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誠信市場管理辦法是天津市政府為提高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和自律能力,提升市場管理水平,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文明誠信的市場發展和消費環境,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文明誠信市場管理辦法
天津市文明誠信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和自律能力,提升市場管理水平,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文明誠信的市場發展和消費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文明誠信市場的創建、認定、監管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明誠信市場管理工作,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依法、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文明誠信市場的創建、認定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分區縣級文明誠信市場創建、認定和市級文明誠信市場創建、認定兩個層級。
第五條 市工商局、市商務委、市文明辦負責全市文明誠信市場創建工作的整體安排、工作方案和創建標準的制定及對市級文明誠信市場的驗收和認定工作,並向認定為市級文明誠信市場的單位頒發認定證書。
第六條 區縣工商、商務部門和文明辦負責對區縣級文明誠信市場的驗收和認定工作,並向認定為區縣級文明誠信市場的單位頒發認定證書。
第七條 天津市文明誠信市場的認定是對申報前兩個年度市場管理水平和信用狀況的階段性評價。天津市文明誠信市場認定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二章 參評市場的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 凡坐落在本市轄區內,依法進行企(事)業單位註冊登記並正常運營兩年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場,均可申請參加文明誠信市場創建活動,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零售市場,包括:農副產品零售(含菜市場)、工業品(百貨)零售、綜合性零售市場等;
(二)批發市場,包括:農副產品批發、工業品(百貨)批發、綜合性批發市場等;
(三)家具、裝飾材料市場;
(四)生產資料市場,包括:鋼材、木材、建材、煤炭、汽車市場等;
(五)生產要素市場,包括:人才(勞動力)、技術、產權市場等。
(六)其他類型市場。
第九條 文明誠信市場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市場組織管理機制健全。
1.市場經營服務機構依法登記註冊,並被定為市場信用分類監管A類市場;
2.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機構,責任清晰,人力、物力配備充足,工作人員具有相應的服務和管理能力;
3.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對進貨查驗、台賬登記、質量承諾、商品退市、契約管理、信用管理、安全管理、市場公示等制度要求明確具體,記錄內容真實、及時、完整。
(二)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管理到位。
1.依法審查經營者資格,建立場內經營者基本信息檔案,並及時更新;
2.定期對場內經營者經營行為、商品質量以及落實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市場要求等進行檢查;
3.嚴格依法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農產品市場建立質量安全抽查檢測機構;
4.設有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投訴站、復秤台等設施和相關人員,及時受理調解消費爭議,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及時報告或移交有關監管部門處置;
5.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三)場內經營者行為規範。
1.經營者依法辦理相關證照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和方式經營;
2.自覺誠信、守法經營,遵守市場的規定,接受監管部門和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監督管理;
3.落實商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進銷貨台賬制度,明碼標價,出具銷貨憑證,嚴格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畜禽肉等鮮活農產品憑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入市銷售;
4.無違法違規及國家禁止銷售的商品,無強買強賣、缺斤少兩、欺行霸市、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
5.積極貫徹國家“限塑令”有關規定。
(四)市場設施配套完備。
1.市場基礎條件和設施運轉正常,配備完善的消防設施,專人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2.市場內交易區布局合理、劃分明確,有指示圖和指引標識,各種公示欄、提示牌、廣告牌匾設定規範、醒目明確、內容更新及時;
3.市場設停車場地,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實行分類停放管理,進出有序。
(五)市場容貌整潔衛生。
1.市場環境衛生狀況良好,乾淨、整潔、美觀,排污和垃圾收集處理等設備運轉良好,落實清掃保潔制度,配備專門保潔人員,無衛生死角、亂擺攤點、亂搭亂建、亂扔垃圾等現象;
2.上市商品划行歸市,商品擺放整齊,肉禽、水產、熟食等交易區配備相關設施;
3.經營者有較好的衛生意識和良好衛生習慣,食品經營者定期開展健康檢查,持證上崗。
(六)市場信用建設紮實有序。
1.建立創建組織機構,制定創建方案,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積極參與創建工作;
2.制定切實可行的文明誠信公約,倡導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文明服務;
3.組織開展場內經營者的信用信息徵集和評價,結合信用評價定期開展星級經營者評選活動,場內經營者廣泛參與;
4.加強信用教育引導,開展信用建設管理培訓,經營者全部簽訂誠信經營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全面、具體、針對性強;
5.利用公告欄、電子螢幕、廣播、櫥窗等形式,積極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誠信典型、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案例等。
第三章 文明誠信市場的認定程式
第十條 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須在區縣工商、商務等部門和文明辦指導下在市場內開展星級經營戶評定工作,完成市場星級經營戶評定工作後,自願申報參加文明誠信市場創建活動。
第十一條 申報文明誠信市場應向區縣工商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報的書面申請;
(二)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
(三)市場設施及經營基本情況介紹;
(四)市場管理制度及落實和參與創建活動的做法;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區縣工商、商務等部門和文明辦按照文明誠信市場考核標準對申報的市場進行考核,對擬定為區縣級文明誠信市場的,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認定為區縣級文明誠信市場。
第十三條 市工商局、市商務委、市文明辦對各區縣上報的區縣級文明誠信市場進行分類、匯總、考核,對擬定為市級文明誠信市場的,向社會進行公示無異議後,認定為市級文明誠信市場。
第四章 文明誠信市場的管理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兩級工商、商務部門和文明辦要建立和完善文明誠信市場創建工作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申報市場上報的相關材料、創建活動的工作方案、創建活動的開展情況、考核情況記錄、認定審批記錄、後續監管記錄、獎懲記錄等。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兩級工商、商務等部門和文明辦要加大對文明誠信市場的監督和考查,建立和完善動態的文明誠信市場創建工作管理機制,通過不定期抽查、集中複查、重點檢查、社會監督等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對文明誠信市場的監管。
第十六條 文明誠信市場名稱、隸屬關係等重要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在30個工作日內向認定部門備案,提供變更的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文明誠信市場認定,兩年內不得申報文明誠信市場:
(一)已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市場信用分類等級被下調的;
(三)市場經營服務機構不履行管理職責,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市場出現重大商品、設施等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市場出現經銷違法違規商品、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情節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六)市場在創建活動中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 在文明誠信市場管理工作中,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 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