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

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1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規定全文,規定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人民政府經濟工作的監督,促進本市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經濟工作,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五年計畫以及長遠規劃的編制、執行和調整;
(二)重要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的立項和建設,國有資產的運營監管以及經濟結構調整等重大經濟事項;
(三)其他重要經濟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經濟工作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年度計畫草案和下列材料:
(一)國家關於編制計畫的原則和要求;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指標安排的說明;
(三)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安排情況及其簡要說明;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條 財經委員會負責年度計畫草案的初步審查工作,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編制年度計畫草案的指導方針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以及長遠規劃;
(二)主要預期目標和指標是否從本市實際出發,是否符合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民經濟的要求;
(三)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強巨觀調控,最佳化經濟結構,安排好重點建設,切實改善人民生活,積極促進就業,做好社會保障工作等要求。
第六條 財經委員會對年度計畫草案初步審查後,提出初審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
第七條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必須對年度計畫作部分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年度計畫調整方案的議案,應當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計畫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計畫調整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經委員會提出初審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前,財經委員會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年度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做好準備。
財經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經濟運行情況的分析。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財經委員會提供有關經濟運行的統計月報、專題報告、情況分析、工作簡報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的五年計畫以及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個月前,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必須對五年計畫作部分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五年計畫調整方案議案的提出,不得遲於第四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條 全市經濟運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於重大經濟事項和認為需要監督的重要經濟工作,可以舉行會議聽取專項匯報,也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進行視察。必要時,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將調查結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條 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委託,有關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題匯報。聽取匯報後提出的意見、建議,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轉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照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提出的意見、建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辦理,並在二個月內將辦理的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區、縣人民政府的經濟工作監督,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草案)》的必要性
對人民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加強對經濟工作的監督,既是經濟建設和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有利於促進和支持政府廣泛吸納民意,依法行政。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3月1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一些省市也相繼出台了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多年來,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經濟工作監督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由於這方面的工作還處於不斷探索階段,有些做法還需要加以規範。因此,制定我市關於經濟工作監督的地方法規,對於市人大常委會更好地履行職責,加強和規範經濟工作的監督,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及主要依據和內容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財經委員會負責《規定(草案)》起草工作。財經委員會從去年(2000年)年初開始進行立法的調研工作,為起草工作做準備。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同志先後帶隊到六個省市考察,參加了全國人大財經工作座談會,圍繞加強財經工作監督問題進行了交流和探討。今年(2001年)年初,財經委員會成立了起草小組,著手《規定(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組認真研究了我國有關法律中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參考外省市的經驗,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起草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分別徵求了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廳、室、委和市政府法制辦、市計委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專門召開全市人大財經工作座談會,聽取了18個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起草小組就有關問題還向全國人大財經委作了匯報並徵求了意見。在此基礎上,財經委員會經過反覆論證,幾易其稿,形成了《規定(草案)》。該《規定(草案)》已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規定(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並參照了2000年3月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規定(草案)》共16條,規定了經濟工作監督的範圍,計畫草案的初步審查和審查的重點,經濟運行情況和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監督,有關委員會協助常委會對經濟工作監督等內容。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立法的指導思想
制定《規定(草案)》的指導思想是: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責,從本市實際出發,依法加強對市人民政府經濟工作的監督,突出重點,講求實效。
在《規定(草案)》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市人大常委會在實施經濟監督時,既要履行好自身的職責,又要著眼於促進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要把監督和支持結合起來,通過監督,支持政府把經濟工作做得更好;二是堅持從天津的實際出發,力求有所創新,通過立法,將市人大常委會多年來開展經濟工作監督中的一些成熟做法加以規範;三是法規的制定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可行性,加強和完善經濟工作監督不可能一步到位,應當逐步向前推進,對一時難以做到的,就暫不作規定,在以後的實踐中進一步探討;四是突出經濟工作監督的重點,完善監督的方式,加強監督的力度,提高經濟監督的質量和效果。
(二)關於《規定(草案)》的適用範圍
考慮到市和各區、縣人大常委會在經濟工作監督方面的做法和內容有所不同,難以在市和區、縣兩級對經濟工作監督作統一的規定,《規定(草案)》將適用範圍明確為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經濟工作的監督。同時在第十五條作出了各區、縣人大常委會對經濟工作的監督,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的規定。
(三)關於經濟工作監督的主要內容
為了便於經濟工作監督的開展,有必要對經濟工作監督的內容作出界定。根據法律規定和我市多年的實踐,《規定(草案)》第二條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經濟工作監督的主要內容,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編制、執行和調整;本市重要經濟體制改革、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的立項和建設、國有資產的運營監管以及經濟結構調整等重大經濟事項;其他重要經濟工作。
(四)關於對計畫編制、執行和調整的監督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不斷增強,計畫也從指令性為主轉為指導性為主。但是,計畫仍然是政府經濟管理的重要內容。搞好對計畫編制、執行和調整的監督工作,仍很必要。《規定(草案)》根據需要,明確由財經委員會對計畫草案進行初審,並規定了初審的重點。對計畫執行和調整的監督,《規定(草案)》根據法律和我市實際需要,也作了應有的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0月30日晚,法制委員會召開了第十二次會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委員11人。會議根據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和修改,形成了11位委員一致同意的草案修改第二稿。草案修改第二稿經主任會議審定,作為草案表決稿。草案表決稿對草案修改稿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關於“長遠規則”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九條中,增加了“以及長遠規劃”的內容。
二、關於對第四條第(二)項的修改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經濟指標安排的說明”。
三、關於廢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若干規定》
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若干規定》。鑒於本次常委會將要審議通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因此,在草案修改第二稿第十六條中增加規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此外,草案表決稿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一些技術性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和修改形成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草案表決稿)》,既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又符合本市的實際情況,提請本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制委員會於9月25日至26日召開第十一次會議,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9人。會議認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草案的審議意見、法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議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吸收並採納了其中大部分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9位委員一致同意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下面,我就草案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對規定名稱的修改
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草案修改稿將規定的名稱修改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
二、關於刪除有關“長遠規劃草案”在市人代會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的內容
草案第九條規定:“市人民政府編制的五年計畫草案以及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個月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條中的“長遠規劃草案”在監督的條款中沒有作出相應的監督程式規定。另外,長遠規劃一般都比較原則,其具體內容要通過年度計畫和五年計畫來體現。因此,草案修改稿刪除了第九條中“以及長遠規劃草案”的內容。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條款結構和文字,進行了一些技術性修改。
草案修改稿連同以上匯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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