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加強醫藥儲備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加強醫藥儲備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7年07月03日發布,自1997年07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7年07月03日
  • 實施日期:1997年07月0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衛生綜合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保證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發生後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緊急需要,國家於70年代初建立了國家醫藥儲備制度。多年來,國家醫藥儲備在滿足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緊急需要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現行國家醫藥儲備採取中央一級儲備、靜態管理的體制和管理工作不完善等原因,目前國家醫藥儲備數量減少、救急水平下降,已很難適應保證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等緊急需要。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提高國家醫藥儲備能力和管理工作水平,保證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發生後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及時、有效供應,現就改革和加強醫藥儲備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醫藥儲備制度
自1997年起,在中央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原則下,改革現行的國家醫藥儲備體制,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醫藥儲備制度,實行動態儲備、有償調用的體制。
中央醫藥儲備主要負責儲備重大災情、疫情及重大突發事故和戰略儲備所需的特種、專項藥品及醫療器械。地方醫藥儲備主要負責儲備地區性或一般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和地方常見病、多發病防治所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需緊急動用國家儲備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時,原則上由地方儲備負責供應,中央儲備補充供應。發生一般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或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範圍內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需緊急動用醫藥儲備的,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儲備負責供應;發生較大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或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涉及若干省、自治區、直轄市需緊急動用醫藥儲備的,首先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儲備負責供應,不足部分可按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向相鄰地區請求動用其醫藥儲備予以支援,地方儲備仍難以滿足供應,可申請動用中央儲備予以支持;發生重大災情、疫情及重大突發事故,地方儲備難以滿足供應的,可按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申請動用中央醫藥儲備。
二、認真落實儲備資金,確保儲備資金安全和保值
根據近年因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緊急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實際情況,全國醫藥儲備資金規模暫定為12億元。其中,中央醫藥儲備資金規模為5.5億元,地方醫藥儲備資金規模為6.5億元。
中央與地方兩級醫藥儲備所需資金分別由國務院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中央醫藥儲備所需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在清理現存醫藥儲備資金(2億元左右)的基礎上,再安排3.5億元增補資金。增補的3.5億元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撥款,分3至4年到位;不足部分,由銀行安排貸款,貸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貸款利息列入儲備費用。
地方醫藥儲備所需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參照各地區醫藥儲備資金建議規模(見附屬檔案),商國家醫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確定儲備規模,負責落實儲備資金,保證完成確定的醫藥儲備任務。
中央與地方醫藥儲備資金的具體落實辦法,由國家醫藥管理局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在本通知發布後2個月內下發。
國家醫藥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藥儲備資金的管理,嚴禁將醫藥儲備資金挪作他用,要堵塞漏洞、杜絕浪費,保證醫藥儲備資金的安全和保值。要制定嚴格的醫藥儲備有償調用辦法。醫藥儲備調出後,調出方要及時收回貨款。申請動用儲備醫藥的地方,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償還貨款。財政、審計、經貿委(計經委)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要加強對醫藥儲備資金的監督,確保醫藥儲備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加強醫藥儲備管理,確保及時有效供應
國家醫藥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中央與地方醫藥儲備的組織實施工作。由國家醫藥管理局根據規劃指定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承擔中央醫藥儲備任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承擔地方醫藥儲備任務,要做到政企分開、各負其責。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除確保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外,還要注意搞好經營,增強風險意識,不斷提高自我發展能力,保質、保量地做好醫藥儲備工作。
中央醫藥儲備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品種和數量,由國家醫藥管理局商衛生部和有關單位確定;地方醫藥儲備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品種和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參照中央醫藥儲備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品種、數量,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商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確定,並報國家醫藥管理局備案。
醫藥儲備實行品種控制、總量平衡、動態管理。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要按照科學、合理的儲備周期,制定相應的輪換辦法,在確保儲備品種和數量的前提下,及時對儲備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輪換。有關醫藥生產企業要優先滿足承擔儲備任務企業對儲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收購需要。
為確保儲備藥品和醫療器械及時有序地調運到急需地區,對儲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調用,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協調。動用中央醫藥儲備由國家經貿委審批;動用地方醫藥儲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批;國家醫藥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實施工作。按規定程式和有償的原則,經國家經貿委審批,國家可根據需要調劑、調用地方儲備;地方需要動用中央儲備予以支持時,經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核,可向國家經貿委提出申請。
儲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國家醫藥管理局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衛生部聯合制定,在本通知發布後2個月內下發。
改革和加強醫藥儲備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醫藥儲備制度是一項重要和緊迫的工作。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積極配合,抓緊做好這項工作。國務院責成國家經貿委會同監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
附屬檔案:各地區醫藥儲備資金建議規模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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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儲備資金│地區│儲備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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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1500│湖北省│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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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1500│湖南省│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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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3000│廣東省│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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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00│廣西壯族自治區│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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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2000│海南省│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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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2000│重慶市│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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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00│四川省│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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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2000│貴州省│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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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0│雲南省│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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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3000│西藏自治區│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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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3000│陝西省│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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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3000│甘肅省│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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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3000│青海省│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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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3000│寧夏回族自治區│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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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300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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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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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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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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