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

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
  • 外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
  • 頒布時間:2006年05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5月24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6年5月24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5月24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查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下列預算工作進行審查監督:
(一)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三)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
(四)撤銷市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對預算進行審查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財經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承擔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編制本級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的經常性支出應當按照主管預算部門編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應當按照類別以及若干重大項目編制。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編制完畢。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向財經委員會和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情況,聽取意見。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向財經委員會和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
(二)國務院關於預算編制的要求,本級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和有關說明;
(三)上一年度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四)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項的預算收支總表;
(五)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類別表和重大項目表;
(六)農業、科技、教育、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支出表;
(七)按照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表;
(八)上一年度支出預算結餘中的項目結轉明細表;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於市級年度預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財經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進行研究,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將意見採納情況反饋財經委員會。
第八條 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預算安排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預算內容是否完整、真實;
(三)預算支出是否滿足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四)上一年度預算結餘、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的安排是否合理;
(五)實現預算的保證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六)預備費是否按法定比例設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經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的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批覆情況;
(三)實現預算的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五)法定支出和重點支出項目撥付情況;
(六)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的安排使用情況;
(七)上年支出預算結餘中的項目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八)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財經委員會可以對各部門、各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在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前,財經委員會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於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為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報告作好準備。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過程中,應當及時向財經委員會和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情況。
第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
第十五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預算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應當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預算調整方案時,聽取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作出相應決議。
第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每年7月31日以前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相應決議。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議或者審議意見,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於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八條 預算年度終結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預算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調整預算的完成情況;
(三)法定支出和重點支出的完成情況及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四)上級財政返還和補助收入、預算結餘資金、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以及財政退庫情況;
(五)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本級決算草案一個月前,向財經委員會提交本級決算草案及相關說明材料,由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級決算草案報告時, 聽取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作出相應決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納入財政專戶的非稅收入管理,在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級決算草案時,將上一年度納入財政專戶非稅收入的收支管理情況一併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財經委員會和財經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供預算收支月報,有關預算體制、預算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區、縣人民政府的預算審查監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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