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天津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是天津市市政府為規範和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市政府
天津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和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關於推進我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11〕10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性資金安排支出的績效評價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四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範原則。績效評價應按照規範的程式、科學可行的要求,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實施。
(二)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符合真實、客觀、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三)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四)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效果進行,評價結果要清晰反映兩者之間緊密對應關係。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績效評價管理制度及工作規範;
(五)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六)行業政策、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七)部門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依法批覆的部門預算、部門決算,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八)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管理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和相應的技術規範;審核、批覆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組織、指導本級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績效評價工作;根據需要對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支出績效實施重點評價或再評價;提出改進預算支出管理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七條 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及所管理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及所管理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報告;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
第八條 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財政部門對第三方組織實施績效評價進行統一監督,制定相關制度規範,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三章 績效評價對象和內容
第九條 績效評價對象是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管理的預算資金和市對區縣轉移支付資金。
第十條 績效評價應以項目支出為重點,重點評價財政預算安排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與本部門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
第十一條 市對區縣轉移支付績效評價應重點評價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內容:
(一)績效目標與全市及本部門發展規劃的適應性;
(二)財政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和效果;
(五)需要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應在預算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並於6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績效目標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對象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編報。
第十五條 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年初申報部門預算時,應按照要求將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隨調整預算一併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時效;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含財政支出受益人,下同)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績效目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績效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制流程;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退回部門進行調整、修改。
第十九條 績效目標審核確定後,隨同部門預算一併批覆,作為預算執行中進行監控和預算完成後實施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二十條 績效目標一經批覆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第五章 績效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確定績效評價指標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與績效目標有直接聯繫,能夠恰當反映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績效評價指標設計應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指標主要類型包括:
(一)產出指標。反映根據既定績效目標完成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情況。產出指標可細化為:數量指標,反映根據既定績效目標完成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數量;質量指標,反映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達到的標準、水平和效果;時效指標,反映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及時程度和效率情況。
(二)效果指標。與既定績效目標相關聯,反映財政支出預期效果的實現程度。
(三)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反映服務對象對財政支出效果的滿意程度。
(四)成本指標。反映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所需要的成本,分為單位成本和總成本。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指標實際數據從以下方面獲取:
(一)政府統計數據;
(二)部門工作記錄;
(三)服務對象的跟蹤調查;
(四)直接勘察;
(五)測驗數據;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四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畫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堅持定量優先、簡便有效的原則,確實不能以客觀的量化指標評價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根據績效情況予以評價,以提高績效評價質量。根據績效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章 績效評價工作程式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準備——實施——報告的工作程式組織實施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準備階段包括: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財政部門按照我市工作重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確定重點評價對象。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門績效評價年度工作要求,確定自評項目。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在績效評價正式實施前,下達績效評價通知書,確定評價目的、內容、任務、依據、工作人員、評價時間及要求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價實施階段包括:
(一)審核相關資料。對被評價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的格式和內容進行審核。
(二)擬定評價方案。根據績效評價對象具體情況擬定績效評價方案。
(三)實施績效評價。對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根據績效評價對象的特點可採取現場評價、非現場評價以及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
(四)綜合分析並形成評價結論。在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的基礎上,運用相關績效評價方法對績效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評價結論。
第三十條 撰寫和提交績效評價報告階段包括:
(一)撰寫報告。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二)提交報告。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部門自行組織的績效評價,應在工作完成後1個月內,將績效評價結果和報告報財政部門。
(三)建立績效評價檔案。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在績效評價完成後3個月內,及時將相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實施再評價參照本章規定的工作程式執行。
第七章 績效評價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確保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財政部門對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覆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格式由市財政局統一制定。
第八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其套用
第三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應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對績效評價結果良好的,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予以表揚或繼續支持。
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況調整或調減預算,直到取消該項財政支出。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將重大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結果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三十八條 對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市級各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和區縣財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市級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津政辦發〔2007〕1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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