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天津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旨在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和規範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健全預算制度及提高預算管理水平,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條例》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1日通過並公布,共七章四十一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21日
  • 公布時間:2018年11月21日
  • 發文字號: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十四號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天津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21日

條例全文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健全預算制度,提高預算管理水平,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監督預算執行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依法實施、公開透明、全面規範、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區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五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採用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督,可以選擇資金量大、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專項監督,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情況報告。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重要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六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財經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對預算進行審查監督,負責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依法開展監督工作,可以對相關領域部門預算草案、相關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有關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開展調查研究,並可以提出意見建議。
第七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協助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監督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機制。
市、區人大財經委員會在開展初步審查監督工作時,應當廣泛聽取本級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市、區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建立預算審查專業代表小組,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建立預算審查專家顧問制度,聘請預算審查監督顧問或者邀請相關專家協助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事關本級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財政政策出台前,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地方重大財政政策發布後,應當及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對預算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支出預算和支出政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預算草案時,應當聽取本級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各界關於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重大財政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二)預算草案報告;
(三)預算收支總表;
(四)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和有關說明;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
(六)部門預算草案;
(七)政府債務情況表;
(八)財政轉移支付安排;
(九)在具體編制預算草案過程中徵求意見建議的情況;
(十)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就預算初步方案開展調查研究,聽取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有關方面對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意見和建議,結合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等,提出年度預算分析報告,作為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市、區人大財經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應當召開會議,聽取本級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關於本級年度預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可以對有關支出預算和政策開展專題審議,依法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市、區人民政府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社會保障等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市、區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初步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三)收入預算編制是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是否與財政政策相銜接,是否根據經濟政策調整等因素進行科學預測;
(四)支出預算安排是否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方針政策要求和本行政區域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和中期財政規劃,是否滿足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安排是否符合本行政區域重點工作需要,預算安排是否科學、規範、適當,績效目標是否明確、可行;
(六)部門預算是否涵蓋部門的全部收支,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項目支出安排是否與支出政策銜接匹配,績效評價機制是否健全;
(七)財政轉移支付安排是否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是否科學規範、公平公正,結構是否合理、適當,是否有效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八)政府債務是否合法、合理,債務規模是否嚴格限定在國家批准的額度範圍內,資金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和我市實際需要,是否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九)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實現預算的保證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對本級年度預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反饋給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
市、區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將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和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本級人大代表。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的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預算草案及報告,並作出相應決議。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十九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批覆情況;
(三)實現預算的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依法徵收各項稅費和其他財政收入情況;
(五)支出預算的總量與結構情況;
(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七)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八)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九)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和償還情況;
(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
(十二)結轉結餘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十三)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預算執行中支出預算跨類級科目的預算資金調劑使用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應當聽取本級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落實預算決議的工作安排情況,並將有關情況傳送本級人大代表。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經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准,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情況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為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向本級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報送預算收支報表,每季度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市、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完畢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級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統計分析報告制度,並於每年七月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和本級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每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報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預算審查監督信息化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社會保障、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與本級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建立數據聯網或者數據報送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為預算審查監督提供基礎數據服務。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條 經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
在預算執行中出現法定預算調整情況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的預算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由人大財經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調整的依據;
(二)調整的項目和數額及其必要性與可行性;
(三)收支結構調整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四)與預算調整有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預算調整方案,結合聽取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議。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的決算草案應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對存在的較大差異作出說明,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算草案的報告;
(二)部門決算草案;
(三)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表;
(四)財政轉移支付預算執行情況表;
(五)政府債務總量、變動、結構、餘額情況表;
(六)關於決算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大財經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的決算草案報告,結合聽取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作出相應決議。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機構應當聽取本級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落實決算決議的工作安排情況,並將有關情況傳送本級人大代表。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議或者審議意見,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於第四季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出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六章 預算監督信息公開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作出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決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應當向社會公開相關的決議。
經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由本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覆之日起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經本級預算主管部門批覆的單位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覆之日起二十日內由各單位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預算信息公開應當統一規範、便於公眾查詢。預算信息公開應當以政府或者部門、單位入口網站為主要平台向社會公開,各入口網站應當設立預算公開專欄,集中公開信息。
第四十條本章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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