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4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2001-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加強省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2001年4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規範預算行為,加強預算審查監督,保障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要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要求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細化到具體項目。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時批覆預算、撥付資金。應當在2年內做到,省級預算的經常性支出按省一級預算單位編制,省級預算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按類別以及若干重大項目編制,省財政對設區的市補助性支出按補助類別編制。省級預算草案應當在法定的時間內全部編制完畢。
二、加強和改善省級預算的初步審查工作。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經委)在對省級預算進行初步審查前,應當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視察或者調查,了解上年度預算執行和本年度預算編制情況;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有關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收支初步安排、結算辦法的變化、可用財力預測等方面的情況。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將省級預算草案和上年度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省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同時提交如下材料:編制省級預算的依據及說明;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中央財政返還、補助和專項資金表及相關說明材料;科目列到款、重要的收支科目列到項的省級預算收支總表,省級各部門預算收支表,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干重大的項目表,按類別劃分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返還以及省級財政補助設區的市支出表,省級財政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等,以及相關說明材料。省人大財經委應當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及時召開會議,對省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意見。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將初審意見的採納情況向省人大財經委反饋。
三、加強省級預算的審查批准工作。對省級預算的審查應當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進行。省級預算草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預算草案編制是否符合國家財政政策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規定;預算收入編制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的情況;預算支出結構、各項重點支出項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年結餘、中央財政返還和補助款項的安排使用的合理性;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各項措施的可行性。經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批准預算的決議和大會主席團通過的省人大財經委的審查報告應當一併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對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省級預算在執行中,預算超收收入一般應當用於增加預算結餘,如確有必要也可以用於增加支出。用於安排當年支出時,首先應當確保救災、應付突發事件和農業、教育、科技及社會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支出的要求,並編制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情況。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五、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預算科目執行。省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的調減必須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以後根據需要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項目。
六、加強對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批准工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增收節支措施,編制收支平衡的預算調整方案,並於當年9月底之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省級預算調整情況,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1個月前,將省級預算調整方案提交省人大財經委,由省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並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報告。
省級預算在執行中,因中央預算返還或者給予補助,以及省級預算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給予的轉移支付或者撥款而引起的省級預算收支變化,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七、加強對省級預算執行的監督。省人大常委會對省級預算執行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和實現預算的措施落實情況;預算收支變化及其平衡的情況,省級預算調整及其變更情況;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向省級預算單位批覆預算和資金撥付情況;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情況;省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辦理財政轉移支付的情況;中央財政返還、補助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設區的市上解收入、補助設區的市支出、各項專款及結餘情況,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情況;省級重點預算單位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有省級預算支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3季度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在預算年度結束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省人大常委會在聽取省人民政府報告後,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省人大財經委應當每半年聽取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並可以通過視察、調查、經濟形勢分析等方式了解省級預算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月向省人大財經委報送預算收支報表。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送交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對部門、單位批覆的預算,社會保障基金等重要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批覆的省級決算表、國務院審計機關對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有關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及有關資料。
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省人大財經委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專項調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預算執行情況以及相關資料。
八、加強對省級決算的審查批准工作。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省級決算草案,按預算數、調整或者變更數以及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省級決算草案和關於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1個月前提交省人大財經委,同時提交與本決定第二條所列的預算材料相對應的決算材料。省人大財經委應當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對決算審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決算編制的合法性;預算執行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重點支出完成情況及效果;上年結餘和結轉資金,當年預算超收收入,中央財政返還、補助和專項資金,預備費動用情況;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對存在問題採取的措施。
對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決算的決定和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限時糾正、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年內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九、加強對省級預算執行的審計。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對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省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單位預算、決算進行審計。審計結束後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審計情況。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對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省級預算單位批覆預算和撥付預算支出資金情況及預算執行中預算調整、預算收支變化情況;省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組織預算收入的情況和設區的市財政上解省級財政資金情況;省級財政補助設區的市財政支出資金情況;省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各單位執行支出預算的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效果;國庫辦理預算收支業務的情況5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省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和評價;省級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採取的措施;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建議和省人民政府採取的糾正、改進措施。
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和批准省級決算的同時,應當對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必要時,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在預算監督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日常審計中,對預算執行中的有關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並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採取措施將省級預算外資金納入省級預算,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人大財經委應當認真做好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報告。
十一、依法執行備案制度。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有關財政管理體制和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的規章或者規定,省級預算與設區的市預算有關收入分成和支出劃撥、設區的市向省上解收入、省對設區的市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接受中央財政返還或者給予補助款項,以及其他應當報送的事項,及時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將上報國務院的省級預算收支總表和批覆的省級預算單位收支預算報表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