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標準化條例

《天津市標準化條例》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2年9月27日通過,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標準化條例
  • 通過會議: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
  • 通過時間:2022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零七號
《天津市標準化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2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7日

條例全文

天津市標準化條例
(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標準化工作,促進質量提升和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標準化工作堅持市場驅動、政府引導、企業為主、社會參與、開放融合,深化改革創新,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增強標準供給和保障能力,助推產業升級、綠色發展、城鄉建設和社會建設,發揮標準化在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本市標準化改革和政策制定,協調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標準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標準化工作,負責地方標準的制定,對標準的制定進行監督指導,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提出複審建議等工作,按照職責負責標準在本部門、本行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第七條 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健全區域協同標準化工作機制,協商區域內標準化重大事項,推進區域協同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區域標準化技術合作,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第八條 本市積極參與國家標準化工作,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主導或者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在高端裝備製造、智慧型科技、碳達峰碳中和、生物醫藥、汽車及新能源汽車等關鍵技術領域加強標準化研究,將科技成果、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轉化為先進標準。
第九條 本市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主導或者參與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交流,結合實際合理採用國際標準,推動相關國家和地區採用或者套用本市相關標準。
第十條 本市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標準體系建設,推動政府頒布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
第十一條 制定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徵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引領性,提高標準質量。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和模式創新,提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十二條 為適應本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對需要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滿足本市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地方標準為強制性標準的除外。
第十三條 地方標準按照立項、組織起草、技術審查、批准、編號、發布、備案等程式制定。
地方標準制定過程中,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廣泛徵求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發布地方標準立項指南,公開徵集地方標準立項建議。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地方標準立項指南的要求,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標準體系建設要求,結合收到的立項建議,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立項論證,編制地方標準立項計畫並向社會公布。地方標準立項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名稱、提出立項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
對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應對突發事件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地方標準項目,可以快速立項、優先制定。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方標準立項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地方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有關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試驗驗證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技術單位開展。
起草單位應當徵求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意見,並在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各方面意見對地方標準進行修改完善後,按照規定報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
第十六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地方標準進行技術審查。通過技術審查後,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地方標準相關材料報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對報送材料齊全、制定程式規範的地方標準予以批准並統一編號、統一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審核未通過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國家對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其入口網站和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向社會免費公開地方標準文本。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推動地方標準的實施。地方標準在實施中需要解釋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第十八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及時匯總分析。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組織對地方標準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對於複審結論為修訂或者廢止的,應當及時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即時複審: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應當即時複審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對暫不具備制定地方標準條件又需要統一技術要求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參照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式,制定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應當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對具備制定地方標準條件的,應當及時制定地方標準。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採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願採用。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以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為目標,聚焦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填補標準空白。鼓勵社會團體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和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鼓勵社會團體圍繞產業鏈、供應鏈需求聯合制定團體標準。
鼓勵社會團體打造團體標準品牌,推動在契約履約等市場活動中套用先進團體標準。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鼓勵企業對標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基於創新技術成果和良好實踐經驗,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支撐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提升。鼓勵企業整合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資源,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施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社會團體和企業應當對自我聲明公開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名稱、編號、發布檔案等基本信息;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還應當公開標準涉及專利的信息。
鼓勵社會團體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全文或者主要技術內容。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
企業實際執行標準發生變化的,應當即時更新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
企業應當按照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的產品、服務應當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五條 本市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建立企業標準領跑者培育機制,支持擁有自主創新技術、先進技術和取得良好實施效益的企業標準成為行業的領跑者。
鼓勵企業對標先進標準,提高標準水平。
第二十六條 本市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在高新技術、現代服務、社會管理、農業農村等領域創建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推進標準實施套用。
第二十七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重大科技項目與標準化工作聯動機制,重點支持參與基礎通用、產業共性、新興產業和融合技術等領域標準研製,加強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標準與智慧財產權融合發展,推進自主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為標準。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科學技術研究與標準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轉化與標準制定同步、科技成果產業化與標準實施同步的工作機制。
支持創新性和引領示範作用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顯著的標準創新成果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八條 本市鼓勵將標準化建設相關指標納入創新型企業、企業技術中心、天津品牌指數等的評價工作中。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標準化服務業的培育,引導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標準化服務,推進標準化服務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標準化服務機構開展標準化宣傳、培訓、諮詢、評價等標準化專業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本市強化對標準化發展的金融、信用等政策支持,將標準化納入科技、產業、貿易等政策規劃,加強與標準化相關要求的協同銜接。
本市發揮財政資金對標準化發展的引導作用,並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標準化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標準化人才隊伍培養,將有關標準化專業人才納入全市高層次創新性人才培養培訓計畫,建設標準化專家隊伍,發揮專家智庫作用。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設標準化專業或者課程,開展標準化專項研究。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根據本單位實際,將參與標準制定情況納入個人職稱申報業績成果和個人工作業績考核指標。
第三十二條 本市積極推動標準化工作向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轉型。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標準化公共服務平台,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為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或者諮詢標準信息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市充分發揮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開展標準體系建設以及標準的研究、制定、實施和評價等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加強與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相關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接,積極推動全國或者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等技術機構落戶天津。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標準化法律法規,普及標準化知識,交流推廣標準化經驗,支持開展標準化公益宣傳活動,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動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對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監管,發現有關社會團體、企業未按照規定開展標準制定、自我聲明公開等工作的,通過傳送警示函、約談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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