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範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天津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出台了測繪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
  • 性質:檔案
  • 通過時間:1995年8月29日
  • 發布部門: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修訂的條例,修改情況的匯報,修訂草案的說明,

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

(1995年8月29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修訂的條例

(1995年8月29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範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和管理的海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可以使用本市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本市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財政預算,並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計畫和任務核定專門用於基礎測繪項目的經費。
第六條 市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市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建立和維護;
(二)本市1∶10000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中心城區及本市重點建設項目需要的1∶500、1∶2000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和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本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六)本市各種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
(七)國家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七條 區、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
(二)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的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工作。
第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市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中心城區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1∶500的,應當及時更新;1∶2000的,更新周期為二年。其他區、縣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更新周期。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圖、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更新周期為四年。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以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條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市民政部門與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地下管線普查整理測量等測繪工作,建立並維護城市地下管線資料庫。
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地下管線必須及時進行竣工測量,並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按照本條例規定匯交測繪成果。
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對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在六個月內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註銷。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的竣工資料和註銷資料,及時更新城市地下管線資料庫。
第十二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標準,監督管理本市建築物的變形觀測和地表的形狀變化測量。
第十三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的,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並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取得相應測繪資質方可依法從事測繪活動。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註銷或者測繪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和測繪資質等級變更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註銷、變更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需要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小區等進行測繪活動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七條 測繪項目承包單位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人員完成承包測繪項目的主要部分,可以將其他部分分包給其他測繪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市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匯交工作,並可以委託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匯交工作。
第十九條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或者由市和區、縣財政投資測繪項目的,應當在測繪成果形成之日起六十日內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承擔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在測繪成果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應當進行核對,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並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保管單位。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提供基礎測繪成果或者資料,應當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需要對外提供的,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保密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匯交的測繪成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管單位未經成果所有者和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審核公布範圍以外的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單位的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並可以委託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測繪成果進行檢驗。
第二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新聞出版、工商、地名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地圖編制、印刷、出版、展示以及登載地圖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編制本市各種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者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
(二)以標準畫法圖作為地理底圖,並使用標準地名;
(三)準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
(四)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第二十六條 編制出版本市地圖的,應當在出版前將試製樣圖一式兩份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有專業內容的地圖試製樣圖,應當提供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就專業內容出具的審核意見。編制地圖所使用的地理底圖,涉及他人著作權的,應當提供著作權人同意使用的書面證明材料。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審核決定通知送審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
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在地圖出版物發行前將樣本一式兩份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經審核同意公開出版發行的地圖,必須載明地圖審圖號和資料截止日期。經審定的地圖內容、界線畫法、形式發生變化需繼續再版地圖的,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核手續,載明新的審圖號。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
第二十八條 公開展示、銷售、懸掛、刊登、播映和在產品及其包裝裝潢上使用涉及我國國界線和本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各類地圖、示意地圖,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樣圖製作。
第二十九條 在交通、旅遊等專題地圖版面上,地圖內容不得少於四分之三。
第三十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市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按照規定組織檢查、維護。
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負責本轄區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各專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的,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同時,辦理測量標誌的批准遷建手續。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委託有關單位保管的,應當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並將委託保管書及記載測量標誌點位情況的資料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移動、盜竊、損毀永久性測量標誌。
第三十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制定本市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普查、維護計畫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統一實施。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定期普查和維護周期為五年。
第三十四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接受保管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人員的查詢,並保證測量標誌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其保管的測量標誌經常進行檢查;發現測量標誌被移動或者損毀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對外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或者保管部門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和著作權人同意,將已匯交的測繪成果向第三方提供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將試製樣圖報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地圖出版印刷完成後未備案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未辦理地圖審圖號、未按照規定的標準樣圖製作各類地圖和示意地圖的,或者交通、旅遊等專題地圖版面的地圖內容少於四分之三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依法應當交納測量標誌有償使用費的單位,拒不交納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逾期仍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或者拒絕和阻礙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執行監督管理職責,測繪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9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7月14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會同城建環保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委辦公廳法規處、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等單位,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城建環保委修改建議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法制委員會8月2日至6日召開了第二十三次會議,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城建環保委修改意見和法工委的修改建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與會委員一致同意的《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稿)》(以下簡稱審議稿)。
下面,我就修改的幾個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
城建環保委在修改意見中提出,草案第二條規定的“非海洋基礎測繪活動”的適用範圍不夠準確。為進一步明確條例的適用範圍和與國家測繪法的關係,二次審議稿建議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和管理的海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條例。”
二、關於測繪資質資格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和測繪人員資格的內容,在測繪法和國土資源部規章中都有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必重複上位法。因此,二次審議稿建議刪除上述條款中有關資質、資格的規定。
三、關於測繪單位進入有關單位進行測繪活動提前告知
城建環保委在修改意見中提出,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測繪單位進入有關單位進行測繪活動,須“提前兩日書面告知”,不太符合實際。因此,二次審議稿建議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這一款修改為:“測繪單位需要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小區進行測繪活動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四、關於信用信息公開制度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的測繪單位信用信息公開制度,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單靠這一條規定無法具體操作。據了解市人民政府對企業徵信制度問題進行了專門調查研究,最近準備出台“天津市歸集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對各類企業的信用信息歸集管理作出統一規定。因此,二次審議稿建議刪除這一條規定。
五、明確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審批機關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的審批部門不夠明確,建議明確審批部門。因此,二次審議稿建議將這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基礎測繪成果需要對外提供的,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保密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六、關於地圖上的廣告管理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得在行政區劃圖、標準地名圖和非公開出版的地圖上刊登廣告。不符合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城建環保委在修改意見中提出,廣告的主管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此,二次審議稿建議刪除這一條中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從正面對地圖版面作出要求,即:“在交通、旅遊等專題地圖上,地圖內容的版面不得少於四分之三。”
七、關於地圖采編人員的管理
有的委員提出,由測繪主管部門統一制發工作證件,屬於變相設定關於資格的行政許可。城建環保委對此也提出了修改意見。因此,二次審議稿建議刪除第三十四條,相應刪除第四十六條有關處罰的規定。
八、關於刪除與上位法重複的規定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中有許多條款是重複上位法的規定,沒有必要。因此,二次審議稿建議刪除草案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等與上位法重複的規定。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條款順序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這個《條例(修訂草案)》已於2004年5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的理由
主要是為適應我市測繪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要求而進行的修正。
現行的《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於1995年8月29日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制定發布的。
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進行了重新修訂,主要強化了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增加規定了統一測繪基準與測繪系統,統一測繪資質管理,統一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統一處罰主體和處罰標準等方面的內容。同時將測繪管理體制由國務院延伸至省、市、縣四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我市測繪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急需作出新的規範。
二、《條例(修訂草案)》規範解決的主要問題
測繪工作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的和前期性、基礎性工作。為更好地發揮測繪工作的服務功能,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國務院《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80號)、《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和本市實際,《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從八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一)測繪工作要為城市規劃建設服務。著眼點在於測繪工作要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所需的各類詳盡、準確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圖件,並將測繪從原來單純提供信息的服務性工作,轉變為參與規劃設計,作為決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提高城市規劃管理的科學性。
(二)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基礎測繪是測繪工作的中心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為此,從四個方面進行規範:一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財政預算,並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計畫和任務核定專門用於基礎測繪項目的經費,以保障基礎測繪資金的投入;二是分別確定了市和區縣基礎測繪的內容;三是明確規定了市和區縣兩級基礎測繪規劃的編制要求,即:市或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或本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市或本轄區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或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四是規定了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並明確各類基礎測繪成果更新的周期,以適應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條例(修訂草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規定,針對我市的實際情況,主要對界線測繪、地籍測繪、舊有地下管線普查整理測量、建築物的變形觀測與地表形狀的變化測量、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其中,對《測繪法》沒有規定的對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工作,明確規定由市民政部門與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另外,《條例(修訂草案)》還規定我市地理信息系統或其他信息系統,必須與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保持一致,並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關於測繪資質資格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明確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進行測繪資質審查並核發資質證書,主要規範了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申報甲級測繪資質的,須經國家測繪部門審查批准;申報其他等級測繪資質的,由市測繪部門審查批准,並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受理、審查和發證;二是明確了測繪資質證書的換髮、變更、廢止手續;三是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條件作出了規範;四是對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以及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應遵守的規則作出了具體規範;五是規定本市實行測繪單位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市測繪部門定期對在本市承接測繪任務單位的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五)關於測繪成果的管理和質量監督。為了強化測繪成果資源共享,避免造成國家財產浪費,主要從以下七個方面予以規範。第一,明確了測繪成果匯交管理的主體,即: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市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匯交工作,並可以委託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匯交工作。第二,規定了測繪成果匯交的程式,即:承擔基礎測繪項目或者財政投資測繪項目的,應當在測繪成果形成60日內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承擔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在測繪成果形成30日內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部門應當出具匯交憑證,並及時將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保管單位;市測繪部門每季度應當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第三,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其中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還應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同時規定,禁止攜帶保密測繪成果出境,確需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執行。第四,明確了匯交的測繪成果依法受保護,接收部門和保管部門未經成果所有者和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五,確定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基礎測繪成果和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除外,可以無償使用。第六,明確除由國家審核公布以外的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市測繪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防止重複測繪造成財政資金的重複投入和浪費。第七,為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檢驗,《條例(修訂草案)》還依法規定了市測繪部門應當對測繪單位的測繪成果進行質量檢驗,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其重測。
(六)關於地圖管理。地圖是測繪行業面向社會聯繫最廣、影響力最大的一種測繪成果,地圖市場的監管是一項綜合性強且涉及面廣的工作。為此,《條例(修訂草案)》明確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新聞出版、工商、地名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圖編制、印刷、出版、發行、展示以及登載地圖的各項管理工作。同時規定,編制或者印刷本市各種地圖的,應當在出版前將試製樣圖報市測繪部門審核,市測繪部門應當在30日內(依據《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將審核決定通知送審單位,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在地圖發行前將樣本送市測繪部門備案。另外,針對本市違法編制出版地圖,錯繪國界線、行政區域界線違背“一個中國”原則和損害我國領土主權,粗製濫造、假冒偽劣地圖以及大量廣告內容侵占地圖版面的現象,《條例(修訂草案)》作出相應的規範和限制,以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七)關於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測量標誌是測繪工作以及經濟建設的基礎設施,是國家的寶貴財產。針對本市測量標誌保護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對七個方面進行了規範: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明確了市和區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永久性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各專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所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工作。二是對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築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並對有損測量標誌安全和使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範。三是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將其拆遷或影響其效能的,應當到市測繪部門辦理批准遷建手續,涉及軍用控制點的,還應徵得軍隊測繪部門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四是規定了除用於軍事測繪任務之外,對永久性測量標誌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的收入應當用於測量標誌的維護、維修,不得挪作他用。五是為將測量標誌的保護職責落實到位,《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設立明顯標記,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與其簽訂委託保管書,並將具體資料送市測繪部門備案。六是市測繪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制定普查、維護計畫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統一實施。同時規定,本市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普查和維護周期均為5年。七是對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和負責保管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人員,規定了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以利於測量標誌的使用和保護。
(八)關於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於“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的規定,《條例(修訂草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刪除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關於設定前置性許可的事項、限制外地測繪企業入市經營或提供服務的事項、從事測繪活動的技術工種人員在上崗前由測繪部門進行崗位技能培訓的事項。同時,對涉及直接關係公共安全的測繪成果的質量檢驗,規定可以委託有關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條例(修訂草案)》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為6項,這6項許可事項符合上位法規定,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一致。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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