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是為履行憲法法律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預算審查監督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的部署要求,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預算審查監督制度,規範預算行為,提高預算績效,厲行節約,更好地發揮中央預算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社會進步、改善人民生活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中的重要作用,必須進一步加強對中央預算的審查監督所作的決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2月25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當前版本:2021年4月29日修訂
修訂情況,決定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情況

1999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對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約束和規範預算行為,推進依法理財,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015年以來,修改後的預算法頒布實施,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改進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機制,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實施預算聯網監督等一系列重要改革舉措相繼出台實施,推動了新時代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健全完善和工作創新發展。
2021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

決定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為履行憲法法律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預算審查監督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的部署要求,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預算審查監督制度,規範預算行為,提高預算績效,厲行節約,更好地發揮中央預算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社會進步、改善人民生活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中的重要作用,必須進一步加強對中央預算的審查監督。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政府預算決算開展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圍繞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依法審查監督,聚焦重點,注重實效,保障憲法和法律貫徹實施,保障國家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一)加強財政政策審查監督。審查監督重點包括:財政政策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情況;與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巨觀調控總體要求相銜接的情況;加強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工作,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保障的情況;財政政策制定過程中充分聽取人大代表與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情況;財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續性等情況。
  (二)加強一般公共預算審查監督。審查監督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量和結構的重點包括:支出總量和結構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情況;支出總量及其增減的情況,財政赤字規模及其占年度預計國內生產總值比重的情況;調整最佳化支出結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財政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績效等情況。
  審查監督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的重點包括:重點支出預算和支出政策相銜接的情況;重點支出規模變化和結構最佳化的情況;重點支出決策論證、政策目標和績效的情況。重大投資項目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的情況;重大投資項目決策論證、投資安排和實施效果的情況。
  審查監督部門預算的重點包括:部門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的情況;部門預算與支出政策、部門職責銜接匹配的情況;項目庫建設情況;部門重點項目預算安排和績效的情況;新增資產配置情況;結轉資金使用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等情況。
  審查監督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重點包括:各類轉移支付保障中央財政承擔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情況;促進地區間財力均衡及增強基層公共服務保障能力的情況;健全規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結構的情況;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的情況;轉移支付預算下達和使用的情況;轉移支付績效的情況。
  審查監督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重點包括:預算收入安排與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相適應的情況;各項稅收收入與對應稅基相協調的情況;預算收入依法依規徵收、真實完整的情況;預算收入結構最佳化、質量提高的情況;依法規範非稅收入管理等情況。
  (三)加強政府債務審查監督。審查監督中央政府債務重點包括:根據中央財政赤字規模和上年末國債餘額限額,科學確定當年國債餘額限額,合理控制國債餘額與限額之間的差額;評估政府債務風險水平情況,推進實現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長期均衡。審查監督地方政府債務重點包括: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的情況;根據債務率、利息支出率等指標評估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水平,審查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的合理性情況;地方政府專項債務償還的情況;積極穩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等情況。
  (四)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審查監督。審查監督重點包括:基金項目設立、徵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收支政策和預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續性的情況;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況;政府性基金項目績效和評估調整等情況。
  (五)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審查監督。審查監督重點包括:預算範圍完整、制度規範的情況;國有資本足額上繳收益和產權轉讓等收入的情況;支出使用方向和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的情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情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情況;發揮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與國資國企改革相銜接等情況。
  (六)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查監督。審查監督重點包括:各項基金收支安排、財政補助和預算平衡的情況;預算安排貫徹落實社會保障政策的情況;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情況;基金績效和運營投資的情況;中長期收支預測及可持續運行等情況。
  (七)進一步推進預算決算公開,提高預算決算透明度。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監督中央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及時公開預算決算信息,主動回應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強中央預算編制的監督工作。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按預算法規定的時間將中央預算草案全部編制完畢。中央預算應當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做到政策明確、標準科學、安排合理,增強可讀性和可審性。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草案,應當列示預算收支情況表、轉移支付預算表、基本建設支出表、政府債務情況表等,說明收支預算安排及轉移支付績效目標情況。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應當按基金項目分別編列、分別說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編列到資金使用的具體項目,說明結轉結餘和績效目標情況。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收入編列到行業或企業,說明納入預算的企業單位的上年總體經營財務狀況;支出編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說明項目安排的依據和績效目標。中央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應當按保險項目編制,反映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推進情況,說明社會保險基金可持續運行情況。
  三、加強和改善中央預算的初步審查工作。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有關中央預算編制的情況。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結合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情況,與國務院財政等部門密切溝通,研究提出關於年度預算的分析報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將中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中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就有關重點問題開展專題審議,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階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圍繞國家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對相關領域部門預算初步方案、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專項審查意見中增加相關支出預算的建議,應當與減少其他支出預算的建議同時提出,以保持預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統一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專項審查意見,送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研究處理,必要時作為初步審查意見的附屬檔案印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加強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做好有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交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提供全國、中央和地方的預算執行報表,反映預算收支、政府債務等相關情況。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國家電子政務網等平台,定期提供部門預算執行、巨觀經濟、金融、審計、稅務、海關、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數據信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監督方式,加強對重點收支政策貫徹實施、重點領域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財稅改革和政策調整、重大投資項目落實情況的監督。國務院在每年八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當年預算執行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每季度提供預算執行、有關政策實施和重點項目進展情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預算聯網監督,提高預算審查監督效能,實現預算審查監督的網路化、智慧型化。對預算聯網監督發現的問題,適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核實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五、加強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工作。中央預算執行中,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支出的調減,新增發行特別國債,增加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規模,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中央預算執行中必須作出預算調整的,國務院應當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一般於當年六月至十月期間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嚴格控制預算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執行,因重大事項確需調劑的,嚴格按照規定程式辦理。中央預算執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調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或者預算收支結構發生重要變化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預算工作委員會及時將有關情況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必要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六、加強中央決算的審查工作。中央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對重要變化應當作出說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應當按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照國務院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特定事項,在審查中央決算草案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決算草案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的三十日前,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七、加強預算績效的審查監督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實施全面預算績效管理,強化事前績效評估,嚴格績效目標管理,完善預算績效指標體系,提升績效評價質量。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促進績效評價結果與完善政策、安排預算和改進管理相結合,推進預算績效信息公開,將重要績效評價結果與決算草案同步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重點支出和重大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的審查監督。必要時,召開預算績效聽證會。
  八、加強對中央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決算草案進行審計監督,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執行、決算審查監督提供支持服務。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六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上一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決算草案、重要政策實施、財政資金績效的審計情況,全面客觀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揭示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審計查出的問題要依法糾正、處理,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強化責任追究,完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機制,健全整改情況公開機制。必要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九、加強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跟蹤監督。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等方式開展跟蹤監督,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效果,推動建立健全整改長效機制,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健全人大預算審查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的貫通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形成監督合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每年十二月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相關責任部門單位的單項整改情況報告。有關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國務院提交的整改情況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重點反映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並提供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單項整改結果和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清單。必要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
  十、依法執行備案制度、強化預算法律責任。國務院應當將有關預算的法規及規範性檔案,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送國務院備案的預算決算的匯總,中央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應當報送的事項,及時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工作發現的問題,相關機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對違反預算法等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時通報監察機關。
  十一、更好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國務院財政等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通報會、專題調研、辦理議案建議和邀請全國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在編制預算、制定政策、推進改革過程中,認真聽取全國人大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全國人大代表關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的溝通聯繫,更好發揮代表作用。健全預算審查聯繫代表工作機制。
  十二、預算工作委員會職責。預算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預算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跟蹤監督方面的具體工作;承擔預算、國有資產聯網監督方面的具體工作;受委員長會議委託,承擔有關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有關法律草案審議方面的具體工作;以及承辦本決定規定的和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交辦以及財政經濟委員會需要協助辦理的其他有關財政預算的具體事項。經委員長會議同意,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預算情況,並獲取相關信息資料及說明。經委員長會議批准,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調查,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協助、配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1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決定》修訂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修訂《決定》的主要背景是怎樣的?
答:1999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對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約束和規範預算行為,推進依法理財,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作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國家監督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內容,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提出一系列重要改革舉措。
2015年以來,修改後的預算法頒布實施,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改進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機制,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實施預算聯網監督等一系列重要改革舉措相繼出台實施,推動了新時代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健全完善和工作創新發展。在這樣的背景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99年《決定》進行修訂,條件已經具備,時機已經成熟。
問:修訂《決定》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答:時隔近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決定》進行修訂。這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法律制度與時俱進的重要舉措。一是將黨中央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的決策部署、出台的重要改革舉措,上升為法律規定,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轉化為國家意志,實現改革和立法相統一、相促進。二是推進全國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推進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深化拓展。三是對預算法關於預算審查監督的規定作了細化、具體化,推進預算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
問:修訂後的《決定》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修訂後《決定》的總體框架沒有變,保留了原《決定》中有效的內容,體現了修訂前後的繼承關係,但內容有了很大豐富。一是新增了4條重要內容。分別是加強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加強預算績效審查監督,加強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更好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這次修訂重在補短板、強弱項。如,對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審查監督作了明確規定。又如,進一步加強預算執行監督,開展預算聯網監督等。三是對預算法相關規定作了更為具體和細化的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利於全面深入實施預算法。
問:《決定》就加強人大對政府預算的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作了哪些規定?
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導意見》,結合預算法關於預算、決算審查重點內容的規定,《決定》將加強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作為第一條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包括加強財政政策審查監督;加強一般公共預算審查監督,審查監督支出總量和結構、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轉移支付和預算收入;加強政府債務審查監督;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查監督;進一步推進預算決算公開等。
問:《決定》對加強和改善預算初步審查,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做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的預算審查工作,《決定》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充分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研究提出關於年度預算的分析報告;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中央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就有關重點問題開展專題審議;在預算初步審查階段,有關專門委員會對相關領域部門預算初步方案、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
問:《決定》對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工作,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增強預算監督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決定》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一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定期提供預算執行等信息。國務院在每年八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當年預算執行情況。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監督方式,加強預算執行監督。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預算聯網監督,實現預算審查監督的網路化、智慧型化。
問:《決定》對加強預算績效的審查監督工作,作了哪些規定?
答:《決定》規定,各部門、各單位實施全面預算績效管理,強化事前績效評估,嚴格績效目標管理;完善預算績效指標體系,提升績效評價質量;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促進績效評價結果與完善政策、安排預算和改進管理相結合,推進預算績效信息公開。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對重點支出和重大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的審查監督;必要時,召開預算績效聽證會。
問:《決定》對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作了哪些規定?
答:《決定》對推動預算公開透明、規範預算執行、強化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中央預算應當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編制,做到政策明確、標準科學、安排合理,增強可讀性和可審性。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進一步推進預算決算公開,提高預算決算透明度。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執行,因重大事項確需調劑的,嚴格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工作發現的問題,相關機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對違反預算法等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時通報監察機關。
問:《決定》對加強審計監督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作了哪些規定?
答:《決定》從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加強對中央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審計工作報告全面客觀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揭示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完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機制,健全整改情況公開機制。二是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跟蹤監督,推動建立健全整改長效機制。健全人大預算審查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的貫通協調機制。三是每年十二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根據需要可以聽取突出問題的單項整改情況報告。
問:《決定》對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的重要作用,作了哪些規定?
答:《決定》主要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國務院財政等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通報會、專題調研、辦理議案建議和邀請全國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認真聽取全國人大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全國人大代表關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的溝通聯繫,更好發揮代表作用。健全預算審查聯繫代表工作機制。《決定》還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作了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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