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和監督,規範預算行為,發揮預算在發展國民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改善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的監督。
自治區本級預算由自治區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包括上下級政府間上解的收入數額和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第三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根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監督自治區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自治區本級預算的調整或者部分變更方案;審查和批准自治區本級決算;撤銷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 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應當遵循真實、合法、效益的原則。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自治區本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實行部門預算、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
第六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式,對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或者部分變更和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受詢問或者質詢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第七條 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一切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揭發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將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九條 財經工作委員會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可以邀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有關委員會負責人和專家,聽取自治區預算草案編制情況的匯報。自治區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聽取意見,並回答有關問題。
第十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財經工作委員會應當及時向主任會議提交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報告。
第十一條 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預算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預算編制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三)預算收入的編制是否與國民經濟成長相適應;
(四)預算支出的編制是否保證了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農業、教育、科技支出是否達到了法定增長比例,社會保障支出是否落實;
(五)預備費是否按法定比例設定;
(六)為完成預算擬採取的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前將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全部編制完畢。自治區財政部門在預算草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及時向財經工作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預算編制依據及有關說明;
(二)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預算收支總表和基金預算收支總表;
(三)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重大項目支出表;
(四)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
(五)按類別劃分的返還或者補助下級財政支出表;
(六)各部門預算收支表;
(七)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關說明。
第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在財經工作委員會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後的十五日內,應當及時向財經工作委員會通報預算草案修改情況,並提交修改後的預算草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財政預算報告決議的情況;
(二)組織預算收入情況;
(三)預算批覆和支出撥付情況;
(四)上解上級收入、接受上級補助款項和下級上解收入的情況;
(五)對下級財政返還和轉移支付情況;
(六)預備費和上年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七)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八)自治區級各部門的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九)自治區政府債務情況;
(十)預算執行中的預算變動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自治區本級預算,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
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對自治區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自治區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在預算年度終了後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
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中;應當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新制定的有關預算方面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二)自治區本級預算與市、縣(市轄區)級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各市、縣(市轄區)向自治區上解收入,自治區對下級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
(三)報送國家財政部門備案的自治區總預算和批覆自治區級各部門的預算收支表;
(四)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稅務部門應當按月向財經工作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和稅收完成情況;自治區計畫、經貿、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財經工作委員會報送綜合性統計報告及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在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及時向財經工作委員會通報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視察、執法檢查或者專題調查時,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相關材料。府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中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並及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結果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章 預算調整或者部分變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自治區本級預算,在執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或者部分變更方案,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一)預計年度預算收入完不成預算計畫引起赤字的;
(二)預計年度預算支出增加額超過預算收入增加額引起赤字的;
(三)新增建設項目預算支出或者建設項目追加預算支出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四)農業、教育電科技、社會保障支出預算以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財政預算報告的決議中提出確保的其它支出預算需要調減的;
(五)增加預備費。
第二十三條 預算調整或者部分變更方案一般應不遲於當年第三季度提出,並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報送人大常委會。
財經工作委員會對預算調整或者部分變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後,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自治區本級決算草案,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必須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的結果,做到收支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有得隱瞞或者虛列收入、支出。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分別提交自治區本級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以及對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並按預算數、調整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說明。
決算草案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預算執行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為完成預算所做的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未完成預算的主要原因、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問題作出的說明。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對審計查出問題的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財經工作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否執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調整或者部分變更方案;
(三)預算收入完成情況;
(四)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完成情況;
(五)上級專項撥款、補助款項和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情況;
(六)預備費使用情況;
對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邀請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有關委員會負責人和有關專家,聽取自治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匯報,或者作專題調查。
財經工作委員會初步審查後,應當及時提出決算草案審查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在每年第三季度審查和批准上一年度自治區本級決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財經工作委員會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並進行審議。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及其作出的相關決議,制定整改措施,對違法違紀問題,應當依法糾正或者作出處理,並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糾正情況和對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結果。
第三十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在決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批覆自治區各級各部門的決算。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財政部門批覆的自治區本級決算報表、上級審計機關對自治區本級決算實施審計後下達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抄送財經工作委員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責令糾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如實編報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弄虛作假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調整或者部分變更預算的;
(三)挪用預算資金的;
(四)不依法徵收或者上繳預算收入的;
(五)將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不納入預算管理,或者不按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的;
(六)對檢舉、揭發和控告違反預算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打擊報復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市轄區)預算審查監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同時廢止。
修訂的條例
(2002年7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監督條例》 2018年11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章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四章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強化預算約束,規範政府收支行為,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
第三條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堅持依法實施、公開透明、全面規範、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自治區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自治區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財政經濟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重點應當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加強對支出預算總量與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等的審查監督。
第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預算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通報會和初步審查會議等形式,聽取本級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成立人大財經代表小組等形式,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的相關活動。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聘請預算審查監督專家,對有關專業性問題提出諮詢意見,也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對預算審查監督有關事項協助開展工作。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資金績效和政策執行的審計監督,並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時予以重點反映。
第二章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及財政部、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財政部門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
(二)總預算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三)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說明;
(四)本級部門預算草案;
(五)按預算科目列示的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畫,同時提供有關項目確定的依據、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等;
(六)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和收支平衡表。預算草案報表應當分別列出預計執行數、預算數、預算數與預計執行數或上年預算數的比例。預算執行情況的報表應當分別列出預算數、調整預算數、預計執行數,以及預計執行數與調整預算數的比例。
預算報告應當重點反映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的有關情況;重大支出政策和稅收政策調整變化情況;支出預算的總量與結構情況;各項支出預算安排的政策依據、標準、支出方向及績效目標等情況;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和償還等情況。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收到本級財政部門提供的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後,對預算編制的重點內容和相關情況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初步審查時參考。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對本級部門預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專題評估。必要時,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提出專業性評估意見。專題評估的相關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初步審查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時參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召開預算審查相關會議時,應當邀請本級人大財經代表小組成員、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委員會負責人、預算審查監督專家等有關人員參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改、國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說明,並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召開預算審查相關會議時,可以選取本級部門預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專題審議。政府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查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後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予以反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本級人大代表。
第十九條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預算收入的測算及相關收支政策和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妥當、可行;
(三)重點支出的預算編制是否保證了黨委、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的需要,預算安排是否合理;
(四)重大投資項目是否符合財政中長期規劃的要求,預算編制是否細化、規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績效目標是否明確、可行;
(五)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六)政府債務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預算管理,預算說明中是否全面、詳細地報告了債務情況;
(七)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是否適當;
(八)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章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預算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公開的情況;
(三)預算收支進度的情況;
(四)重點支出的預算執行情況;
(五)重大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
(六)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七)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情況;
(八)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結餘資金的使用情況;
(九)政府債務償還情況;
(十)重大財稅政策實施情況;
(十一)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按月報送預算收支報表和財政收支情況分析簡報,按季度報送上級轉移支付、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和本級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本級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實現預算聯網,逐步實現與政府稅務、社保、國資、審計等部門的聯網,實現預算審查監督信息化。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利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的查詢、預警、分析等基本功能,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決算審查、預算執行監督提供服務,逐步實現對預算收支執行進度、轉移支付下達、部門預算執行、重點專項執行進度及績效等情況的實時監督。
第四章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條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因增加舉借債務進行的預算調整,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說明下列事項:
(一)債券計畫發行的規模、類型及結構等情況;
(二)債券計畫發行的方式、途徑、預計成本等情況;
(三)債務安排的具體項目、數額及預期績效目標等情況;
(四)債務的還款來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召開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審查相關會議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進行說明,聽取審查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或研究意見後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予以反饋。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時,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審查意見,並對審查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二條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的依據;
(二)調整的項目和數額;
(三)收支結構調整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況;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五章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預算年度終了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決算草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後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予以反饋。
第三十六條決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執行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支出政策的實施情況;
(四)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六)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資金結餘情況;
(八)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情況;
(九)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十一)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二)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和償還等情況;
(十三)政府設立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四)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五)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或者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召開決算初步審查會議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發展和改革、國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並對審查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匯報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查出的問題;
(三)審計查出問題的審計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可以對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專題詢問。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跟蹤調研,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調研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報送或者提交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等相關材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