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藥品生產和市場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藥品生產和市場管理的通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醫藥行業的方針、政策,現就加強天津市藥品生產和市場管理若干問題而制定的辦法法規並於當地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藥品生產和市場管理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0-03-13
  • 生效日期:1990-03-13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3-13
【生效日期】1990-03-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藥品生產和市場管理的通知
(1990年3月13日津政發〔1990〕3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醫藥商品是直接關係著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醫藥行業的方針、政策,現就加強我市藥品生產和市場管理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醫藥管理局是我市醫藥生產經營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藥品生產和經營實行行業管理。行業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檢查監督。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醫藥生產、經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技術進步,監督、檢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醫藥產品質量;會同衛生、工商、物價、公安等有關部門搞好藥品市場管理。
二、醫藥經營企業必須“三證”齊全(合格證、許可證、營業執照),缺一不可。集體和個人不準經營藥品批發業務。國營商業延伸不到的郊縣,由市醫藥局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委託具備條件的當地供銷社,在劃定的供應範圍內代理批發業務。未經委託,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醫藥批發業務。
市醫藥、藥材公司系統應對本市藥品供應實行責任市場,分別負責全市中、西藥品的供應,對各醫療單位實行計畫供應,簽訂“四包”契約(包品種、數量、質量、送貨上門),做到優質服務。市醫藥公司、藥材公司、醫藥工業銷售公司要充分發揮國營商業主渠道作用。衛生醫療單位(包括部隊、院校、機關、事業單位的醫院、衛生院、保健站)不得從事藥品經營業務。其所需藥品必須從我市主渠道進貨。
各醫療單位的製劑室,只限於配製本單位臨床和科研需要,而本市又無供應的藥物製劑,所配製的製劑不得在市場銷售或變相銷售,製劑品種要向市醫藥局通報。外地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來我市推銷藥品,要首先向市醫藥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方可銷售。
三、醫藥生產企業也必須“三證”齊全方可進行藥品生產。開辦藥廠及其所生產的品種,必須首先向市醫藥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發給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並明確所生產的品種,再報經市衛生局審核批准,並發給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然後向市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
市工商局根據合格證和許可證經審查同意,發給營業執照。新增品種也需嚴格按上述程式辦理,未經同意不得投產。凡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任何單位一律不得進行藥品生產。
四、堅決杜絕偽劣藥品的生產和經營。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都要嚴格按照藥品質量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不準銷售;進入我市的外地藥品,必須經市醫藥局指定的有關部門化驗合格後,方可進入流通領域和供醫療單位使用。
五、市醫藥管理局在實施行業管理中,要與市衛生、工商、物價、公安、財稅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做到各負其責,共同完成我市醫藥生產、經營的整頓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我市醫藥生產和醫藥市場管理的正常秩序,促進醫藥事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六、整頓現有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其範圍包括醫藥、供銷、外貿、衛生各系統及其他行業開辦的企業。整頓的重點是批發企業。
整頓的內容是按照《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必須符合條件,“三證”必須齊全,生產和經營範圍與生產和經營的品種必須與批准的相一致,經營活動必須遵紀守法。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應予撤銷,對無證或“三證”不全的生產、經營企業應予取締,對生產和銷售假劣藥品和抬價倒賣緊缺藥品的不法分子,要依法查處,對不按供應地區、供應範圍進行供貨的要嚴格制止。
為了加強對整頓醫藥市場的領導,決定由李慧芬、牟懷善、唐士惠、曲學申、魯永廉、解巨奎、史萬中同志組成天津市人民政府整頓醫藥市場領導小組。李慧芬任組長,牟懷善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唐士惠同志兼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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