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央財政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天津市中央財政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林業草原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2〕171號)等檔案,以及有關財政管理制度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由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於2023年11月8日印發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中央財政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8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發文字號:津財規〔2023〕4號
  •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中央財政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津財規〔2023〕4號
有林業的區財政局,區林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林業草原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2〕171號)等檔案,我們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財政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11月8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中央財政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林業草原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2〕171號)等檔案,以及有關財政管理制度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我市用於國土綠化、非國有林生態保護補償、林業草原支撐保障體系、林長制督查考核獎勵等方面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由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共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預算監管,指導各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 
市規劃資源局負責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按規定組織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各級林業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做好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等。
第四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區林業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國土綠化支出用於退耕還林還草、草原生態修復治理、油茶發展、造林(含核桃、油橄欖、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營造)、森林質量提升、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償等。
(二)非國有林生態保護補償支出用於經國務院批准的天然林保護修復中長期規劃(以下簡稱天然林規劃)確定的非國有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和經濟補償。
(三)林業草原支撐保障體系支出用於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產救災等林業草原防災減災,全國性森林、草原、濕地、荒漠綜合監測,以及林木良種培育和草種繁育、林業草原科技推廣等。
(四)林長制督查考核獎勵支出用於對全面推行林長製成效明顯、在國務院督查中獲得通報激勵的區、鎮、村的一次性獎勵。
(五)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林業草原改革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六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償還舉借的債務及其他與林業草原改革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七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不得與中央基建投資及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交叉使用、重複支持。
 第三章 資金分配方法
第八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取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我市林業草原改革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對林長制督查考核獎勵、相關改革或試點可以採取定額補助。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在項目評審前發布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範圍、主體、材料要求等具體事項。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組織項目申報,最終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具體項目。補助金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年度預算和競爭性評審等情況確定。
資金分配過程中,應當根據審計和財政監督、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對測算結果進行相應扣減或獎勵調節。
第九條 國土綠化支出中,退耕還林還草補助、上一輪政策到期退耕還生態林撫育補助根據核查面積和補助標準測算年度補助規模,其他國土綠化支出按照工作任務、資源狀況、政策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70%、15%、15%,可結合財力狀況適當調節。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補助期限和標準為: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1200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還草每畝退耕地補助850元,三年內分兩次下達,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延長期補助期限和標準為: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500元,分五次下達,每年100元;退耕還草每畝退耕地補助300元,分三次下達,每年100元。
上一輪政策到期退耕還生態林撫育每畝退耕地補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達,每年20元。
第十條 非國有林生態保護補償支出按照天然林規劃確定的非國有林森林資源面積、補助標準等因素測算。
第十一條 林業草原支撐保障體系支出原則上按照工作任務、資源狀況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 70%、30%,可結合財力狀況和項目實際情況適當調節。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機經費按照《中央補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機經費管理暫行規定》(財資環〔2021〕90號)執行。
第十二條 林長制督查考核獎勵支出採取定額補助,具體根據年度預算規模、督查激勵區鎮數量等確定。
第十三條 在分解下達改革發展資金時,應當結合相關工作任務和本地實際,向特殊地區傾斜。獲得林長制督查考核獎勵的區可在本細則規定的資金使用範圍內統籌使用林長制督查考核獎勵資金。
 第四章 預算下達
第十四條 市規劃資源局應當按規定及時完整規範做好改革發展資金項目儲備,負責本市項目的組織、審核、匯總入庫。
    各區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資金申請單位應當按要求申報項目。
     第十五條 市規劃資源局按照國家林草局、財政部有關部署,每年組織開展下一年度改革發展資金申請,並聯合市財政局上報國家林草局、財政部。
  第十六條 到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預算後,市財政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在30日內分解下達,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備案,抄送財政部天津監管局。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套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主要內容包括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
    第十九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對林業草原領域重大決策部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財政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
(三)林業草原發展規劃、林業草原行業標準及其他相關重點規劃等。
(四)統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林業草原統計數據和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
(五)符合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組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於每年1月15日前,結合中期財政規劃、林業草原發展規劃和本市工作實際,根據上一年度績效目標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等,組織各有關部門確定改革發展年度重點任務和區域績效目標,編制市級和區級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連同上一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備案,抄送財政部天津監管局。
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詳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按要求實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市規劃資源局是實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的主體,重點監控資金使用是否符合下達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 預算執行結束後,相關單位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自評報告和自評表報送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
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二)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
(三)預算下達檔案、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檔案資料。
(四)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巡視、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稽核報告等,以及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五)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檔案、會議紀要等。
(六)符合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按照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制度和套用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我市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以及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預算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區級財政部門、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按照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相關信息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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