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2001年2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地點:杭州市
  • 實施日期:2001年4月30日
  • 類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規的程式,第三章 市人大常委會制定法規的程式,第四章 法規的解釋,第五章 其他規定,第六章 適用與備案,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制定地方性法規活動,提高地方性法規質量,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法規)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報經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制定法規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二)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三)體現人民意志,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通過多種途徑保障人民參與制定法規的 活動;?
(四)遵守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
(五)從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 務,地方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法規:?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法規,根據本市實際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本市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法規的事項;?
(三)除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外,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根據本市實際,需要制 定法規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事項中,涉及本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事項的法規,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規進行部分補充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規的程式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主席團)決定列入 會議議程。?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 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 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八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一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 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第十二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十三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規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規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 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
第十五條 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經全體代表的 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規,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結束後的十日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法規,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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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人大常委會制定法規的程式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案,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法規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十五日前,將法規草案和說明及其有關資料報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規草案發給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的,可以經兩次以上常委會會議 審議後,再付表決。?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 議審議後交付表決;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市人大常委 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結合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規案時,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法規草案審議結 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分組審議後,法制委員會根據分組會議審議的意見,提出 關於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和法規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向全體會議報告,並交付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市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法規案時,根據小組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第二十五條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報告,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規草案的重要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二十九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規草案傳送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將意見整理後 送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並根據需要,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三十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重要法規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法規草案在杭州日報上公布,公開徵求意見。各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送市人大 常委會工作機構。?
第三十一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 即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表決法規案以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法規案個別重要條款提出修正案的,可以先對修正案進行表決,再對法規案進行表決。?
第三十三條 法規案經市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諸表決,交法制委員會和有關 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第三十四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由主任會議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該法規案終止審議。?
第三十五條 法規案修改稿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經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並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法規,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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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規的解釋

第三十七條 法規解釋權屬市人大常委會。法規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解釋:
(一)法規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規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規依據的;?
(三)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的。?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及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解釋要求。?
第三十九條 法制委員會提出法規解釋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第四十條 法規解釋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
第四十一條 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的法規解釋同該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法制委員會可以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規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覆,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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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四條 提出法規議案,應當附有法規草案文本及說明。?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制定法規議案,可以不附草案文本,但是應 當說明其必要性、法律依據和主要內容。? 第四十五條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未附法規草案和說明的法規議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確定,需要制定法規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交主任會議、有關專門 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第四十六條 報送法規議案時,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須經主任會議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簽署;槭腥嗣裾??岢齙模?刖??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通過,由市長簽署;由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須經專門委員會會議通過,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代表十人以上聯名 提出的,由提案人共同簽署。
第四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法規案,主要是審議法規草案是否符合實際需要;是否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法規相牴觸;是否與本市制定的其他法規相一致 ;法規草案體例、結構、法律用語是否準確、規範。?
第四十八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法規案,在列入會議議程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
第四十九條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通過的法規案,如果提案人認為必須制定法規,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提出,由主席團、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獲得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規案,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條 法規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一條 法規公告公布時,應當載明該法規的制定和批准機關、通過和批准日期。法規公告公布實施後,應當及時在市人大常委會會刊和杭州日報上刊登。?
在市人大常委會會刊上登載的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五十二條 法規的修改與廢止程式,適用制定程式。?
法規部分條文被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法規文本。?
第五十三條 法規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章、節、條、款、項、目。?
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 ;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法規標題的題注應當載明制定和批准機關、通過和批准日期。?

第六章 適用與備案

第五十四條 法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法規的效力高於市政府的規章。規章的規定與法規的規定出現不一致時,規章服從法規。?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法規、規章應當不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五十七條 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市人大常委會裁決。?
第五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第五十九條 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備案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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