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是天津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發布日期:2001-10-31
  • 發布單位:80201 
  • 發布文號:市人大常委會第36號 
  • 發布地址:天津市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修改情況,審議報告,

條例全文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六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1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0月3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應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和其他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依法編制本級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的經常性支出應當按照主管預算部門編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應當按照類別以及若干重大項目編制。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編制完畢。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
第四條市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及時向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
第五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關於預算編制的要求,本級預算編制的依據和有關說明;
(二)上一年度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三)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項的預算收支總表和一般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
(四)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類別表和重大項目表;
(五)農業、科技、教育、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支出表;
(六)按照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表;
(七)上年支出預算結餘收入項目中的項目結轉明細表;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預算安排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預算內容是否完整、真實;
(三)預算支出是否滿足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四)上年結餘、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的安排是否合理;
(五)實現預算的保證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六)預備費是否按法定比例設定;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財經委員會在對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後,提出初步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
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實現預算的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預算批覆情況;
(四)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五)法定支出和重點支出項目撥付情況;
(六)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的安排使用情況;
(七)上年支出預算結餘中的項目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八)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根據情況可以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內容作出說明。
財經委員會應當提前聽取市財政部門關於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進行調查研究,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做好準備。
市財政部門應當向財經委員會提供預算收支月報,有關預算體制、預算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
第十三條在本級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預算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應當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每年7月31日以前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相應決議。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或者審議意見,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依法糾正和處理,並於第四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六條預算年度終結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預算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調整預算完成情況;
(三)法定支出和重點支出完成情況及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四)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上年預算結餘資金、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以及財政退庫情況;
(五)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本級決算草案一個月前,市財政部門應當向財經委員會提交本級決算草案及相關說明材料,由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級決算草案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作出相應決議。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每年第二季度將上年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條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預算審查監督是憲法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主要內容。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有利於促進和深化改革,保證人民更切實地行使民主決策、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多年來,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預算審查監督中做了大量工作,在理論和實踐上進行了研究和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1999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頒布施行後,推動了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法制化進程。為了適應我市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需要,完善預算審查監督程式,增強預算的透明度,規範預算行為,促進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條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負責《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財經委從去年年初開始就為制定《條例(草案)》作準備,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帶隊赴部分兄弟省市進行了學習考察。今年年初,財經委組織專門人員成立了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在認真學習和研究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借鑑了廣東、廣西、河北、山東、海南等省的經驗和做法,經過反覆研究與修改,幾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徵求意見稿。財經委將徵求意見稿分別送發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廳、室、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計委、財政、審計部門徵求意見。專門召開全市人大財經工作座談會,聽取了18個區、縣人大常委會對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起草小組還赴全國人大財經委、預算工委就起草中的一些主要問題徵求了意見。在這個基礎上,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的徵求意見稿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已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職責,推進預算審查監督由程式性審查逐步向實質性審查轉變,從實際出發,加強和完善我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二)關於細化預算、早編預算和推行部門預算。細化預算、早編預算和推行部門預算是加強和改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重要基礎。為此,《條例(草案)》中規定:預算收支總表及一般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的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項;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編制完畢;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
(三)關於加強預算草案的初審工作。增強預算的透明度,是搞好對預算草案初步審查的前提條件。《條例(草案)》中規定,市政府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通報有關情況,並同時提供有關材料,包括:預算收支總表及一般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建設性支出和基金支出類別表及重大項目表、按照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表等初步審查需要的材料,以利於做好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工作。
(四)關於預算執行的監督。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條例(草案)》在第七條中規定了市人大常委會監督預算執行的八項主要內容,又在第九條中規定了市人民政府在作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應對上述內容作出說明。這樣就使監督工作更為規範,更具有針對性。《條例(草案)》還規定了市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市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不得隨意調劑。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科技、教育、社會保障、環境保護預算資金的調減,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這些規定有利於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力度,避免預算執行中的隨意性。
(五)關於發揮審計部門的監督作用。市政府審計機關對市級預算執行進行審計,是預算監督中的重要內容,為了進一步發揮審計機關對預算審計監督的職能作用,《條例(草案)》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二是市人大常委會在每年6月30日以前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相應決議;三是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議或者審議意見,對審計出的問題依法糾正和處理,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制委員會於9月25日至26日召開第十一次會議,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9人。會議認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草案的審議意見、法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議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吸收並採納了其中大部分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9位委員一致同意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下面,我就草案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計工作報告時限的修改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在每年6月30日前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常委會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在6月30日前提交報告,在時間上比較困難,建議改為7月31日。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條意見,草案修改稿將第十五條中規定的這一時限修改為:“7月31日”。
二、關於刪除法律責任的規定
草案第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在條例其他條款中沒有相對應的義務性規定,單獨規定一條處罰內容欠妥。因此,草案修改稿刪除了這一條規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條款順序和文字,進行了一些技術性修改。
草案修改稿連同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0月30日晚,法制委員會召開了第十二次會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委員11人。會議根據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和修改,形成了11位委員一致同意的草案修改第二稿。草案修改第二稿經主任會議審定,作為草案表決稿。
草案表決稿對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進行了修改。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中“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不得隨意調劑。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科技、教育、社會保障、環境保護預算資金的調減,需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的內容。因為,第一,“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不得隨意調劑”的內容,與本條款中規定的“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預算科目執行”的內容重複,無需再做規定。第二,本級預算安排的哪些預算資金的調減,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由於具有階段性和時限性,因此,不宜在法規中作出固定性規定。
此外,草案表決稿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一些技術性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和修改形成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表決稿)》,既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又符合本市的實際情況,提請本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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