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杭州市預算監督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杭州市預算監督條例》的決定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杭州市預算監督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10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0年10月29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預算行為,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提高監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政府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負責市本級預算、決算、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工作,提出審查報告。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本級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的編制;監督市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市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第五條 經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代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六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代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向財經委員會提交市本級總預算草案及下列材料:
(一)科目列到類、主要的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表;
(二)各部門預算收支匯總表;
(三)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干重大的項目表;
(四)農業、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支出表;
(五)預算編制的依據和有關說明。
第八條 財經委員會對市本級預算草案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二)是否與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計畫和實際需要相適應;
(三)是否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方針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四)是否收支平衡、結構合理;
(五)為實現預算平衡擬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否可行;
(六)對解決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預算安排是否恰當。
第九條 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前,可依法組織有關預算視察、調查,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初審結束後,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審查結果,為人代會提供審查依據。
第十條 財經委員會在初步審查市本級預算草案時,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預算草案和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主要內容,並回答詢問。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一條 經市人代會批准的預算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執行。預算草案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將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算批准後,應及時向各部門、各單位批覆預算。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重大支出項目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報預算,嚴格按批准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在市本級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財經委員會通報情況;動用超收收入較多時,市人民政府應事先向市人大常委會作預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落實市人代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和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
(二)對部門、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
(三)預算收支執行及全年財力平衡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項目及重點資金收支等執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影響預算執行的重大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預算外資金應納入預算管理,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要編制收支計畫。
市人民政府每年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和綜合財力平衡的情況。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加強對預算執行的分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進行預算調整:
(一)市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原批准的平衡預算預計出現赤字的;
(二)市本級預算在執行中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總額超過原批准預算總額的3%(含3%)的。
預算調整方案應於當年9月至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查。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市本級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查。
提請審查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應附有關資料:
(一)關於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
(二)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三)其他有關資料和說明。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財經委員會通報市本級預算調整情況,同時將初步調整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由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作關於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經過審議作出是否批准預算調整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時予以說明。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不同支出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市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等資金的調減,必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以後根據需要還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項目。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草案的十五日前,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
(二)決算草案;
(三)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本級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代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或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作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市本級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決算的收支總額以及平衡情況;
(二)決算數字是否準確、編報內容是否完整、反映情況是否真實、收入支出是否合法;
(三)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中提出的問題的處理意見;
(四)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本級決算草案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的一個月前,提交財經委員會,由財經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實行審計監督。審計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審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審計結果提出的問題要限時依法糾正、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審查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決算草案中有關重大問題的專門材料及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就決算中有關問題有權提出詢問或質詢,市人民政府必須及時給予答覆並認真研究處理。
第三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聽取財經委員會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經過審議作出是否批准決算的決定。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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