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若干規定》旨在規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行為和推進法治化市場建設,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及最佳化營商環境。
2022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若干規定》,共十九條,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機關: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2年1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規定通過,規定全文,
規定通過
天津市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若干規定
(2022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行為,推進法治化市場建設,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登記及其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市場主體的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按照國家市場主體登記數據和系統建設規範,建設完善市場主體登記相關業務系統。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登記相關信息推送至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台,相關部門從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台獲取並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登記管理業務協作,提升登記服務效能,推動市場主體更多登記事項無差別辦理。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登記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單和文書格式樣本在登記場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網站和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公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能夠通過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台獲取的市場主體登記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行市場主體全程電子化登記,逐步實現網上登記系統自動比對、自動核驗、智慧型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登記諮詢、引導、協助辦理等服務。
第八條 市場主體可以自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也可以領取紙質營業執照。
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場主體可以憑電子營業執照開展經營活動。
第九條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本市市場主體在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外有多個符合規定的實際經營場所,可以自主選擇在登記地或者其他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多址信息,免於設立分支機構。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遷出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移交市場主體檔案等相關材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市場主體跨登記機關轄區遷移登記,應當最佳化程式,減少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提升登記便利度。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市場主體申請登記時,與該登記事項有關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就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關實體權利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已經被受理,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受理證明檔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登記。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歇業備案信息共享至相關部門,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業務協同配合。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主動提供市場主體登記檔案線上查詢服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網際網路依法查詢和使用市場主體登記檔案。檔案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和其他應當自行公示的信息。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監督檢查信息公示工作,還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以下信息:
(一)人民法院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市場主體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
(二)人民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辦理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變更,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市場主體在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多址信息申報中作出虛假承諾的;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或者備案的。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在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申報登記中以作出虛假承諾等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支持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開展登記確認制改革試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最佳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尊重企業登記註冊自主權。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市場主體登記和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