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是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9月27日通過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the examin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budget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s of people's congresses at various levels in hebei province
  • 發布文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55號
  • 發布日期:2001-09-27
  • 生效日期:2001-09-27
【發布單位】8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5號)
《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已經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7日
河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1年9月2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的審查監督,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同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審查監督和對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監督。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預算應當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先有預算,後有支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則。
預算的審查監督,應當遵循真實、合法、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預算審查監督的範圍包括: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和決算;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決定和命令;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決議、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預算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下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及其決議應當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預算的決議、決定應當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預算的決定、規章和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進行預算的審查監督。
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依法進行預算的審查監督。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或者經授權進行預算的審查監督。
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預算審查監督中的重大問題舉行聽證會;可以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預算工作進行評議;可以就重大問題依法提出質詢或者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也可以責成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機構進行調查。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舉、揭發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章 預算編制監督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於11月20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下一年度政府預算草案;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時提交的,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可以推遲至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的一個半月前提交。
政府預算草案包括部門預算(含直屬單位)草案。部門預算應當按綜合預算編制,編制到項目。綜合預算包括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和預算外資金。
有接收國家安排配套資金項目的部門可以按項目資金安排一定比例的專項配套資金。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過程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通報預算編制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預算編制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編製程序、內容的合法性;
(二)預算內容是否符合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
(三)保證工資性支出和國家機關正常運轉;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草案進行初審;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及部門預算草案進行初審。
第十四條三月一日以後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新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本級臨時預算草案,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十五條預算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和落實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修正案情況;
(二)財政部門批覆預算和實現預算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預算收入依法征繳和預算外資金徵收完成情況;
(四)預算內、預算外資金支出執行情況;
(五)專項資金、預備費和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六)國庫按規定收納、劃分、留解、撥付預算資金以及退庫情況;
(七)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有無違反規定對外提供財政擔保和舉借債務情況;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執行,上年結轉資金、預備費、上級專款的使用,項目調劑、下達專款和轉移支付等情況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的內容,以文字或者報表形式,按照季度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建立季度預算執行分析制度。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兩次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其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聽取人民政府報告前組織代表視察和初審,並寫出初審報告。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部門預算的監督,必要時聽取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議意見轉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應改進措施,並按時間、內容的要求將辦理結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 預算調整監督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在預算執行中確需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及有關說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預算調整方案應當於當年第三季度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調整方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五日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依法進行初審,並寫出初審報告,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本級預算執行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預算調整:
(一)預計引起本級預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預計本級預算總收入超收或者減收的;
(三)預計地方本級預算總支出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上年結餘未列入預算而動用的;
(五)農業、科技、教育、社會保障支出預算需要調減的;
(六)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中規定確保的支出項目需要調減支出的;
(七)不同部門之間資金調劑的。
第二十四條遇有嚴重的自然災害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緊急情況,因預備費不足需要增加財政支出時,可以先由人民政府決定執行,然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備案。
第二十五條由於行政區劃、行政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變動和上級政策、追加或者追減各項專款和專項資金等引起的預算變更,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季度末匯總提出預算變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當年預算超收收入,應當優先用於兌現本級欠發公務員以及教師工資或者彌補滾存赤字。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提出修正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五章 決算監督
第二十八條決算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形式報告。按照預算數、調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決算報告應當載明:預算執行情況,實現或未實現預算的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作出的說明;決算編製程序和上級批覆結算情況;政府認為應當說明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決算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情況;
(二)重大投資項目資金調整、預留專項配套資金、未列入預算的上年淨結餘資金、當年超收資金、預備費、上級補助資金、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三)本級財政資產與負債情況;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本級政府決算三個月內審查和批准。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提交決算以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批本級決算前,應當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上年預算執行情況、部門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時,可以邀請部分本級或者上級人大代表參加。
第三十三條上級財政部門批覆的本級預算資金結算報表,上級審計機關對本級決算審計後下達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其抄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成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隱瞞事實或者虛列收入、支出,造成預算、決算失實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撥付和使用無預算、超預算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提供財政擔保、舉借債務或者其他擅自挪用預算資金的;
(四)違反規定進行部門之間資金調劑的;
(五)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對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及其主管人員,屬於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可以依法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檢舉、揭發和控告者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預算審查監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決算進行初審時,可以參照《河北省預算初審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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