料,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實施再評價,參照上述工作程式執行。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建立基礎資料庫,收集財政各類支出項目的經濟技術數據資料,儲備主要公共支出管理部門和重大支出項目的評價報告和監測數據,為實施綜合評價、加強政府巨觀調控提供基本的參考依據,為評價工作持續深入開展創造重要的基礎條件。
第七章績效評價結果及其套用
第二十五條績效評價結果是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改進支出管理、編制部門預算和安排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及時整理、歸納、分析評價結果,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給被評價單位,並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被評價單位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總結項目管理經驗,完善管理辦法,最佳化部門預算支出結構,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落實整改措施,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建立績效獎懲機制。對評價結果較好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予以表揚獎勵或繼續支持;對達不到績效目標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財政部門相應調減預算,直至取消該項財政支出。
對於跨年度的重點支出項目,財政部門應根據評價結果向縣政府報告,按程式調整支出預算,對後續資金撥付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八章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負責擬定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和相應的技術規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本級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組織相關培訓和交流;根據需要對本級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支出實施績效評價或再評價;提出改進預算管理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二十九條預算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本部門績效評價工作,包括預算績效目標申報、績效跟蹤監控、實施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等;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配合完成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的績效評價工作;接受財政部門對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監督,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項目實施和預算支出管理。
第三十條資金使用單位按照財政預算績效評價的要求制訂績效目標,對本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自我評價,提交績效報告。預算部門應將本部門的績效評價結果於評價結束後一個月內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對其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
第三十一條根據具體情況,財政部門或預算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實施績效評價,也可以委託中介機構等第三方進行。財政部門負責對第三方參與的績效評價工作進行規範和指導。
第九章績效評價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被評價單位對其所提供的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不得對評價結果施加傾向性影響。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參與績效評價人員應嚴守職業道德規範,清正廉潔,客觀公正,嚴格保密;未經評價工作組織單位批准,不得對外透露評價結果;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參與績效評價的專家或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如有違紀違規的,由評價工作組織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並取消其參與績效評價工作的資格;有違法行為的,由評價工作組織單位建議該專家或中介機構的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單位)應重視、配合做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不得發生以下行為:
(一)阻礙、拒不接受財政評價工作;
(二)拒絕、拖延提供財政評價有關資料;
(三)串通中介機構或人員偽造、篡改或提供虛假信息資料;
(四)消極牴觸及其他干擾行為,使評價無法進行和及時完成。
對發生以上行為的部門(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財政部門將定其績效評價結果為差,並依法對其開展財政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在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法》、《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縣財政局可據此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各鄉鎮可據此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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