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2000年7月21日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自治區本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7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21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為規範預算行為,提高預算監督的質量和效果,更好地發揮自治區本級預算在我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的作用,根據預算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特作以下決定:
一、預算編制及初步審查
(一)自治區本級預算要堅持先預算、後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自治區政府財政部門要積極探索和改進預算編制辦法,提前預算編制時間,細化預算編制內容,實行部門預算。凡直接與區本級財政發生經費領撥關係的一級預算單位,均應編制部門預算。各部門要按照自治區政府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認真組織編制本部門的收支預算建議計畫。從2001年起,自治區政府向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預算草案應逐步做到一個部門一本預算。
(二)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自治區政府財政部門,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和有關資料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審。財經委員會可邀請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和有關委員會聽取自治區政府財政部門關於預算編制情況的匯報。
(三)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半個月前,自治區政府應將預算草案和對初審意見採納的情況,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初審意見沒被政府採納的,應說明理由。
二、提交初審的預算內容
自治區政府財政部門提交審查的材料,應逐步做到:科目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和區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表;區本級財政返還或補助市、縣支出的類別表;區本級財政對農業、教育科技、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支出表;若干重大項目表以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三、預算調整審批和備案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區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預算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發生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的部分變更,自治區政府應當先按法定程式編制區本級預算調整方案,並於當年7月至9月期間提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自治區政府財政部門應在人大常委會審批區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審。因上級財政追加補助等原因增加預算支出的,應向人大常委會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執行結果應報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
在保證總支出不超過總收入的前提下,預算超收收入主要用於彌補上年度財政資金平衡缺口和其他必要的支出。自治區政府在年末應向人大常委會作超收收入使用情況的報告。
五、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
預算外資金要按照規定逐步納入預算,對沒有納入預算的要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編制收支計畫和決算,切實加強管理。自治區政府每年應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
六、預算執行的審計監督
自治區政府審計部門要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出的問題要限期糾正、處理。並在每年第三季度的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審計報告,在第四季度的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審計出的問題處理結果的報告。自治區政府財政部門應在第三季度的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財政決算報告,決算報告對審計出的問題要有交待或說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政府進行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七、預算檔案的備案
自治區政府應將有關預算的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區本級預算與市、縣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市、縣向自治區上解收入,自治區對市、縣返還或補助的具體辦法,市、縣政府報送自治區政府備案的預算的匯總,中央對自治區的返還或補助和專項資金的批准撥款檔案,以及其他應報送的事項,及時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具體備案工作由財經委員會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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