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

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此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
  • 批准日期:2017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1日 
  • 批准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定全文,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審議結果,

規定全文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規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職責,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 根據國家批准的本市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換方案,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下列職責:
(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四)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
(五)化妝品監督管理;
(六)管理標準化工作;
(七)監督管理計量工作;
(八)認證認可監督管理;
(九)商標監督管理;
(十)廣告監督管理;
(十一)產品(商品)質量監督管理;
(十二)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契約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
(十三)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的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十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應當遵循合法適當、公平公正、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街道、鄉鎮和大型市場設立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是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
對下列事項,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一)受理消費者諮詢、投訴;
(二)開展食品快速檢測,對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農村集體聚餐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零售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
(四)對電梯使用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五)對經營者銷售產品的標識、標籤、商標實施監督檢查;
(六)對集貿市場、商店和餐飲店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檢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在實施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根據本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個體工商戶和集市貿易中的違法行為,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將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登記管理等職權,部分委託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九條 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將食品生產檢查、食品經營許可等職權,部分委託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實施。
第十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健全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行政執法文書樣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等制度規範,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應當告知具名的投訴人、舉報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等決定。
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市或者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決定,申請繼續延期的,應當經市或者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檢驗、檢測、檢定、鑑定、中止、協查等時間不計入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辦理期限。
第十四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註冊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自產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公示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十五條 對依法屬於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消費者投訴,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意願依法組織調解。
第十六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取得本市行政執法證,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七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日常監督,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立違法和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發現、調查和糾錯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對違法行政行為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暢通熱線電話、電子信箱、舉報箱等監督渠道,方便民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依法及時調查處理違法行政行為。
第十九條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作出行政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規定(草案)》已於2017年5月2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規定(草案)》的必要性
2014年,經國務院批准,我市將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合併,組建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市各區也相應進行了三局合併,成立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街道、鄉鎮、大型農貿市場成立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三局合一”後,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面臨以下三方面困難和問題:一是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有效性問題。我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對應國家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三總局的行政管理職能,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作為行政管理主體,需要地方立法予以進一步確認。二是適用法律和量裁處罰的法律有效性問題。國家三部門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存在不一致的現象,我市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方式對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程式予以統一,並進一步明確裁量規則和基準。三是監督行政執法的法律有效性問題。“三局合一”後職能整合,機構和人員眾多,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對行政執法工作加強監督,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方式予以明確規定。
二、《規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規定(草案)》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我市“三局合一”體制改革以來遇到的急需立法解決的主體地位、法律適用、裁量規則、執法監督等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規定(草案)》總計20條,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等法律法規,總結我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經驗做法,借鑑廣東省、上海市等地立法經驗,從行政主體、行政職權、行政程式、強化監督等方面進行了規範。《規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1.明確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主體地位。《規定(草案)》通過立法方式對各級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主體地位予以明確,規定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同時,《規定(草案)》規定,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等職責部分委託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第八條)。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食品生產檢查等職權委託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實施(第九條)。
2.明確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權範圍。“三局合一”後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承接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責。《規定(草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市場監管委“三定”方案規定,將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界定為: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標準化、計量、認證認可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市場經營秩序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執法等16項職責(第三條)。
3.明確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的職責範圍。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作為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原則上以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同時,為方便執法,提高執法效能,《規定(草案)》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在一定許可權範圍內授權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包括消費者諮詢投訴,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檢查,電梯安全監督檢查,產品標識、標籤、商標監督檢查,計量器具監督檢查等事項(第六條)。同時,《規定(草案)》明確了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可以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的範圍和處罰幅度(第七條)。
(二)統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制度規範。
1.統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程式和裁量標準。針對國家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於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問題,《規定(草案)》對行政執法過程中重點需要統一的立案時限、辦理時限、信息公示時限、投訴處理時限和程式等予以專門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同時,採取法規授權的方式要求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健全完善有關行政執法程式、行政執法文書樣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等制度規範,並將上述制度規範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條)。
2.統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證件。在“三局合一”前,本市工商、質監部門分別領取國家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的行政執法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領取本市行政執法證。“三局合一”後,本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宜再分別領取三種執法證件。因此,《規定(草案)》規定,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取得本市行政執法證(第十五條)。
(三)強化對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
1.明確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內外部監督。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規定(草案)》規定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日常監督,建立違法和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發現、調查和糾錯工作機制(第十六條)。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考核(第十七條)。《規定(草案)》要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暢通監督渠道(第十八條)。
2.明確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違法責任追究。《規定(草案)》規定,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生違法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

2017年7月25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實地調研了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的執法情況,通過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專家學者對草案的意見,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7年8月31日,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市場監管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規定的立法宗旨最重要的是適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建議在第一條立法宗旨中突出明確。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適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規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財經委員會和有關方面提出,第三條所列的十六項職責中,第十五項與其他項不是並列關係,建議單獨作為一款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第十五項作為本條的第二款:“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
三、有關方面提出,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十二條第四款關於檢驗、檢測、檢定、鑑定等時間不列入辦案期限的內容相同,可以合併在一條中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檢驗、檢測、檢定、鑑定、中止、協查等時間不計入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辦理期限。”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個別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2017年9月26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
2017年9月26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六十四次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市場監管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就加強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監督管理、明確食品安全檢查的頻次等提出意見。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認為,本規定的宗旨是適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明確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關於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監督管理、食品安全檢查的具體規範,在食品安全法、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中已經有明確規定,本規定草案可以不再規定。
法制委員會會議經審議,形成了《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草案)》(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形成的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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