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風縣財政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團風縣財政資金管理試行辦法》是團風縣人民政府為了加強財政資金管理,規範財政資金的運行程式,明確職責範圍,強化監督機制,確保財政資金安全制定的辦法。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政資金管理,規範財政資金的運行程式,明確職責範圍,強化監督機制,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各項財政資金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財政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據法規,堅持法定預算的原則。按照縣人大批准的年度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做到按預算支出計畫撥款,按預算支出科目撥款。
(二)明確職責,堅持程式到位的原則。所有財政資金必須按照資金性質和管理許可權,嚴格執行財政資金審批程式,履行資金撥付手續,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
(三)統籌財力,堅持均衡支出的原則。根據年初預算和各項財政收入情況,財政資金調度做到先急後緩、合理安排,確保工資發放和正常運轉。
(四)安全運行,堅持有效監管的原則。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做好財政資金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財政資金包括:
(一)本級預算內資金;
(二)上級安排專項(含轉移支付)資金;
(三)非稅收入(含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等)資金。
第六條財政資金管理審批程式:
(一)本級預算內資金。
1、預算內安排的人員經費,含人員工資、津補貼(績效工資)、公務費、三小項(福利費、工會經費和教育經費)支出,按人頭計算的業務費(含招待費)、領導專項工作經費、包乾使用的郵電費及差額、定額補助等,由財政局業務股室根據年初人大批覆的預算,工資原則上按月撥付,其它費用原則上按季撥付。
2、專項經費(主要指事業費等),由相關部門視工作需要提出使用計畫,由財政局業務股室根據年初人大批覆的預算,按時序進度撥付。
3、其他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原支工支出)、其他農林水事務(原支農支出)、其他城鄉社區事務(原城建費),80%的部分由分管該項工作的副縣長審批並負責該方面工作全年所需資金,20%的部分由縣長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調度直接審批,財政局撥付。
4、購置費、會議費、水電費、招待費、其它支出,由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審批,財政局撥付。
5、房屋維修費由分管財政的副縣長提出意見,報縣長審批,財政撥付。
6、縣長預備費由縣長審批,財政撥付。
7、稅收分成資金由縣長、分管財政的副縣長、財政局長集體研究,由縣長審批,財政局撥付。
8、預算年度內需要調增財政支出的,實行定期會簽制,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向財政提出依據和申請報告,由財政局長、常務副縣長、縣長集中會簽。特殊情況下,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由縣長直接審批。對大宗支出按相關規定辦理。
(二)上級安排專項(含轉移支付)資金。
1、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各項轉移支付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縣長審批,財政局撥付。
2、對實行“報帳制”和“審計制”的以工代賑、扶貧、農發資金,由發改局、扶貧辦、農發辦會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安排預撥方案(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規定的表格中簽字蓋章後),由縣長、分管副縣長和相關單位的負責人一起研究審核後,財政局撥付;以工代賑、扶貧資金不準超撥和預藉資金;具體操作按“報帳制”有關規定執行。
3、民政專項資金,明確到個人的部分,由民政部門提供審核後的花名冊,財政局按月或按季撥付;其他部分由分管民政的副縣長召集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並附相關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蓋章後的詳細計畫和表格),報縣長審批,財政局撥付。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明確到個人的部分,由人社部門提供審核後的花名冊,財政局按月或按季撥付;其他部分由分管的副縣長召集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縣長審批,財政局撥付。
5、各單位、各鄉鎮向上爭取資金,在申報時,由相關單位會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報方案,報分管縣長、縣長審批後,再上報。
6、各種專項資金,縣長可以根據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縣的實際情況調劑整合使用,整合資金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財政局撥付。
7、各種項目資金(除整合資金外),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由財政局長審批,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分管的副縣長審批,20萬元以上的先報知縣長,由分管的副縣長召集相關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分配使用方案,資金撥付時,由分管的副縣長和縣長簽批,財政局撥付。
(三)非稅收入(含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等)資金。
1、各項非稅收入必須全部繳入國庫,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管理。
2、實行部門預算管理單位的非稅收入,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執行。由單位申請,財政局業務股室審核後,按月或按季撥付;
3、其他單位的非稅收入,單位申請,非稅局審核,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由分管縣長審批,10萬元以上由分管縣長審核後報縣長審批,財政局撥付;
4、政府性基金收入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單位報送支出計畫,非稅局審核,縣長審批,財政局撥付;
5、政府性基金收入(除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之外)、專項收入,單位報送支出計畫,非稅局審核,分管縣長或縣長審批,按月或按季撥付;
第七條財政部門每月月初向縣長報送上月收支情況表。
第八條每年年初由財政部門提出暫付款的清收方案,報縣長審核同意,財政部門負責督促單位還款,對有資金而不還款的,財政部門有權從該單位的專項資金中扣還或拒撥相關資金。
第九條財政資金的撥付必須統一使用由財政局印製並加蓋公章的《團風縣財政資金撥付審批表》,並按照規定“單位申請、財政審核、領導審批”的程式辦理。
第十條本規定請縣長、各位分管縣長、縣直相關部門共同認真執行。財政部門要制訂好相應的財政資金撥付審批程式,嚴格把握資金出口關。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健全財政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建立會計工作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健全會計帳、證、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同時,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對依政策公開的財政資金實行全面公開,自覺接受縣執法、執紀部門的檢查和社會各界監督。對違反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及責任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7日公布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團風縣財政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團政辦發〔2011〕1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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